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时间:2009-06-05 15:31:30 文章分类:并购破产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的处置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如何处置是一个值得商洽和探讨的课题,其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好坏和社会稳定与否。

一、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基本现状

企业经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后,原有企业从现有的法律关系上讲已不复存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破产管理人独立承担。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用地,往往无人过问,或暂搁一旁。就其性质而言,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位分配房。即单位统一征地,建造职工宿舍或向房地产商购置的商品房,按照分房条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的,土地产权归原单位。二是职工集资房。即单位提供“三通一平”和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其余土建费用均由职工集资,职工享有有限产权。三是集体宿舍。即企业提供给职工居住的非成套住房,法律关系上职工无任何产权。在用地方面情况较为复杂。从用地区位看,有在厂区内的,有在厂区外的;有连片的,有零置的。从土地权属看,有的是出让的,也有的是划拨的;有的是经批准的,也有违章搭建的;有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也有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房屋的使用上比较混乱,有原厂职工居住,有的已发生买卖转移关系。由于情况复杂,矛盾较多,不少企业虽已破产终结,但职工住房以及用地仍搁置一边,无人问津,造成了土地权属管理上的真空状态。

二、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法律依据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一般均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的房产,其产权的分配和确定,涉及到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必须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大家知道,住房制度改革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权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管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

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用地的管理应按照上述用地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主动帮助职工理清住房的产权关系,按照程序帮助职工进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三、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的处置方法

㈠已出售给职工成套住房的土地,应确权给职工。根据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职工出钱购买的住房,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原企业已经和职工签订合同,进行房改给个人的,在职工交付房款后,住房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其所占土地以及应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按照国家有关商品房、房改房土地登记的规定,直接确权给职工。原是划拨性质的土地仍保留划拨性质;原是出让的土地,直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㈡未出售给职工的成套住房的土地,可确权给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进行房改,意味着职工可以享受的住房房改优惠政策尚未享受,但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已不具备给职工房改的主体资格,在操作上不具可能性。这时,可由管理人代替破产企业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房改办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房改优惠政策向破产企业的职工出售。目前情况下,住房困难是城镇居民的主要困难之一,住房是下岗职工生存的主要的物质条件,在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应当按照成本价((国发[1994]43号文: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和房改优惠政策向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出售住房。㈢未出售给职工的非成套住房的土地,可租赁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的,例如企业的集体宿舍,或者产权不明的住房,或者职工在房改中没有能力购买的住房,可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以保障该住房原有住户的合法权益。若这些住房具备出售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想办法,按房改优惠政策给原企业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虽然在这种条件下转让住房的价值不高,但比不处理房地产还是有利于保护破产债权人的。若这些住房不具备出售条件,则可由政府按直管公房的管理办法,委托其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租赁,其土地使用权可办理相关租赁手续。㈣成套住房已发生买卖关系的,现居住者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从土地产权关系讲,应先由破产管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有关事项,向原有职工出售住房。在上市交易时,由原居住者按“补交土地价款(元)=宗地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一般确定为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的公式计算,补交土地收益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企业的破产清算难,职工安置难,其清算职工住房用地的土地资产处置也难。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操作办法,作为政府管理土地的部门,不仅要做好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公开拍卖、出让工作,而且也要积极稳妥地办理好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用地的土地变更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才能使破产清算在真正意义上得到终结,也才能达到每宗土地都有“主”的要求。

破产职工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第八十三条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发展训-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总工会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十一)房产的处理

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

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3年6月3日)

(三)非经营性资产处置(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

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3)职工住房不列入破产和改制资产,其水、电等设施改造后移交物业部门管理。(4)企业改制时对已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

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

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企业破产时职工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时职工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一、《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17破产法练习题---答案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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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C.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8.2007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年1月向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9.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范本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范本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包括破产基本情况、财产清算和评估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 XXX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于XXXX年X月X向XX人民法院提出,经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以(XXXX)X 经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X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政策规定,XX人民法院于X月X日指定XXX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于X月X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现清

算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XXX企业始建于XXXX年,现隶属于XXXX公司,是XX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企业产品主要有XXXX和XX系列二十几个品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XXX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XX人,离退休职工XXX人,企业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总建筑占地XXX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同时,企业管理混乱,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1985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债务负担日趋沉重,只能勉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变化迅速,许多企业的发展也抵抗不住压力而申请破产。随着要求破产的人群增加,我国法律对于破产的法律法规也是不断在完善。那么您对破产了解多少呢?您知道企业破产以后怎么对破产职工安置吗? 企业破产以后职工怎么安置?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企业破产职工如何补偿?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职工能够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单位无住房证明范文

单位无住房证明范文 证明 本人xx-x,于1997.7月下岗,xx.6月办理了失业证。本人在原单位上班时没有享受单位住房。特此证明 xx-x x年x月x日 xx-x同志于x年x月到x年x月期间属于我单位职工,当时没有享受住房的情况属实。 原单位盖章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从2000年5月至今在部门从事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 特此证明 单位落款盖公章 xx年10月16日 证明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三: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无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四: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有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是我社区(单位)人员,其家庭现居住地址。 其现住房情况如下: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承租(租赁)住房产权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签字、盖章)。 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村、 居、社区)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家庭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租住公有或私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提供与产权单位或产权人 签订的房屋租赁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借住(寄居)公有或私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应由产权单位或产权 人(签字、盖章)。 证明 本人xx-x,于1997.7月下岗,xx.6月办理了失业证。本人在原 单位上班时没有享受单位住房。特此证明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雷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破产清算报告

1、破产清算期初报告参考格式 关于ABC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 [20 ] 号 (委托人名称):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XX公司至裁定破产公告日(XX年X月X日)止的财务报表,包括20XX 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XX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事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ABC公司自XX法院裁定破产公告日起由原先的持续经营基础现按清算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现已审计完毕,情况报告如下: 三、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国有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成立年月、工商登记注册号,主要投资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企

公司倒闭如何赔偿员工

公司倒闭如何赔偿员工 市场需求变化、企业产品滞销、公司资金链断裂等等原因导致面临倒闭,那么公司倒闭如何赔偿员工呢?律伴网的小编在此为大家介绍分析,希望读者能参考,并且在实际当中能运用以此保护自身利益。 一、企业破产,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 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单位无住房证明(精选多篇)-证明样本.doc

单位无住房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 第一篇:单位无住房证明 单位无住房证明证明 xx-x x年x月x日 xx-x同志于x年x月到x年x月期间属于我单位职工,当时没有享受住房的情况属实。 原单位盖章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从2014年5月至今在部门从事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 特此证明 单位落款盖公章 2014年10月16日 证明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三: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无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证明四: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有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是我社区单位人员,其家庭现居住地址。 其现住房情况如下: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承租租赁住房产权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借住寄居住房产权人签字、盖章。 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村、 居、社区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家庭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租住公有或私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提供与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借住寄居公有或私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应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签字、盖章。 证明 本人xx-x,于1997.7月下岗,2014.6月办理了失业证。本人在原单位上班时没有享受单位住房。特此证明 xx-x x年x月x日 xx-x同志于x年x月到x年x月期间属于我单位职工,当时没有享受住房的情况属实。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172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正[1998]30号)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蚌政[2000]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严格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学校房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授权的职工住房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住房出售 第六条教职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取得的成套住房(周转房除外),按蚌埠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出售。 第七条教职工从学校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按《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住房出租 第八条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未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和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第九条租赁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房产管理中心,经房改与房管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限从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期内按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有特别原因,仍然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承租人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租期间按蚌埠市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出住房。未能

企业破产清算书范本

企业破产清算书范本 1.标题:企业破产清算报告 2.破产清算概述:XXX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XXX年X月X向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具体清算内容(破产企业基本情况财产清算与评估情况等) 4.结尾:XX企业清算组X年XX月X日。 由于我国现阶段政府大规模鼓励人们创业,很多人都为了创业而开办了各种公司企业。其中有不少公司企业经营稳定可以实现长期盈利,但是也有很多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就有进行破产清算的必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破产清算书的范本。 一、范本一 申请人: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 _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 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

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一、国企一旦倒闭会怎么处理员工 国有企业破产时,一部分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这份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国企倒闭,员工保险的处理 在单位破产倒闭后,该公司员工的社保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

1、灵活就业缴费按规定应由本人选择提出申请,或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终结时通过职代会同意,方可整体按灵活就业缴费。 2、由于该县国有企业集中破产失业人员多,失业金积累少,财政困难,不能使所有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待遇,县政府决定分期分批享受。如果尚未领取失业金,重新就业后,将不能再享受失业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缴费,跨年度欠费不允许补缴。

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规范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住房安全及正常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设的所有住房,是校园整体设施、建筑和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购住房和租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属,应讲究校园文明,遵守住房管理规定,维护建筑物安全,以保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是全院住房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后勤处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全院房产实施具体管理,保证所有房产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院建设的成套住房出售给职工,不准私自出售和转让。 第五条已购住房需出租的,应将租房者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报院保卫处备案。承租者必须服从校园统一管理,若有违规、违法和违纪行为,除追究承租者的相关责任外,房屋出租者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住户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学校将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强行追缴。 第七条职工所购住房的屋面、楼梯道和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前(不含计量表)的公共管线,如果出现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后的管线和其它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住户自理。 第八条职工在本院购买的住房(包括福利性购房及半福利性购房),如职工调出本单位并离开城区(因上级组织调动除外),必须优先将其住房退卖给单位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退卖的住房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各自承担50%。房屋交易手续及相关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交纳。调出的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须把所购买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公证书及购房合同交付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学校办理过户手续。与学校签订合同但不满服务期者,按当时购房价将所购房退还学校。 第九条相邻住户应文明居住,不应相互干扰影响邻居起居生活。楼上住户如发生地板、卫生间渗水影响楼下生活的,应积极主

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方案

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方案 XX企业破产律师事务所根据XX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我所为XXX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之一,并负责向法院汇报清算工作。为保证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债务人、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完成此次清算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1、清算工作必须在人民法院登报公告企业破产期满3个月内完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按规定96年XX月X日,清算工作结束时间XX年XX月XX日(清算组进入接管破产企业时间96年X月X日)。 2、债务工作小组:按月破产企业提交的债务清册10日内发出申报债权通知,30日内汇总出初步债权申报数据,60日内将初步认定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汇报,破产公告期满止,将全部债权认定金额提出汇总表格。 3、债权工作小组:按破产企业提交的债权清册5日内发出催收通知,15日内接收受偿物资等,20日内作出催收工作执行申请提交法院,而后对破产企业债权进行催讨,6O日内将债权汇总表格填写完毕。 4、审计工作小组:配合审计部门3O日内对破产企业帐册进行清理分类。45日内清理结果与提交各类清册进行核对,6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5、评估工作小组:30日内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盘点,登记造册,40日内进行各类清册核对,50日内进行定价,60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6、综合工作小组:30日内破产企业疑难问理需经法院裁定的,将提请裁定申请送交主办法院。登报公告期满10日内提交清算报告、分配方案。 7、保卫工作小组:清算组在破产企业工作期间内,无节假日做好企业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保护企业全部资产。 二、工作要求: 1、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清算。 2、各小组工作要做到即有分工,又要配合,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 3、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债务人及破产企业职工要咨询问题的人,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 4、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综合组及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 5、对原破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求: ①、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清算组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清算组处理有关问题。 ②、为保证清算工作予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负资筹集清算费用,唯资金如期到位。 三、工作纪律 1、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为工作便利,执行政府机关工作、休息时间。 2、全体清算组工作人员,要遵守考勤制度,亲自签到,有公、私事外出,需经组长批准后执行。 3、做好保密工作,对向外透漏清算秘密、失职等造成损失的人员要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人员分工 组长:事务所主任 付组长:经贸委 组员:事务所、人民银行、审计、评估、主管部门、土地局、体改委、财政局 1、债务工作小组: 组长:事务所 成员:企业财务、主管部门、体改委 2、债权工作小组: 组长:人民银行 成员:企业供销、财政局 3、审计工作小组: 组长:审计局

企业破产后员工怎么得到补偿

企业破产后员工怎么得到补偿 企业破产了员工能得到补偿吗?企业破产后对于企业拖欠 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破产清算组会列出清单并公示。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破产赔偿员工的方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企业破产后员工能得到补偿吗 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劳动者重新就业当然是一方面,还有另一方面是:对于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破产清算组会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 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上述第二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篇摘抄:国企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 文章标题: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校(1999)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从2000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 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1993(85)号文件规定: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 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2000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3、职工买、卖房屋时,其个人室内装修部分的价值,由购买、出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职工房屋产权变动,发生的有关费用、评估费、交易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学校房管部门可协助办理。 5、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得私自转卖,一经发现除收回原住房产权外,并追究责任,要按规定扣缴税费,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6、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7、对拥有产权的房屋管理按校2000年4月1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人必须到行管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租用公房。 1、学校的公有房产地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会议研究书面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变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时,房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双方签字移交。经学校批准公有租用住房,先签定租房合同、登记清楚房内设施状况,先交纳租赁保证金(现未交保证金的住户,必须补交),其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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