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九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2、各市、县(师、团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省级财政部门及其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菜处理利用的意见》(甘政发〔2011〕13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废旧农膜主要指废旧农用地膜,尾菜是指未经鲜食利用的残次蔬菜及加工处理时产生的叶、根、茎和果实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重点用膜地区及蔬菜主产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工作。
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以奖代补资金、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省级示范区建设资金、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以奖促治资金。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蔬菜流通环节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更新设备、扩大产能、提高回收和加工处理能力等方面。
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购田间堆肥、沤肥所需防渗材料、包覆材料、腐解菌剂等物化材料及开展技术培训、宣传等方面。
省级示范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田间试验、技术集成示范、宣传培训、模式探索、机制创新等方面。
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主要用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引进、示范、推广等方面。
以奖促治资金是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给予的奖励,主要用于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尾菜处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尾菜处理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监督实施。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虽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奖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第六条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八条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九条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丹东市科技专项资金“以奖代补”

丹东市科技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丹东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拟从2010年始,对科技型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资金补助,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以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为主要对象,以企业科技创新推进经济效益增长为依据,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做大做强,通过项目资金补助奖励技术创新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
第二章补助条件第三条:在丹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10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
第五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第六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一项以上授权的有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发明专利优先考虑。
第七条:企业研发机构健全,已被认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并至少同一所以上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第九条: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增长累计达到100%以上,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条: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对增加财政收入贡献突出,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50%以上。
第三章补助项目的征集和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以奖代补项目的征集在每年年底,以通知形式通过丹东科技信息网征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报。
并由市科技局、财政局采用评分办法进行评审,选出企业和项目。
第十二条:以奖代补项目,每年核定一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湘财行[2005]3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05〕31号2005年12月2日)按照政法机关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落实各级政府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责任,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投入和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作用,提高政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行〔2005〕102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对一部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及省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政法专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分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以奖代补”的意义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下发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不断增加对基层政法部门的补助专款、规范和强化专款的分配和管理,有效地帮助和促进了贫困地区政法经费保障水平的提高。
但是,随着政法专款规模的扩大,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地方依赖政法专款、削弱本级政府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力度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政法专款的管理办法。
对政法专款实行“以奖代补”是政法专款分配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完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
政法专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政法专款的拉动效应,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做好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全面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为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引言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一、总则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树立奖励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行为,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
二、资金来源河北省的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1. 财政专项拨款:河北省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工作。
2. 环境保护罚款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资金将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3.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赠,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管理机构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该机构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3.2 资金使用原则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如下: 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 突出重点领域,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3.3 资金使用范围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奖励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 支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示范项目。
3. 资助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申报和评审4.1 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格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违法环境行为。
4.2 评审程序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切实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设立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补助政策,推动和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支持原则(一)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环保规划内治理项目和重大、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保证项目选定程序合规、操作规范、决策科学。
三、支持重点(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1、重点河流沿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综合整治项目;3、省界、市界特别是污染纠纷频发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国家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有明显效果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等。
其中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截污导流、生态清淤、生态修复等。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1、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2、中水回用项目;3、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4、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项目1、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2、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要求(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偷放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项目为两年内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5、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项目已竣工,并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理办法财建[202x]5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x]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第五条以奖代补范围: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第七条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
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
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
其中: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
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
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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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1、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县(市、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2、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支持通过环境建设达市级生态示范标准的乡镇、村庄的创建。
3、“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省级“以奖促治”资金支持部分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上述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4、“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并获得市级命名的“生态乡镇"、“生态村”。
5、“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建设、巩固和提高所需的方案或规划编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