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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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六年一月十三日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

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

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一)天安门广场地区;(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

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京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营造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2012年在全市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清理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清理存量、严控增量、突出重点、清除违规、有序推进”的原则,清除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遏制新生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反弹,调整优化各类户外公益广告布局,有效改善城乡结合部地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不规范现状,进一步提升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整体设置水平,营造整洁优美、喜庆和谐的良好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一)整治范围。

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主要联络线和各区县示范街为重点,对已开展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道路沿线和地区进行集中整治。

重点包括:1.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会议场所周边、代表驻地周边和代表途经路线两侧;国家机关周边。

2.本市主要大街和环路,包括:长安街及延长线、朝阜大街、前三门大街、平安大街、广安大街、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

DB11_T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DB11_T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ICS91.040.30P 33备案号:45800-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indentfying signs2015-04-30发布2015-08-01实施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与分级 (4)4.1 按设置位置分类 (4)4.2 按展示形式分类 (4)4.3 按照明方式分类 (4)4.4 按牌匾标识的重要性分级 (4)5 基本要求 (5)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5)6.1 各类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5)6.2 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8)7 各类建筑形式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9)7.1 单层建筑设置要求 (9)7.2 低层建筑设置要求 (9)7.3 多层建筑设置要求 (10)7.4 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2)7.5 超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4)7.6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要求 (16)7.7 传统形式建筑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6)8 各类型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8)8.1 落地式牌匾标识 (18)8.2 突出式牌匾标识 (18)8.3 悬挂式牌匾标识 (19)8.4 屋顶式牌匾标识 (19)8.5 雨棚式牌匾标识 (19)8.6 院门式牌匾标识 (20)9 展示内容要求 (20)10 材料要求 (20)10.1 基本要求 (20)10.2 附着式牌匾标识材料与建筑材料的搭配 (21)11 色彩要求 (22)11.1 光色要求 (22)11.2 色彩搭配 (22)12 照明要求 (22)12.1 基本要求 (22)12.2 照明设计及灯具选择 (22)13 安全要求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牌匾标识测量方法 (23)附录B(资料性附录)北京传统牌匾招幌 (26)I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规则起草。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

如果说市容是城市的面孔,那么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就可以借以观察这座城市的特色和发展。

进入“后创城”时期,济南建设现代泉城,就要从“美丽”上下功夫。

从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来看,均以规划引领,科学规范设置和精细化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这些可以成为济南有益的参考。

北京: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对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不是说有碍观瞻,这边拆了,然后再随便在另一处立起来,因为新设立的广告牌匾标识还是有可能破坏建筑立面和城市天际线,造成“视觉污染”。

因此,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必须有规可循,才能既美化城市,又提升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

经过2008年奥运会、2014年APEC峰会后,北京的天际线越来越晴朗。

2017年8月,记者在北京驻足时注意到,天安门广场、长安街沿线户外广告已绝迹,从天安门城楼上向周边看去,远处蓝天与建筑物顶端的天际线轮廓分明。

在去往其他景点的路上,两侧建筑顶端绝少见到大型户外广告,视线里清清爽爽,丝毫不影响现代都市的繁华。

北京对于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着严格的规定,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

北京要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道路两侧不允许悬挂任何广告。

同时,在重点地区,任何户外广告牌均需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设立。

去年10月,新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出台后,对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字体数量、尺寸、风格比以往标准更严格,且要求牌匾色彩及放置位置与建筑物设计风格相吻合。

曾承担过多个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北京清美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总监刘彦介绍,在城市建设中,北京和国内很多城市一样经历过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无序发展阶段,表面看上去城市繁华,但无序的发展与城市形象不协调,不仅影响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审美表达,而且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设计,更影响城市软实力的提高。

目前,北京在规范户外广告牌匾上设置禁设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适度开放区,对不适合设置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京管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京管发〔2023〕4号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系统性、实效性、专业性、统筹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不断提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地10米以上且总面积≥10平方米的附着式牌匾标识、总面积≥10平方米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三、实施主体及期限(一)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所有人(以下简称设施所有人)每年按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附件2)及《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3)开展自评,10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录入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

(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或区域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0月底前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四、单体设施安全风险评估(一)安全风险辨识与分析对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扣分,其中安全管理方面总分为200分,设备设施方面总分为300分,累计扣分后为初始得分,换算为百分制的得分,再按照安全管理权重30%、设备设施权重70%,计算求和之后为设施整体得分。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篇: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00号令)(2006年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

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

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天安门广场地区;(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

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第八条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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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

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

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

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一)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二)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在绿地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八)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外侧;(九)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十)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本市牌匾标识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分区分级围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三)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四)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五)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六)在建筑3层(含)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

(七)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

第十二条分区控制在禁设区、严控区,禁止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3m的灯箱式样牌匾标识。

在开放区提倡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牌匾标识设施。

第十三条分类设置要求(一)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单体字式样。

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楼层标识字符最大边长(m)≤18 1.5≥19 2(二)墙面式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相邻店面的墙面牌匾标识应分别设置。

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字符尺寸表行车道路宽度(m)牌匾标识字符最大边长(m)≤16 0.516~24(含)0.624~40 0.7≥40 0.8(三)建筑底层的墙面式牌匾标识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中以下,若征得上一层业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层窗台下,高度≤1.5m,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m的通行高度。

牌匾标识厚度离墙≤0.3m。

牌匾标识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

(四)同一幢建筑上的牌匾标识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具有明显分割线。

悬挂式牌匾标识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悬挂距离≤0.5m、宽度≤1.2m、高度≤9m、厚度≤0.5m;悬挂式牌匾标识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五)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牌匾标识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牌匾标识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当统一。

(六)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牌匾标识宜设置在廊道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在出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宜采用小型悬挂式牌匾标识;平行于墙面的宜采用墙面式牌匾标识,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得超过0.15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当底层建筑高度≤3.5m时,不得按此方式设置。

(七)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单体字式样,牌匾标识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八)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不允许在山墙面上设置的牌匾标识;仿古商业街、步行街提倡设置多种形式的牌匾标识,其牌匾标识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牌匾标识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一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牌匾标识的建筑,可将牌匾标识紧贴屋顶设置,牌匾标识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十)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关系,不得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十一)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十二)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牌匾标识;在拱券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十三)若牌匾标识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牌匾标识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十四)牌匾标识的结构要隐蔽处理,不得外露。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第十五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二)对于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主要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且要符合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三)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性单位,牌匾标识应当在出入口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一般不宜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

若出入口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1块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落地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围之,牌匾标识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落地式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落地式牌匾标识尺寸表设置场地宽度(m)高度(m)宽度(m)占地面积(m2)≤10 ≤3 0.8 110~20 ≤5 1 1.2≥20 ≤7 1.2 1.5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在自身红线围,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之间的距离。

第十六条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机动车车身标识第十七条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第十八条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镇提交牌匾安全检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

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二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DB11/T 243-2014)及《牌匾标识设置规》(DB11/T 1183-2015)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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