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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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时限

工伤保险的时限

工伤保险的时限工伤保险的时限一.视同工伤:48小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

如果没有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

二.工伤认定时效:30日/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此外,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60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30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赔偿的期限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期限。

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

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职员在受伤后,一般会即刻到医院就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伤病都是可以治愈的,有些职员在受工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的48小时内就死亡,此时,是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具体来说,该规定是怎呀的呢?一、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应重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取消48个小时的时间规定。

同时,在此条基础上增加:由医院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书,以便于法院审理此案的可操作性、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工伤如何上报:公司应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申报的,员工及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最好是尽快吧。

规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之内必须要申报的,否则过期不候。

职工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赔偿标准咱在单位上班,谁也想不到会突然发生啥事儿,要是真有职工在单位突发疾病去世了,那赔偿标准可得搞清楚啊!这可不是小事儿。

你想想看,这人好好地去上班,突然就这么没了,家里人得多伤心啊。

那这时候赔偿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这也是给家属的一点安慰和保障嘛。

一般来说呢,要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就算是工伤啦。

那单位就得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来给家属赔偿。

这就好像你在路上走着,突然被一块石头绊倒了,那得有人负责把路修好,对吧?工伤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这丧葬补助金呢,就是给家属用来办葬礼的费用,让逝者能走得风风光光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呢,是给那些依靠去世职工生活的亲属的,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啥的,这能让他们以后的生活有点保障。

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可是一大笔钱呢,这能让家属在经济上得到很大的支持。

那这些赔偿标准具体是多少呢?这丧葬补助金一般是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比如说你们那地方平均工资是 5000 块一个月,那这丧葬补助金就是 3 万块啦。

这供养亲属抚恤金呢,配偶每个月能拿去世职工工资的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拿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还能多拿10%呢。

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更多啦,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这可不是个小数目啊!不过呢,这里面也有一些要注意的地方。

比如说,要是职工本身就有一些严重的疾病,单位不知道,那这怎么算呢?这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啦。

还有啊,要是单位没有给职工买工伤保险,那单位就得自己掏钱赔偿啦,这单位可得长点心啊!咱再回过头来想想,这职工在单位工作,单位就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要是出了事儿,单位就得负责到底。

这就好像你去餐馆吃饭,要是菜里有头发,餐馆不得给你个说法吗?所以啊,大家在单位上班的时候,也得注意自己的身体,别太累了。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不予以认定的三个条件

工伤不予以认定的三个条件

工伤不予以认定的三个条件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须同时具备,并且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01、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该条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如果被视同为工伤,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定必备条件:第一,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第二,发生在工作岗位;第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设定48小时等规定性限制,理论和医学依据可能并不充分,但这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02、“48小时”的起算时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03、如何确定“48小时”的死亡时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那么,何为“死亡证明”以及“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中明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医院就医死亡的,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荐)书》是死亡证明,证明死亡的事实和原因;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是死亡证明,其证明的死亡时间以判决作出之日为准,或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家里正常死亡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是死亡证明,但仅能证明死亡的事实,其死亡时间应以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其死亡时间可能会根据鉴定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工伤猝死死亡算工伤吗

工伤猝死死亡算工伤吗

工伤猝死死亡算工伤吗工伤猝死死亡是否算作工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猝死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却需要进行一番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和因工负伤。

而猝死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其一,猝死死亡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认定工伤需要证明事故的发生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疾病导致猝死死亡,需要证明这种疾病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有直接的关联。

如果能够证明员工的猝死死亡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二,猝死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

在认定工伤时,也需要考虑猝死死亡事件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然猝死死亡,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员工在下班后或者在非工作场所内猝死死亡,那么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其三,猝死死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包括猝死死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是否经过相关医疗鉴定等。

只有符合了法定条件,猝死死亡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总的来说,工伤猝死死亡是否算作工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调查和鉴定,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员工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健康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减少猝死死亡事件的发生。

企业也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工伤猝死死亡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突发疾病是否算作工伤是一个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突发疾病是否算作工伤,而是更倾向于将工伤定义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或工伤事故。

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突发疾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我们来看看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突发疾病是指在工作期间,没有明显或直接的职业病致病因素影响下,员工突然发生的疾病。

这种情况下,员工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明显示疾病和工作有直接关联,因此,有些立法者认为突发疾病不应算作工伤。

然而,突发疾病也可能是由于工作环境的不合理因素导致的,例如长时间的工作压力、疲劳、久坐不动等等。

因此,认为突发疾病不能算作工伤的理由并非完全站得住脚。

其次,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会对员工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突发疾病可能导致员工的健康状况突然恶化,进而影响其工作能力。

如果突发疾病被纳入工伤范畴,员工可以享受到与工伤相关的各种福利保障,例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等等,从而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纳入工伤范畴还能使企业更加关注员工的健康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突发疾病的发生,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然而,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突发疾病往往无法证明与工作有直接关联,这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困难。

此外,突发疾病也无法预测和避免,很难判断是否是工作环境导致的,这给企业的赔偿负担带来一定风险。

最后,突发疾病的赔偿金额很难确定,因为很难界定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与工作的直接关联性。

综上所述,突发疾病是否算作工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立法者和专业机构对此存在不同观点和立场,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对员工的健康和工作能力的影响,将其纳入工伤范畴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员工权益和提升企业责任意识。

然而,在确立相关政策和法律时,需综合考虑突发疾病的可证明性、预测性和赔偿问题,以实现员工和企业双方的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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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简介:李某系广东省珠海市山大电子有限公司保安,2003年11月2 0日晚3点在值班室正常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经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

在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认,李 ...
关键字:正常工作突发疾病工伤
李某系广东省珠海市山大电子有限公司保安,2003年11月20日晚3点在值班室正常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经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

在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认,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疾病,同时据公司其他员工证明李某在当班前的休息时间同朋友一起打牌,没有休息。

另外,因客观原因公司没有为李某买工伤保险。

在对李某是否为工伤及是否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补偿问题上死者家属、山大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都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属工伤,理由是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

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工伤的规定突
出了“工作紧张”的限制性条件,但因广东省的办法突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不能对李某是否属工伤产生影响。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属工伤,但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是指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

李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疾病及劳累突然发作而死亡,李某属因病而非因工,所以不能属工伤。

另外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
工伤。

依该条规定,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才算工伤。

李某当班时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但其竟必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且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可比照
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显偏颇。

李某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

第一种意见的错误在于把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认定为工伤。

是否属工伤,要分析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来综合分析,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如根据不同工种是否提供防雨、防风、防寒、防潮、防晒、防噪音、防光等;在工作中是否经常受到刺激、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过度紧张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等。

本案中李某是一位保安,企业已为李某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是在值班室坐着值班,在没有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发病的,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没有休息而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与企业毫无关联,是李某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再这种情况下认为李某属于工伤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错误的。

李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与工作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完全是因自身的疾病的突然发作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企业承担补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比是超前的,前者扩大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旨在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的保护,这样的用意是无可非议的,但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应依不同情况在体现公平的前提下的对员工利益的保护。

本案中企业已为李某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是在值班室坐着值班,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没有休息而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与企业毫无关联,是李某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再让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的。

所以对李某不能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让企业承担补偿责任,而只能按职工患病死亡的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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