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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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 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 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
案件审理的司法制度。 【注意】人民陪审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英美法系的
陪审团制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101-102)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资格(102)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102)
公开的对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 公开的内涵:向群众和新闻媒体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 恣意限制功能 2. 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 舆论监督功能 4. 法制宣教功能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公开的例外)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法定不公开

审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外 (2)当事人申请 A.离婚案件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
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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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的原则和灵活的制度构建了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平等自治原则平等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确保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无论经济地位高低,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应当均等无偏,公正对待,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持公开,实现阳光司法。

公开能够保证司法透明、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能够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同时,公正也是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核心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体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三、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确保程序的效率。

合理的程序能够保证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表达意见和辩护的机会。

四、调解和解原则调解和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结诉讼程序。

调解和解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缓解法院信息压力,同时也能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争议方式,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证据自由原则证据自由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证据制度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言等。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并依法进行认定和采纳。

证据自由原则在实践中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准确和效率。

六、财产保全和执行制度财产保全和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实施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

一、宪法地位民事诉讼法具有宪法地位,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而民事诉讼法则是具体实施这一原则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因此,民事诉讼法产生的一切规定都要以宪法为基础,并服从宪法的规定。

二、原则性制度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合理、便捷、廉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法权利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四、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诉前调解、立案、传票送达、举证、开庭审理、裁决和上诉等。

这些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提供、质证和采信等方面作了规定。

它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力量,保证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确凿、合法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执行作了规定,包括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拍卖等。

执行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他们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七、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临时救济措施、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这些救济方式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基本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民事诉讼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样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 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 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 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 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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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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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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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
两个方面: ❖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
❖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 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 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 解制度结合起来。
❖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 况:(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 诉讼应当调解;(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 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 注意: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 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 上报复的反映。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 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 原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一、概念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民事诉讼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制度摘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关键字:民事诉讼法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也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上起着基本作用的准则,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程。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的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四、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中国,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晚清,诉讼均以秘密为特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在中国,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

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起草的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1911年在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协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均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民事权益的确权、维护权利或解决争议,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案1. 提起诉讼:当事人将民事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申请开展民事诉讼程序。

2. 受理与审查:法院对提起的诉讼申请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3. 确定管辖权:法院需要确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即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所在地、专属管辖或同级法院管辖范围内。

4. 立案通知: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缴纳诉讼费,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二、举证1. 原告举证: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被告举证: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主张反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举证期限:一般法院会规定双方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并可以申请延长或减少举证期限。

三、开庭审理1. 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庭前准备、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法庭调解等程序。

2. 听证与质证:法院会组织听证和质证,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辩论、质证和反质证等活动,进一步阐述自己的主张。

3. 法庭调解:法院会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四、判决1. 判决原则: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结果。

2. 判决内容:判决书包括对争议事实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对当事人权益的裁决等内容。

3. 判决生效: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结果,如支付款项、履行义务等。

五、执行1. 执行申请:如果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结果,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 执行程序:法院会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关的执行程序,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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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
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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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 一审中:

原告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

被告有权决定是否反诉;

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双方可以决定是否提供证据;
• 对方
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

提出的事实。

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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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调解,两位老人握手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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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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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适用的条件 • 1、支持者只能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 • 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 • 是受害的单位或个人。
• 2、受害人基于某种原因没有起诉。
• 3、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
• 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 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一审后:双方可以决定是否上诉
• 生效后:是否申请再审,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申

请执行人PPT学可习交以流 撤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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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分权的行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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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一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3)再审和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 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 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
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 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 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 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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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议制度
1.含义。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 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 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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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 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可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 身利益。
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两种关系以外的较 为亲近或亲密的关系。如同学、同事、好友、 师生、战友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关 系并非必然引起回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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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避的适用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程序 和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要某个审判人员或有关 人员回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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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议庭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
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民诉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 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合议庭评议案 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 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 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中的 基础性制度,也是贯通民诉讼基本原则和 具体制度规范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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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制度
1.含义。是指在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有可能影响案件 的公正审理时,依法退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诉 讼程序的制度。
这一制度沿袭于古老的“自己不能审理 自己讼争”的诉讼法则。目的在于确保审判 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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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2011年最高法院《回避规定》 二,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 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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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范围和条件(民诉法第44条)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 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 勘验人。回避的条件: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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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回避规定》二,第一条规定: “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 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 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 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 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 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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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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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概述
是指体现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对 构筑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起重要作用,为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必须遵循的基本操 作规程的制度。如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 度等。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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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
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 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 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 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 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 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 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 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回避 的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审判人员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 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 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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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下,被申请回避 的人员不同,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的人员 或机构也不同。
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 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 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 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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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作出的时间、审理参与及权利救济
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 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 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 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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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议庭的职责。
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 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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