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30•【文号】财会字﹝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
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资产类(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档案管理史上的一个创举——对苏州市建立改制企业档案资源管理中心的思考

市 社 会 事 业 领 域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会 团 体 等 进 行 改 革 , 共 计 3 0余 家 市属 事 业 单 位 和 5 0多 家 社 会 团 体 。 标 志 7 8 这 着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中 心 环 节— — 国 企 改 革 , 苏 州 市 取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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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斟 酋 经 技案 济
企业档案管理史上的一个创举
对苏州市建立改制企业20 0 2年 9月 1 日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改 革 史 上 具 有 7 是 历 史 性 意义 的一 个 日子 。 一 天 , 方 位 、 力 度 推 进 苏 这 全 大
得 了历 史 性 的突 破 。
进 行 的 , 而 使 国有 资 本 从 一 般 竞 争 性 领 域 和 中 小 企 业 从 退出。 过改革 , 有国有( 通 原 集体 ) 企业 实行 破产 关 闭 、 公 开 转 让 、 化 改 制 三 种 类 型 的 国企 改 制 。 改 制 企业 档 案 深 是 指 国有 ( 体 ) 业 进 行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前 原 来 属 于 国 集 企 家 所 有 的那 些 企 业 档 案 和 在 改 制 过 程 中形 成 的全 部 档
馆 所能承受得了的。 20 0 4年 2月 , 坐 落 于 苏 州 古 城 文 化 园林 博 览 区 的
改制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 , 也 是 国 有 资 产 重要 的有 机组 成 部 分 , 苏州 近 现 代 工 业 历 是
史 发 展 阶 段 的 真 实 写 照 ,是 苏 州 工 业 企 业 文 化 的积 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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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关闭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题座谈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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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动 档案 处置 工作进行 了规 范和指 导, 具体 方式可以分为3 种: 一是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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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按企 业新隶 属关 系移 交相 关的档案部
门保 管 ; 二 三 是 所 处 置 的档 案 移 交 集 团 ( 公 司) 保管; 四是所处置 的档案因保管场地 等 因素 限制 的 由清 算 组暂 时 保 管 ; 五 是 所 处 置 的 档 案 由物业 公司 或 第三 方 档 案 机 构 代 管。 总体 而 吉 , 各 省 市 区档 案 局 和 各 中央
热 点
破 关闭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
专题座谈会综述
文/ 本刊记 者 李 俊 豪
“ 研 究 国 有 企 业 资 与 产 权 变 动 档 案 乍”, 这是2 0 1 7 年5 月4H - 5 日国 家 案 局 在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召l 』 L f 的 破 产 、关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____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原则上无障碍公开。
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向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合理、准确、及时的获取渠道。
(二)保护个人隐私。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保护债务人及其它个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三)公正、公平、透明。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整理第四条档案分类破产企业档案应按照文件的性质、用途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分为文件档案、台帐档案、会计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档案进行整理。
整理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对破产企业现存档案进行汇总和清点,制作明细目录;(二)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鉴定,摸清档案中的抵押物、质押物和保管人;(三)对破产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的档案进行梳理,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协助。
第六条档案保管破产企业档案应有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水、防霉、防盗、防腐等要求。
保管期满后,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档案借阅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当事人、债权人、相关的政府机关、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申请借阅档案。
(一)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对档案资料保密;(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并及时告知结果;(三)如借阅有损破产企业利益或涉及个人隐私,应当及时予以拒绝。
第三章档案处理与利用第八条档案处理破产企业档案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销毁、转移、捐赠等处理方式。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已经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第三章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第四章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包括解散、破产等)、控制权变更、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涉及的档案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含照片、胶片、磁带、磁盘、光盘、实物等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三)保障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五条对在档案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规定发布部门: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号:为了适应建⽴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的需要,配合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作,财政部最近制定了《国有企业试⾏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有助于对《规定》的理解,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般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是破产申请阶段,⼆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
现就破产申请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1.提出破产申请。
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申请⼈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债务⼈。
当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向债务⼈所在地⼈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民法院⾃动申请破产。
⽬前,多数企业的破产申请是由破产企业(即债务⼈)提出。
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全⾯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全⾯的会计,并出具资不抵债的鉴证报告。
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请求破产的书⾯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名单、地址、⾦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帐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院受理申请。
⼈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即进⾏受理与否的审查、鉴定。
受理债权⼈破产申请案件10⽇内应通知债务⼈,并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受理债务⼈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在案件受理后10⽇内通知债权⼈申报债权,直接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
3.债权⼈申报债权。
债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个⽉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应当⾃公告之⽇起三个⽉内,向⼈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5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就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第七条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
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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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
为了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初直至清算组清算终结所形成的所有档案。
第三条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严守商业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破产企业和由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破产企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时,应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登记手续。
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破产清算组。
第七条破产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
由清算组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破产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和破产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的具体处置工作。
档案处置工作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前应留有档案人员,继续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第九条破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置企业档案。
第三章归属与流向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
(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劳动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文书档案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六)未涉及的其它档案也应一并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档案按照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目录,档案移交或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接受
方保存。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形成的档案应一式三套,一套由清算组交给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一套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归档,一套与破产企业文书档案一并移交接受方保存。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在破产清算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向档案接收方一次性支付档案寄存费,费用在破产经费中列支。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破产企业档案寄存费由档案接收方接收和使用,并随档案接收方的转移而转移。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档案需要接收方加工整理的,按有关规定应向接收方支付一定的加工整理费。
第十八条档案寄存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过程中违反《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并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破产企业以及企业被依法终结法人资格的, 其档案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