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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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考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考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考比如说,小明有一个特别漂亮的小皮球,这个皮球是小明的宝贝。

有一天,小明不小心把皮球弄丢了。

这时候呢,小红捡到了这个皮球。

小红可不知道这个皮球是小明弄丢的呀,她看到这个皮球就觉得好可爱,而且她以为这个皮球是没有主人的。

小红拿着这个皮球,就像这是自己捡到的宝贝一样珍惜着。

那这里面就有一些条件啦。

第一个条件就是小红得是善意的。

就像小红她真的以为皮球没主人,要是小红明明知道这个皮球是小明的,还故意拿走,那就不行啦。

这就好比你在学校捡到了一支很漂亮的铅笔,你以为是别人不要了的,你才把它放进自己的铅笔盒,这就是善意的。

要是你看到同桌刚放下铅笔去上厕所,你就把铅笔拿走当成自己的,那就是不善意的啦。

还有呢,小红得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这个皮球的。

比如说,她是在路边捡到的,这就是合法的方式。

要是她是从一个小偷手里抢来这个皮球,那就不合法啦。

就像在学校里,你在失物招领处看到没人领的本子,你拿了,这是合法的。

但要是你偷偷从别人书包里拿出一个本子,那肯定不对呀。

再有呀,这个皮球得是有一定的价格的。

如果是一个破破烂烂,根本不值钱的东西,那就不太符合这个规则啦。

就像小明的皮球是他花了自己的零花钱买的,是个质量很好的皮球。

要是是一个已经瘪了,而且到处都是洞的皮球,可能就不太一样啦。

最后呢,这个皮球得已经交付给小红了。

就像小红现在已经把皮球拿在手里,或者放在自己的小篮子里了。

要是小明还拿着皮球,那也不能说小红善意取得这个皮球呀。

就像你在商店看到一个小玩偶,你还没付钱,老板还拿着呢,那就还不是你的,只有老板把小玩偶交到你手里了,才有可能是你善意取得了它呢。

所以呀,这就是关于东西归属的一种很有趣的规则。

我们要做诚实善良的孩子,也要知道在生活中,东西的归属是有这样一些道理的哦。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瑞士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条中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

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

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2020陕西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善意取得制度你真的了解了吗

2020陕西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善意取得制度你真的了解了吗

【案例】:甲将自己的华为P30手机委托给乙修理,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手机出卖以4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试问:甲得知此事以后能不能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丙能不能取得此手机的所有权,属于民法当中善意取得的判断问题,在考试中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方面的考情: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是善意的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4、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例题】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

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支付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的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未交付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答案】C。

解析:A选项中因为试用期届满,陈某对耕牛进行处分,视为对该耕牛的购买,所以属于有处分权;B选项中吴某未支付合理价格而取得该物;D选项中该钱包属于贺某丢失的,属于遗失物,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故本题答案为C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在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甲就不能再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了,甲只能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路不拾遗”显然已不适用。古代奉行“拾金不昧” 且不求报酬主要原因是古代人们活动的范围有限,一是碍 于面子,二是以此作为感情投资,希望有朝一日权利人能 以其他方式回报。而现今是信息化时代,时间对每个人来 讲尤为重要,况且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要履行通知、保管、 返还等义务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与劳动,付出与回报不成 正比。“拾金不昧”可有偿是我们现实的选择。据一项调 查显示,有关部门招领处上交的遗失物的数量跟过去比明 显减少,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只是个美好愿望而已。将 “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作为人们的强制义务要求 人们履行,得以履行的前提是人们拥有较高的道德素质, 然而我国现阶段人口素质达到较高水平的只占少数,不但
第一节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
一、报酬请求权的缺失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中规定了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 利与义务。拾得人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通知、保管、及时 返还等,享有的权利却只有遗失物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没有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只能依悬赏广告获 得一定的报酬,此报酬是有限的、被动的。可见,拾得人负 有的义务量远远超过了其享有的权利量,这不仅违反了权利 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公平原则,不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在购 买玉镯时并不知道实情,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取 得玉镯所有权。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第二 种观点认为,玉镯作为遗失物,何某出让前对其占有并非 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以,赵某不能取得玉镯所有权,应归还李某。第三种观 点认为,虽然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权 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 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 还玉镯。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基础知识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效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应承受;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关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须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

不知情者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即登记时为时点。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不动产受让人恶意的推定: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记载了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信息;受让人知道记载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即,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可以是代物清偿、互易、设立公司的出资等有偿行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注意】占有脱离物、货币、无记名证券、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善意取得在物权法的考察中考察频率较高,常以案例形式出题,在做题时要能够准确判断案例中的情形是否能够发生善意取得,进而判断这个物的权利归属。

善意取得这个名词看起来比较抽象,什么叫做善意取得呢?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举个例子就能够明白,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囊中羞涩,于是心怀不轨,将手机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50 00元拿走了手机,此时丙是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

多年前罗马法一直认为丙无论如何是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易日渐增多,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护也是需要重视起来的。

在这个例子里面,乙在出让手机时,声称手机为自己所有的,并且乙正在占有这部手机,生活的经验告诉丙,占有一个动产的人十有八九都是这个动产的所有人,如果丙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后信以为真,把乙当成所有人,这样的信赖利益,也是不能完全无视,需要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律不应该苛刻的要求丙必须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把这部手机的所有权的归属调查清楚,丙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也不能要求他做到这一点,因为丙根本做不到,如果让他做到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因此,本案例中,乙无权处分甲手机的行为,如果丙作为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乙实施的是无权处分,那么善意受让人丙的交易安全也不能完全忽视。

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两难的问题:一是甲的所有权要保护,二是善意受让人交易安全的保护。

到底是优先保护谁?民法认为,只有在符合以下这些严格构成要件时,我们才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有哪些条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首先要求出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让财产,如果以原所有权人的名义出让财产则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也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守则.doc

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守则.doc

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制度- 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一种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转让人通过法律行为转让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从取得该动产占有之时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换种通俗的说法就是:一物归甲(原所有权人)所有,由于某种原因归乙(占有人、转让人)占有,乙又把此物转让给丙(受让人、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丙就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此物的所有权。

那么,判断善意取得能否成立,我们可以通过图示的三个步骤去进行:此物归乙占有是否基于甲的意思|| 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善意|| 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有偿|| 否||--------是||成立善意取得“善意”即丙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转让。

“有偿”即支付了对价,丙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此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则不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有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试题解析: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题]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案为:A B C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故A对。

依《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B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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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
(一)概述
1.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债权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权和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名义股
东处分行为;股权二卖)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PS: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包括互易、抵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PS: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
赃,可适用善意取得)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
2.动产占有人(直接占有或者接间接占有)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善意
4.合理的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3.占有改定不能设置动产质权
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五)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
物权法107: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PS:无价记名证券不适用107条
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原物和孳息
2.通知领取,送交机关——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3.妥善保管——如果没有侵占行为,一般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的权利——没有侵占
1.必要费用返还
2.如果有悬赏广告可以要求获得报酬,但是若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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