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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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8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

现将《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3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引领、带动作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专家服务基层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以服务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核心,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组织、专家参与、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充分调动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和支持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

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

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简介基地服务专家保障措施是为了保障基地服务专家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有利于工作的环境,以确保基地服务专家能够全心全意地为基地的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工作环境安全基地服务专家的工作环境安全是保障措施的首要考虑。

以下是我们采取的一些措施来确保他们的工作环境安全:1.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们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

2.紧急事故预防:对潜在的紧急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

我们不断进行紧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工作场所卫生:我们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卫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卫生规定,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清洁。

4.防火安全:我们配备了先进的消防设备,并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

所有员工都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行事,确保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

健康保障保障基地服务专家的健康是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其健康:1.健康检查:我们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良好。

任何健康问题都会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解决。

2.提供健康饮食:为了满足基地服务专家的营养需求,我们提供健康、均衡的饮食。

所有食物都是经过严格挑选和处理的,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心理支持:我们注重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我们鼓励员工保持积极的心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4.健康保险:我们为基地服务专家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治疗等方面的保障。

这样,即使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他们也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疗。

培训和发展为了提高基地服务专家的工作技能和素质,我们重视培训和发展。

以下是我们采取的一些措施:1.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后,我们会提供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基本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相关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宁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附则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有效发挥我市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采用多样化、特色化服务形式,探索定制式、常态化服务机制,助力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和培养急需人才。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体系和八大产业链主攻方向,结合基层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五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条件:(一)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备办公场地、服务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

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规范专家服务行为,提高专家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专家服务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的,为专家提供科研、咨询、交流、培训等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地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专家服务基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管理机构应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家服务基地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地高效运行。

第七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专家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果。

三、专家管理第九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专家库,对专家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专家库应包括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专家服务基地应根据专家的专业特长和需求,为专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健全专家评价体系,对专家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十二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加强对专家的激励和约束,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专家进行处理。

四、项目管理第十三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项目库,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项目库应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来源、经费、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专家服务基地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专家的专业特长,为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五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健全项目评价体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十六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五、财务管理第十七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清晰、透明。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提高专家服务水平,保障企业和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规章制度。

一、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的设立
1.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配备条件。

2.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有专门负责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确保专家服务的顺利开展。

二、专家服务流程
1. 企业需要专家服务时,应当提前向专家服务基地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所需专家的领域和工作内容。

2. 专家服务基地应当根据企业的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派合适的专家进行服务,并确保专家的资质和信誉。

3. 专家进行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服务质量。

三、专家服务费用
1. 专家服务基地可以根据专家服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确定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

2. 企业在接受专家服务后,应当依据服务质量和时长,按规定
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专家服务评价
1. 企业接受专家服务后,应当对服务进行评价,并向专家服务基地提供反馈意见。

2. 专家服务基地应当及时整理和分析企业的评价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五、监督和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规定开展工作。

2. 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专家服务的诚信和质量。

以上规章制度是企业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专家服务基地应当严格依照执行,确保专家服务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专家工作站管理规定

专家工作站管理规定

专家工作站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制度范本

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基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专家服务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服务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家服务工作。

2. 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专家和基地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3. 服务至上: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确保专家和企业的满意度。

4.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服务基地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专家服务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人;2. 专家代表;3. 政府相关部门代表;4. 其他相关代表。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审议基地重大事项;3. 监督检查基地运行情况;4. 调解和处理基地内部矛盾。

第三章专家服务第七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各类服务活动,包括:1. 技术咨询:为企业和地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2. 项目合作:与企业合作开展科研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 人才培养:举办各类培训班,培养地方人才;4. 成果转化:协助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八条专家服务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事先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和专家等;2. 服务过程中,确保专家和企业双方的沟通顺畅;3. 服务结束后,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九条专家服务基地应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条资源包括:1. 人力资源:专家、工作人员、志愿者等;2. 物力资源:办公设备、实验设备、培训设施等;3. 财力资源: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

第十一条资源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2. 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3.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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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经济转型,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服务基地作为组织专家与基层需要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专家服务基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向深入。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专家服务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国家和地区战略发展布局以及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以促进基层创新发展为核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专家服务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地市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

支持确有需要的其他基层单位,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优势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家服务基地。

第六条专家服务基地可根据基层创新发展总体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设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殊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七条专家服务基地围绕本地区战略发展布局、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设立,应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

具体设立标准、条件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

第九条专家以基地为平台进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可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养、中介服务,可举办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巡回义诊义演、扶贫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还可依托基地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

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十条服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

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鼓励入选国家和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基层需要、契合专家特点的基地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专家服务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的宏观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全国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负责国家级专家服
务基地的设立、指导和管理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地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

第十四条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具体工作,制定完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加强基地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合作项目资金投入,为专家在基层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五条专家与基地或其依托单位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六条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动态管理,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基层和专家认可、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组织专家推进基层创新发展作用发挥不好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人才工作和专家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调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推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为组织引导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八条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

国家给予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一定经费支持,用于补贴专家服务,开展相关工作。

鼓励各省市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参与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十九条完善支持专家服务基层的政策措施。

制定完善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柔性流动政策,对服务基层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继续教育、职称评聘、学术休假以及入选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条推动产学研用有机融合。

鼓励专家服务基地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建立创新联盟,逐步健全资源共享、合作研发、联合培养人才等融合互动机制,完善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逐步构建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融合的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支持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

鼓励有条件的基地或其依托单位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二十二条积极探索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专家服务基地结合实际,进行有利于成果转化、项目对接和基地高效运转的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运行模式创新。

鼓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单位,依托各级专家服务基地,主动深入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推进协同创新,凝聚各方资源,激发专家服务基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内生动力。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桥梁纽带和平台载体作用。

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层需求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合作渠道。

第二十四条加强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与服务。

加大基地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加强专家服务基地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基地建设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健康发展。

第五章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认定。

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重点行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应具有较强承载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引领带动全国各级各类专家服务基地科学发展。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一般从各地区设立的专家服务基地中遴选产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服务基地有一定投入,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相应匹配资金,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基地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与对口专家建立了良好联系,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

(四)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专家服务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安排,统一部署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专家服务基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申报,并由副省级城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各地区推荐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对认定的国家级基地颁发“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在宏观指导、部门协调、政策倾斜、信息交流、专家推荐、舆论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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