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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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及变化

改革开放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及变化

改革开放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及变化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中,中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进出口额从1978年的200亿美元增长至2004年的10000亿美元以上。

制成品在总出口中所占比重从早期的不到一半上升到2004年的90%以上。

制成品出口内部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除传统的纺织品、轻工业品外,机械及运输设备的出口也迅速增长,在全部出口中所占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10%上升到2004年的42。

9%。

外贸主体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早期国有企业几乎支配了全部外贸发展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

至2004年,外资企业在全部出口中所占比重已从1985年的1%上升到超过50%。

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国家战,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外贸体制的改革。

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是放开部分贸易经营权(包括对外资企业),以及贸易公司自主化改革,其中又分为三个分阶段。

(1)1979年至1987年间,政府根据政企分开,外贸实行代理制,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的原则,下放部分外贸经营权,开展工贸结合试点,简化外贸计划内容,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

(2)1988年至1991年期间,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地方政府,外贸专业总公司与工贸总公司向中央承包出口收汇,上交外汇与经济效益指标。

承包单位自负盈亏,出口收汇实行差别留成。

(3)1990年12月9日,外贸企业出口实行没有财政补贴的自负盈亏,以完善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为了配合外贸企业改革,国家采取了放宽外汇管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外经贸部下放部分权力等一系列配套改革的措施,增强了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能力,并为外贸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自主经营创造了外部环境。

1992年开始,中国贸易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权与外贸企业等内容,伴随着1986年中国要求"复关"开始,中国的贸易政策改革已经开始以符合国际规则为导向,涉及到国内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四章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第四章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3)保持外贸政策统一性和透明度

(3)下放商品经营权 对出口商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经营 (4)开展工贸结合的试点(外贸代理)
“四联合、两公开”
(5)改革外贸计划体制
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范围,扩大市场调节作用
(6)改革外贸财务体制:增盈减亏按比例分成
(7)试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7年,外贸专业总公司实行三项
指标(承包出口总额、出口商品换 汇成本和出口盈亏总额)承包经营
第四章 中国对外贸易体制
指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
分配、管理方式以及经营组织形式、
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
一、改革开放前的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体制的特征与评价 (一)改革开放前外贸体制的形成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1949— 1956年)

根据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共同纲领》中“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取保护贸 易政策”的规定。
国际贸易学课程组
8
WTO的原则
(1) 非歧视原则 (i)最惠国待遇:一国对所有成员国的贸易待遇必须相 同;(ii)国民待遇:一国对所有成员国的公民和企业在经 济上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公民和企业的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
国际贸易学课程组
10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边境贸易的例外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3.普惠制的例外 4.国际条约已有规定的例外
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分公司,实行
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增盈对半分
成,并按三项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出
口奖励。
2、1988—1990年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1)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由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分别向中央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9.15•【文号】国发[1984]122号•【施行日期】1984.09.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88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代替。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9月15日国发〔1984〕122号)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发展对外贸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外贸体制必须进行改革。

这次外贸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

这对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外贸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

希望经贸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各级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破除老框框,冲破习惯势力的束缚,解放思想,敢于创新,锐意改革。

要认真扎实地做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在实践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经贸部要注意掌握改革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外贸工作的正常进行。

外贸体制改革后,经贸部要对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充分行使国家管理外贸工作的职能,做到既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又统一对外,有效地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坚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这项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成功,我国的对外贸易工作必将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为加速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摘要)为了贯彻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贸体制必须进行改革。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5.25•【文号】[92]财商字第170号•【施行日期】199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92)财商字第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七五”期间国家对外贸出口实行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有效地调动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现行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加以改进。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出口奖励改为由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并逐步转由企业负担。

现奖有关改进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一、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国家财政不再拨补外贸企业支付的供货出口奖励金。

但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商品过程中确需支付供货出口奖励的,可继续从出口总成本中逐笔列支;如已先行提取,按收购合同确认结算后年终结余款项,应全部冲减出口成本,不得转作专用基金。

二、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国家财政不再拨补外贸出口奖励金,改由外贸企业从实现的年度承包留用利润(或承包留用减亏资金)中按规定的考核办法清算提取。

对个别确属政策性原因造成承包留用利润严重不足的外贸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列收列支、以收定支”的预算管理原则,从本级外贸企业上缴财政的利税中酌情给预照顾。

为扶持外贸企业增加自我发展能力,一九九二年当年承包中央出口收汇基数内所需外贸出口奖励金,仍由财政给予补贴。

三、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经贸部、轻工部、纺织部(87)财商字第338号通知印发的《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2.26•【文号】国发[1988]1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加快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速发展对外贸易事业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地方)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汇额度挂帐数额,超过出口收汇基数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少数商品由外贸和工贸进出口总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不下放的部分工贸总公司仍由其承包经营。

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和部分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有关企业除外)与总公司脱钩,作为企业法人,下放地方管理,财务上与地方财政挂钩。

一、以国务院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和收汇计划为基础,在《国务院关于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7〕90号)确定的出口产品全面退税的前提下,按现行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基数(分别确定现汇和记帐外汇),按照财政部和经贸部核定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补贴金额,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出口补贴基数(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出口补贴基数的具体金额由经贸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按国务院批准的数字下达),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奖励金,包括在出口补贴基数之内。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8.10.01•【文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3年第3号》(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1988年10月1日对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结合对外贸易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对外贸易信息的主体,反映对外贸易业务活动的总体情况。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为发展对外贸易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对外贸易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监督和检查对外贸易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领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总公司和其他各类全国性进出口总公司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各类进出口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厂矿)、边境贸易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和上报本地区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5.03.23•【文号】[85]外经贸管体字第130号•【施行日期】198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5]外经贸管体字第1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山东省外贸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市经贸委(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2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实行简政和外贸放权分级管理,我部拟定了《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此件已经三月全国经贸厅长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从四月一日起实行。

分级审批设立外贸公司和企业的对外经营权,是落实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要认真贯彻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做到既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又坚持统一对外,并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统盘考虑,严格把关。

申请设立外贸公司和企业对外经营权,必须承担国家的计划任务,实行政企职责分开。

当前,要着重考虑在有条件在大型生产企业或联合体、以及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联合成立外贸公司,使经营权真正落实到经济实体。

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现在,外贸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开,如何做好审批和管理外贸企业的工作,还缺乏经验,会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或不完善之处,请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订。

附件: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统一领导和归口分级管理,使审批外贸公司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文号】国发[1990]70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这一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年来,外贸出口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外汇收入和储备增加,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平衡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现行外贸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是:出口补贴和外汇留成水平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尚未消除,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外贸公司过多、过滥,助长了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外贸领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继续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快改革开放进程,必须在继续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出口,调整进口结构,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外贸易。

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统一全国外贸政策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

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

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外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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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失
效]
发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
文号:[1991]外经贸财发第138号
发布日期:1991-5-6
执行日期:1991-1-1
生效日期:199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外贸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建立自负盈亏机制。

为适应经贸主管部门对全国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宏观调节、行业管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凡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工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的生产企业,都必须向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为此,对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一九九0年版)中有关报送会计报表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财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管理
的各外贸、工贸企业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进出口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当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部门以及企业的开户银行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半年、年报)、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半年、年报)、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半年、年报)、出口未收汇情况表(贸会04表,年报)、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年报)、国家基金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贸会07表,年报)、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半年、年报)、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年报)、专用借款及基建借款表(贸会10表,年报)。

二、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的外贸、工贸分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上级中央外贸、工贸企业以及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中企处)和企业的开户银行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半年、年报)、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半年、年报),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半年、年报)、出口未收汇情况表(贸会04表,年报)、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科目分析表(贸会06,年报)、国家基金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贸会07表,年报)、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半年、年报)、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年报)、专用借款及基建借款表(贸会10表,年报)。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但其进出口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除按现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外,有关进出口业务部分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当地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半年和年终决算时,还需加报一张列有有关主要财务指标的报表,格式将另行下达。

年度报表需加报当地统计部门。

四、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和地方出口任务的,要分别核算,并按下述规定报送报表:
(一)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应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报表格式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但其中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反映的有关数字不包括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

对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应在向地方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
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中反映;资金表(贸会01表)只反映承包地方任务部分的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数等,对方项目列往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额在贸会09表中向上级总公司反映,不在向地方的报表中反映。

对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上级总公司。

(二)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应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报表种类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但其中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反映的有关数字不包括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

对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应在向有关的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中反映;资金表(贸会01表)只反映承包中央任务部分的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数,对方项目列往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额在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中向地方财务主管部门反映,不在向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的报表中反映。

对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企业的地方财务主管部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处贸局除向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及审计、统计部门报送一套财务隶属于经贸厅委、外贸局的外贸,工贸公司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不包括贸会05表〔二〕〔三〕)外,还需向经贸部另汇总报送一套财务由地方管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的所有外贸、工贸及生产企业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

上述两套报表包括中央外贸、工贸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但均不包括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部分。

为了完整地反映地方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情况,各经贸厅委、外贸局还须向经贸部汇总编报一套地方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

在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对企业“自营进口销售”要分子目、分商品编报,其它科目(项目)是否列明商品,由各经贸厅委、外贸局自定。

六、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编报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报送经贸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国家统计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编制汇总的此套会计报表,包括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不包括中央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

为了完整地反映中央企业承包中央及地方出口任务的整体经营情况,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还须向经贸部汇总编报一套所属企业承包中央及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不包括贸
会05表〔二〕〔三〕)。

在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对企业“国家调拨进口销售”、“自营进口销售”要分子目、分商品编报,其它科目(项目)是否列明商品,由各总公司自定。

凡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进口补贴的外贸、工贸总公司,除编报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外,每月需加报“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反映全部国家调拨进口商品销售情况。

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十五天内。

七、各级经贸主管部门除按规定报送汇总的会计报表(含主管部门部分)外,同时还报送一套主管部门本身的报表;另外还必须单独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主管部门本身的和汇总的经费报表。

八、各级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做好外贸企业会计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的审查批复工作。

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查后的外贸企业会计决算进行汇总,不得转报经贸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

各级财政部门编报和汇总的外贸企业月份快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有关财政部门汇总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范围、报表种类及汇编方法和要求,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月报表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份开始按上述要求报送。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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