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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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厂房、储罐安全间距

车间、厂房、储罐安全间距

车间、厂房、储罐安全间距
1、甲类车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米,甲类车间离主干道之间
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米,离次干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
乙类车间之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米甲类与乙类车间之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米
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 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 ;乙
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
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2.1规定的限制。

表2.1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5、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
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3.0m。

6、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

《石化规》甲类厂房与办公楼防火间距

《石化规》甲类厂房与办公楼防火间距

石化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其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化学物质和高温设备,防火安全一直是石化企业最重要的生产安全工作之一。

而在石化企业的厂房建设中,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讨论石化企业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规定。

一、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定义1. 甲类厂房:是指在石油、化工、医药、轻工等行业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

甲类厂房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在建设和使用中需要特别注意防火安全。

2. 办公楼:是指用于企业办公、管理和服务的建筑物,通常不涉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物品。

二、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规定根据《石化企业建设工程防火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需要符合以下规定:1. 高度要求: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一般来说需要满足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物的高度、楼面高度、建筑结构、建筑密度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需要在设计阶段就按照这些规定来确定。

2. 火灾隔离距离: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规定中,还包括了火灾隔离距离的要求。

根据规程的要求,甲类厂房和办公楼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禿,以防火灾发生时的火势蔓延。

这个距离一般是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立面形式、建筑物的用途等因素来确定的。

3. 安全设施要求:在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规定中,同时也包括了相关的安全设施要求。

需要在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隔离墙、建筑物外立面耐火涂料等防火措施,以提高火灾发生时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三、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规定的实施1. 设计阶段:在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设计阶段,建筑师和设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程和标准,对防火间距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高度、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防火间距符合规定,提高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

2. 施工阶段:在甲类厂房与办公楼的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材料等符合相关的防火要求,保证防火间距的实施。

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多少

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多少

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多少仓库防火安全距离是指在防火规定中,仓库与其他建筑物、设备、草木等的间距限制。

这些间距的限制是为了保证发生火灾时,不会对周围的建筑物、设备、和人员造成威胁。

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关于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有《城市规划法》和《消防法》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法》,每个城市应该对建筑物进行规划,包括防火安全距离。

具体来说,防火安全距离是建筑物的间距,以及在建筑物与道路、河流等设施之间的距离。

《消防法》中规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规定:•独立的厂房,其间距应该为厂房高度的1/2或防火墙高度的1/3。

•非独立的厂房(即分隔墙高度小于完全封闭墙高度的墙体),其间距应该为厂房高度的1/2或者防火墙高度的1/6。

•分隔墙高度足够高的建筑,防火间距可为防火墙高度的1/2。

为什么要关注防火安全距离?防火安全距离的设定是为了防止火灾的蔓延,同时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如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当周围发生火灾时,火势可能会蔓延到仓库内部,并且向周围建筑延伸,这样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外,如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距离相邻建筑物过近,也可能会造成堵塞路面和消防车的无法通行,导致救援不及时。

如何保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保障仓库的防火安全距离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合理规划在设计建筑物之后,需要对其所在区域的规划进行设计和安排,要求设置良好的消防通道和安全距离。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合理安排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以确保防火安全距离的效果。

安装火灾报警在仓库内设置多个火灾报警设备,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触发报警,通知警报系统并启动灭火措施,保障安全距离。

定期检查对仓库的消防系统和报警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工作状态良好,保障防火安全距离。

结论仓库防火安全距离的设定非常重要,涉及到人员和物资的安全。

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实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避免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防火间距口诀

防火间距口诀

1、甲类厂房对厂房和仓库(不包括高层):
一二级对一二级12;一二级对三级14,一二级对四级为16,甲类厂房对厂房和仓库(仅高层)为13。

2、厂房对厂房和仓库(不包括甲类和高层):
一二级对一二级10,一二级对三级12;一二级对4级为14。

三级对三级为14,三级对四级16,四级对四级为18。

3、丙丁戊厂房(除高层)对民用建筑(除高层):
一二级对一二级10,一二级对三级12,一二级对四级14,三级对三级14,三级对四级16,四级对四级18
4、乙高层厂房对厂房、仓库,
高层一二级对一二级13,高层一二级对三级15,高层一二级对四级17。

5、厂房高层(除乙)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除高层):
高层一二级对一二级13,高层一二对三级15,高层一二级对四级17。

6、甲乙厂房与民用建筑高层为50,与民用建筑多层及裙房为25。

7、丙类厂房一二级(单多高)与民用高层一二类分别为20和15;丁戊类厂房一二级(单多高)与民用高层一二类分别为15和13。

8、丙类厂房的三四级与民用高层一二类分别为25和20,丁戊类厂房的三四级与民用高层一二类分别为18和15。

9、单多戊类厂房之间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的规定减少2m。

简述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

简述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

简述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一、前言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厂房和库房是必不可少的建筑物。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物品都具有易燃性,因此这些建筑物必须考虑防火安全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就是设置防火间距。

本文将详细介绍厂房和库房的防火间距。

二、什么是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内不同区域之间应保持的最小距离,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扩散。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不同用途的区域,其要求的防火间距也有所不同。

三、厂房的防火间距1. 厂房与厂房之间对于相邻两个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米。

如果两个相邻厂房之间有公共道路或广场,则可以适当缩小到15米。

2. 厂房内部对于厂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物品存放情况确定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

例如,易燃液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米;易燃气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 厂房与库房之间厂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如果库房内储存的物品易燃或有毒性,则其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更高。

例如,如果库房内储存的是易燃液体,则其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距离应不小于20米。

四、库房的防火间距1. 库房与库房之间对于相邻两个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小于20米。

如果两个相邻库房之间有公共道路或广场,则可以适当缩小到15米。

2. 库房内部对于库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应根据物品存放情况和储存方式确定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

例如,易燃液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米;易燃气体储存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 库房与厂房之间库房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隔离要求与厂房与库房之间的要求类似。

厂房之间的消防间距

厂房之间的消防间距

厂房之间的消防间距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2.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相应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规范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4.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7.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8.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9.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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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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