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湘黔和株六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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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
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
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793号2001年11月1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安置移民和占用既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1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因铁路建设引起移民安置而占用耕地,不属于对铁路建设所规定的免税范围。
“株六复线”建设中为安置移民而占用耕地,应按照“谁征地、谁纳税”的原则,对广州铁路总公司株六复线指挥部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都要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株六复线”建设中所占用的“既有地”,如属农用耕地且在以前办理征地手续时没有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则应视其占地用途严格界定征免范围,属征税范围的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结束——。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1.26【实施日期】201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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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
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收营业税,收取三项费用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1997﹞27号
【发文日期】1997-01-31
【实施时间】1997-01-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湘黔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6]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院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60号),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湘黔复线施工工程并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湖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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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标 签】湖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11-30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11]685号)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相关税务文书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35号)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1-2.doc。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财乡[2008]1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2月至明年1月份在全省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重点,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
重点是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增强自觉纳税意识。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政观念,规范依法治税行为,为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创新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月活动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有影响、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确保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省厅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一)在《湖南日报》等主要媒体刊登省厅领导就我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有关法规政策答记者问。
(二)在《湖南财政》专集刊发耕地占用税实施法规政策。
(三)印发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四)在厅内、外网站上和湖南省乡镇财税信息网开设“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专栏。
三、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指定专人负责。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认识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的重要意义。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耕地被占用,政府占用或占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就此国家关于耕地占用补偿办法做出相关应对措施。
那么相关的条例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篇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所征收的税费。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源,占用耕地会导致农业生产资源的减少,影响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
因此,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国实行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以约束和引导土地利用。
首先,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和用途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土地的等级越高,用途越好,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也就越高。
比如,一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标准要低于工矿用地或者商业住宅用地。
这是因为农田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而工矿用地或商业住宅用地的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因此需要征收更高的耕地占用税来保护农田资源。
其次,耕地占用税的标准还与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有关。
一般来说,占用面积越大、占用年限越长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也就越高。
这是因为大面积、长期的耕地占用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更大的影响,需要通过加大税收来约束这种行为,促使单位和个人更加节约和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占用,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占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贴,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也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占用后进行相应的土地补偿或者耕地复垦工作,以减少对耕地资源的损害。
总的来说,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来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加谨慎地对待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占用和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制定耕地占用税的标准,同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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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湘黔和株六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具体范围的批复
【标 签】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占用耕地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文 号】湘财农税字﹝1999﹞20号
【发文日期】1999-08-26
【实施时间】1999-08-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怀化市财政局:
你市溆浦县《关于收缴湘黔、株六铁路建设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1]第3号)规定:从1991年起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用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照章 征收耕地占用税。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2号)也明确:“铁路建设项目中凡省人民政府已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站前用地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属省收取的部分减免。
”因此,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包括湘黔、株六线在内的铁路均应按上述政策执行。
具体免征范围包括:铁路线路以及规定两侧留用地、沿线车站用地(其中站前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免征70%)、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应征范围包括:配套设施如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生活后勤服务项目等占地;铁路建设引起的改道、取土、堆土等工程占地和其他部门拆迁占地;企业铁路专线占地;线路区域外的其它设施占地。
湘黔、株六线是国家重点工程,对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要及时办理减免手续予以落实。
对已批或实际占用耕地中属于应征部分,要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及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对纳税争议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