企业组织形式
简述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

简述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
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1.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形式。
所有的投资、风险和利润都由企业主承担。
企业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控制权,可以自主制定经营策略和决策。
独资企业的优点是管理灵活、决策快速,并且所有的利润归企业主所有。
然而,独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主承担,缺乏合作伙伴的支持和资源。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合作投资经营的企业形式。
合伙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和利润,并共同分享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并共同决策企业的经营策略。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可以集合多方资源和经验,降低风险,增加资本和技术支持。
然而,合伙企业可能会面临管理和决策的不一致,以及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3. 公司:公司是一种法人独立于其所有者的企业形式。
公司可以由一个人或多个人组成,通过发行股份吸引投资者来融资。
公司的所有者(股东)通过持有股份来分享投资风险和利润,并通过选举董事会来共同决策企业的经营策略。
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吸引大量资本和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和财务透明度。
然而,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对复杂,需要遵守更多的法律法规,并且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权力斗争。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分五类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私营企业4、股份合作制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类型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
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
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
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
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
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
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
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
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
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分五类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私营企业4、股份合作制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类型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
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1.国有企业一一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
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
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一一简称集体企业。
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一一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
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一一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
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
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
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
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一一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
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
3200企业组织形式

3200企业组织形式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形式。
在3200企业组织形式中,独资企业是最简单、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独资企业的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同一人或单位拥有,所有盈利和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这种形式的企业灵活度较高,决策权掌握在独资者手中,但风险也相对较大。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一定责任。
三、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有限企业是指股东以出资方式组成的企业形式,股东以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企业的收益和负担风险。
股份有限企业是一种相对较为灵活的组织形式,股东之间的权益与责任相对分离,投资者的风险相对有限。
股份有限企业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出资,以股份形式表现,股东享有相应股份的利益分配权和管理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企业而言,更加注重股东的责任范围,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在3200企业组织形式中占据较大比例,其灵活性和风险控制能力都较为突出。
五、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本运作,将多个企业组合成一个整体的企业形式。
集团公司在3200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较高的规模和资源优势,能够实现资源的整合和协同发展。
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可以是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企业等。
六、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
外资企业在3200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外国资本所属国的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企业等形式,其经营范围和规模有一定限制。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的组织形式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全部债务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经营实体。
优点:创立容易、经营管理自由灵活、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缺点:无限责任、难以融资、所有权转移困难、寿命有限二、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经营的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优点:创立容易、经营灵活、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缺点: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难以融资、所有权转移困难三、公司制企业由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其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的各类组织形式

企业的各类组织形式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它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员、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组成的,以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组织形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介绍企业的各类组织形式。
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人或一家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它是最简单、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独资企业的优点是经营灵活,决策快速,管理简单,成本低廉,但缺点也很明显,如经营风险大,资金有限,难以扩大规模等。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资金充足,经营风险分散,管理相对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股东的责任有限,资金充足,管理相对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如股东之间容易发生矛盾,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等。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以公开发行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股东的责任有限,资金充足,管理相对规范,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公司治理结构复杂,股东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等。
五、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由一个母公司和其下属的若干个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和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形式。
集团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规模效应明显,管理相对规范,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子公司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等。
六、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联营企业的优点是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散,管理相对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如企业之间容易发生矛盾,联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等。
企业组织结构形式

企业组织结构形式
企业组织结构形式是指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岗位之间的关系和层级结构。
以下是常见的六种企业组织结构形式:
1.功能型组织结构:以企业的职能为基础,将各个职能部门划分为
不同的管理层级。
常见的职能部门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
2.事业部型组织结构:按产品线或服务类型划分部门,每个部门都
是独立的、自主决策的,负责自己的销售、市场推广、研发、制造、客户服务等。
3.矩阵式组织结构:在功能型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再按照项目或产
品等划分出若干团队,形成交叉、重叠的部门结构。
这种结构适用于大型复杂项目或多元化的企业。
4.线型组织结构:层级结构简单,管理层级少,下属部门逐级向上
汇报,权力关系清晰,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或单一产品生产的企业。
5.员工参与式组织结构:强调员工参与和团队合作,以平等和自我
管理为核心,通过分工协作和互相支持实现企业目标。
6.全球化组织结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需要建立全球化的组
织结构,以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
这种结构下,企业通常将运营和决策中心分散到全球不同的地方,以快速响应市场需求。
《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企业的组织形式

《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企业的组织形式《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企业的组织形式导读: 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
学习《财务管理》第一章预习知识点“企业的组织形式”,同步练习第一章章节习题,助力通关。
就跟随店铺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全部债务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经营实体。
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创立容易、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等优点。
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业主而言:(1)需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损失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时,需要用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偿债;(2)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3)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权的转移比较困难;(4)企业的生命有限,将随着业主的死亡而自动消亡。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经营的企业,通常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公司制企业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是经政府注册的盈利性法人组织,并且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
根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
(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组织形式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
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
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
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
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
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
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
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
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优势
股份有限公司是把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公司,又分为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和非上市的公司。
股东一旦认购股票,就不能向公司退股,但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是:经过批准它可以向社会大规模地筹集资金,使某些需要大量资本的企业在短期内得以成立,有利于资本的市场化和公众化,将企业经营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
当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时,会抛售股票,这成为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强大外部约束力量。
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和歇业程序复杂,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带来两者协调上的困难,同时由于公司要向外披露经营状况,商业秘密难于保守。
这种组
织形式比较适合大中型企业。
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组织制度科学等特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典型和代表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司企业将成为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体。
公司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必定不断进行再投资,投资过程将会成立众多分支机构。
根据分支机构与公司企业是受控还是所属,可分为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
如果新办企业是原公司企业所属就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果新办企业是原公司所控制,则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区分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关键是看新办公司与原公司是否为同一法人主体。
一般认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从而两者间适用汇总纳税,直接抵扣有关税收规定;而母公司虽然控制着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但在法律上认定二者之间是非同一法人实体的关系,因而不能按汇总纳税等规定来处理税务当局与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些国家在公司法规中规定,企业之间具有母子关系者必须以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50%以上的股权为准,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标准。
但税收协定规定的母子企业的标准,则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准。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税负水平。
因此,投资者在组建企业或拟设立分支机构时,就必须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
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个人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企业,年盈利400000元,该企业若采用合伙形式经营(假设由4人合伙设立),依现行税制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33250元(400000×35%-6750),税后利润为266750元。
若按公司企业形式组织经营,则除缴纳公司所得税132000元(400000×33%)外,税后利润268000元,假设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则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7050元(268000×35%-6750),其税后净收益为180950元(268000-87050)。
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85800元。
因此,面对公司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的情况,纳税人便会做出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当然,以什么样的形式组建企业,并不只考虑税收问题。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由于各国的税负水平不同,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
不征或少征预提税。
因此跨国纳税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和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转移利润,躲避高税国税收。
当然,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负水平上仍有区别,这就要求一个企业在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必须在建立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权衡。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它们是现代大公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常见的组织形式。
大多数国家对公司法人(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