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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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案由违反法律违反法规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内容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

经营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七

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十一、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

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

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五

同上

3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

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

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七

同上

4 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

可事项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

1 、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2 、

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3 、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5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

药案

《药品管理法》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第七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八

条、第八十一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药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1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

法》第七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6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

产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十

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四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7

不按规范生产没有国家药

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或者医

疗机构不按标准配制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十

条第二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一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药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8 运输、保管、仓储假药案《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9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

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

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九

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第

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

1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临床检验机构的

资格。

10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

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

《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三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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