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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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1.缺乏民主环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兴旺的民主意识和浓重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

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____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

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立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兴旺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确实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延续至今。

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存着职权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才能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预,甚至根本不理睬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

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阻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阻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或被告人未被觉察到的犯罪行为进展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犯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1. 引言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成为被告人或涉案人的强力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向您说明,委托律师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通过本文,我将详细介绍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并为您提供全面的信息和了解。

2.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在理解风险之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委托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您争取尽可能有利的结果。

他们将代表您与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建议和策略,以便您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和公平对待。

3.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尽管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但我们也需要提醒您存在以下风险和限制:3.1 证据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往往是复杂和多样的。

尽管委托律师将尽力调查和收集证据,但并不能保证所有证据都将有利于您的案件。

最后的结果可能受到证据不确定性的影响。

3.2 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司法程序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官或陪审团的意见等。

虽然委托律师将努力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争取最好的结果,但最终结果仍受到法律程序的影响。

3.3 证词的真实性在涉及不同证人的案件中,证词的真实性往往是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可能存在误导、虚构或不准确的证词,这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委托律师将努力进行证人调查和交叉审问,以确保尽可能揭示证词的真实性。

3.4 持续沟通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繁琐的,您需要与委托律师保持持续的沟通和协作。

委托律师需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变化,并与您讨论可能的策略和决策。

您需要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并积极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

4. 建议与总结在委托律师的风险告知书中,我们提供了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和限制。

尽管委托律师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证据、法律程序和案件的特定情况。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马利东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执业风险也愈来愈大,特别是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从律师执业权益、律师管理机构等方面出台了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重视和加强对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对刚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摘要:根据中发办30号文件精神,如何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专业特长,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倍受党和国家领导重视。

社会管理与司法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在整个国家司法程序中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应地位和作用,构成我国完整的司法诉讼制度。

同时,律师在参与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等社会实践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

然而,律师队伍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群体,在其设立、发展、规范、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阻碍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瓶颈,需要我们不断加以规范和突破。

既要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队伍应有的社会职能;又要时刻规范其群体与个体执业行为,预防和控制执业中的过失与风险。

对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律师所、律师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定义:“执业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风险”。

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

“律师执业风险”应定义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事故隐患。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PPT课件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PPT课件

民事责任风险防控(一)


1、收案审查。在业务受理之前,对拟受理业务在 受理之后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大小、可能产生的风险 和基本的风险回避措施做出评估和判断,将易产生 风险、风险回避措施较难执行的案件排除在外。 2、充分告之案件风险并做好笔录。 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分析讨论。 4、慎作见证业务。
律师职业风险分类(二)


6、民事赔偿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 中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 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 偿责任的风险。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 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 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 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 等等,出现情况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 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律师在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回避



如果您不是专门的刑辩律师,刑事案件最好少办 最好也不要代理原告去告那些秉性粗野的个人案见, 特别是离婚、侵权、邻里纠纷等 在法庭上,律师切忌拿检察官和法官的失误做文章, 如果检察官与法官的失误对案件结果不构成影响, 要包容而不是计较,更不拿这些失误说事。 在与公检法的人交往时,越是职务低的越要尊重 出差最好有两个同事一起






7、选择好诉讼角度(法律关系),确保能够立案和便于证 明。 8、确保不遗漏诉讼请求。 9、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 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 重大过错责任。 10、确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 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 诬告你。 11、必须留存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尽可能保留当事人 有效通信地址,适当时应在会谈笔录中列明联系方式变更的 通知义务和律师的免责条款,避免受领法律文书后送达不能 延误起诉或上诉。 12、对于不确定能否立案的案件可在协议中约定分事项收费 。 13、注意把握调解时间,防止久调不决,同时调解意见并须 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14、外出办案带材料时,应尽可能只带有关的而不是全部材 料。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3篇)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办理刑事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如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期羁押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

二、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1. 证据不充分: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不充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起诉或判决。

证据不充分可能表现为:(1)证据数量不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数量不足,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

(2)证据质量不高:证据质量不高可能表现为伪造、变造、毁灭证据等,这会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

2. 证据链断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链断裂,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

证据链断裂可能表现为:(1)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起诉或判决。

(2)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

三、程序违法的法律风险1. 侦查程序违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侦查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侦查程序违法可能表现为:(1)非法取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2)超期羁押: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若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2. 审判程序违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审判程序违法可能表现为:(1)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过程中,若非法证据被采信,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2)超期审理:在审判过程中,若超过法定期限审理案件,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四、超期羁押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 侵犯人权:超期羁押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限制人身自由、侵犯隐私权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作者:杨新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责任与义务。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而辩护律师不应以调查取证存在风险而不予履行这一职责。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以顺利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关键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状;法律;风险预防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48-02作者简介:杨新生(1973-),男,汉族,浙江杭州人,双学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程序。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刑事业务被业内称为高风险业务,而律师进行的调查取证则被称为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

如何保障律师即能正当履行律师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又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显得特别重要。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辩护律师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法律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

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并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因此,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行使诉讼权利包括进行调查取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四、防范执业风险要从以下两方面 着手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练好基本功,提高个人业务素质。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 何防范职业风险
一、目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现状
1、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护律师; 2、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给律师刑 、刑法第306 306条 律师伪证罪” 辩业务带来的影响; 3、一批冤假错案被曝光,反映律师辩护在 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二、律师在办理刑案中发生违法、 违纪的情况和原因
1、受个人利益驱动,唆使当事人翻供和证 人作伪证; 2、一味迎合当事人要求,不顾律师执业纪 律和有关规定; 3、业务不熟,找人谈话地点、人数不当, 在法庭上用词不当。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以下 几个方面
1、来自当事人; 2、来自证人; 3、来自与公检法的执业冲突; 4、来自律师自己。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风险防控与管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风险防控与管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风险防控与管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风险防控与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无论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法律部门,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管理风险,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可靠。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风险防控与管理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策略。

一、风险的特点与挑战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每个案件都涉及一定的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案件的本质、当事人的态度、证据的收集等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风险的存在。

不同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不相同,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

其次,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也可能成为风险因素。

有些当事人可能对法律程序或诉讼结果抱有误解或不满,可能会采取不合理的行动,增加了案件的风险。

此外,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也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如何获取充足的证据、保密信息和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也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作。

面对这些风险的挑战,法律机构和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控与管理策略。

二、风险防控与管理策略1. 细化风险识别与评估:通过制定详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流程,法律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分析案件中的各类风险。

法律机构可以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通过内部审核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都能够得到充分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基于案件的风险程度和影响力,确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2. 加强内部管理与协同合作: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风险意识。

促进团队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案件的风险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处理。

此外,法律机构可以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共同分享风险信息和资源,提高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

3. 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保密机制和措施,确保当事人的信息和案件资料得到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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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律师于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致使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到了迫害,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以致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接了刑事案件畏头畏尾办不好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这不但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还侵害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笔者现仅就自己的认知提出浅见,愿与广大同行商榷,一同探讨。

一:公、检、法三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现实中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是辩护律师,以致于行使着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律师在这个阶段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身份介入的,即律师身份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律师介入的公安侦查阶段不具有上述职权,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未被逮捕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我们应界定,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权。

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是:(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2)对犯罪嫌疑人所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代为申诉、控告的义务;(3)符合法律规定委屈申请取保候审的义务。

除了这3项权利3项义务以外,律师绝对不能把检察起诉和审判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生搬硬套的用在公安侦查阶段。

否则对今后的程序进展将不利。

因为一旦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的结果就会将律师推上妨碍司法的边缘。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在这个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比公安侦查阶段有所增加,也自此时起,律师才是以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到刑事案件中,从此时起律师才享有辩护律师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在检察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有(1)查阅权(2)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资料权(3)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权。

律师在检察起诉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有(1)认真研究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性资料,掌握犯罪相疑人的相关情况的义务;(2)了解犯罪嫌疑人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罪名、基本犯罪事实的义务;(3)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情况依据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的义务;(4)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通信深入了解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义务。

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意味着律师必须通过反向思维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为工作内容,但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律师去调查,这一个过程律师一旦运用不当就会陷入律师伪证的深渊。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在这个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虽与检察起诉阶段没什么本质的区别,但还是有不同的地方,律师在审查阶段享有的权利除检察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外,律师在此阶段享有(1)必要的调查补充权;(2)收集新的证据权;(3)与被告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律师在此阶段的义务处检察起诉阶段的义务外,就是为开庭作准备。

(1)准备好辩护词的义务;(2)及时发现有利于被告人权益的证据和公诉方漏洞的义务;(3) 为上诉做好准备的义务。

(此为可选择的义务)此时的思路绝不可还停滞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阶段,还不但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也容易使律师辩护思路进入误区。

二:律师针对三个阶段存在的隐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及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庭审制度由究问式改为控辩式,实行“一事一证一质一定”是以形势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的重大举措,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但是通过诉讼公正达到实体公正,它是符合事务在矛盾对立中向前发展的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也是实现社会民主和法制必须遵循的规律。

所以律师一定要做到知己知彼,尽量避免失误的出现。

因此律师应做到:一、在程序上一定要合法,
调取证据时一定要依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为主线。

二、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以二人共同前往为宜,避免律师一人取证。

在今后庭审出现被告或证人因某种原因翻悔,以不实之词推托责任,而调查律师有口难辩之责。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方的辩护人,他注定要在利弊上有取舍,为了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利益,就意味着踏在了风险的边缘,所以律师在今后刑事案件代理中一定要遵守规则,避免不该发生的不该发生的悲剧,只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被告方的利益,撑起法律正义的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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