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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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长兴职教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是:2013年至2015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两年建设期内,通过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实行“三共三双”模式,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培训基地建设,建立较完善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长效机制,构建较为完备的一体化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课程体系,使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更加符合现代企业人才培养的需求,通过课程体系改革带动培养方式的改变,打造培训工作品牌。

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质量,增强规模化、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使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从数量到质量大幅提升,高技能培训人数增长至500人以上。

认真探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方式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培训、鉴定和考评制度,认真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基本规律和方法,为进一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二是校企合作提升培训能力;三是基地建设项目经验交流及总结评估。

第四条项目建设以“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为原则。

“分级管理”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校、系二个层次。

各项目负责人对校长负责。

校长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

“责任到人”即每个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责任人,具体为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

各级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培训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为主要成员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工作。

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四个专业项目组的基地建设工作。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某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指用于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第三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投资目标。

2.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3.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4.负责批准上报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5.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五个专业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建设投资目标。

2.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3.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4.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5.负责按计划提出本项目办项目实施需求,按学校采购流程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6.每月上报本项目办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7.负责对各子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财务科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上报。

2.严格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各子项目控制。

3.负责按建设项目预算计划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对各项目的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将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报告;4.配备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并设立各子项目明细账,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资金的使用状况。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32号)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精神,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培养一批社会紧缺、行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决定启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现将《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2013年8月29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为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的部署,特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一、功能作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主要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培训,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时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苏财社[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58号苏财社[2011]18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苏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精神,完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批社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决定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有效对接、资源共享”的原则,支持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选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化、汽车、船舶、钢铁、物流、纺织、有色金属等优势产业及配套产品生产基地,依托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型企业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通过省市共建方式,支持建设30个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集职业技能、培训、实训、鉴定和技术攻关服务为一体的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形成门类较为齐全,技术先进,面向全社会开放,运行机制高效,具有我省特色的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任务。

三、申报条件(一)专业设置或职业方向应符合我省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从省级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产生。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哈人社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2〕2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补贴管理使用承诺书(样本)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0月25日附件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项目产出与评估第五章附则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就业补助资金及可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围绕我市建设“七大都市”、构建4+4现代产业新体系以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产业、创新设计产业、乡村振兴产业等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

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长兴职教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是:2013年至2015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两年建设期内,通过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实行“三共三双”模式,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培训基地建设,建立较完善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长效机制,构建较为完备的一体化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课程体系,使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更加符合现代企业人才培养的需求,通过课程体系改革带动培养方式的改变,打造培训工作品牌。

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质量,增强规模化、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使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从数量到质量大幅提升,高技能培训人数增长至500人以上。

认真探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方式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培训、鉴定和考评制度,认真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基本规律和方法,为进一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二是校企合作提升培训能力;三是基地建设项目经验交流及总结评估。

第四条项目建设以“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为原则。

“分级管理”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校、系二个层次。

各项目负责人对校长负责。

校长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

“责任到人”即每个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责任人,具体为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

各级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培训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为主要成员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工作。

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四个专业项目组的基地建设工作。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

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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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指用于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投资目标。

2.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3.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4.负责批准上报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5.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五个专业
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建设投资目标。

2.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3.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4.负责制定本项目办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5.负责按计划提出本项目办项目实施需求,按学校采购流程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6.每月上报本项目办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7.负责对各子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财务科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上报。

2.严格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各子项目控制。

3.负责按建设项目预算计划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对各项目的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将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报告;
4.配备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并设立各子项目明细账,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资金的使用状况。

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7.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管理程序报批,方可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1.人员经费,指为完成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引进、聘任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等人才所发生的支出,教学教研成果奖励费。

2.日常公用支出,指为完成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3.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购置必要的教学实训、科研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图书及阅览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4.维修费,指为完成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教学试验实训条件建设而必须的教学、科研仪器和试验设备等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开支的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务科在定期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
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该专业项目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项目办在限期内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所有与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负责人,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有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各专业项目组要切实加强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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