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闽财综[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6]60号)各沿海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与条件,认真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批工作。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应分别向批准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批准。
四、申请人申请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批准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附件: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略)2、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表(略)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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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厦门市所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开发利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的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海域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的实施。
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一)与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抵触的; (二)破坏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的; (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
严格控制在西海域填海、围海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工程。
第七条对下列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实行有期限的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一)海岸与海洋工程(含围海、填海、码头、港池、海底管线等); (二)工业(含造船、修船、拆船、采矿等);(三)旅游(含海上运动场、游乐场、娱乐场、餐宿场所等); (四)渔业; (五)排污和倾废项目; (六)其他用海项目。
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使用海域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须按本规定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领取海域使用证。
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践与探索——以福建省为例

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践与探索——以福建省为例陈忠禹【摘要】福建作为海洋大省,秉承勇于探索、先行先试改革精神,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率先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化配置工作以点带面、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在对福建省内沿海地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梳理福建省海域市场化配置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深入挖掘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海洋行政法规难以适应市场化配置、海域资源有限、配置平台尚未形成、用海矛盾时有发生等;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市场平台、加强市场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培育服务市场,收储海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保障渔民利益、共享增值收益等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对策建议.【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6(028)004【总页数】5页(P44-48)【关键词】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政府职能;改革【作者】陈忠禹【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3.9[DOI] 10.16396/ki.sxgxskxb.2016.04.01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福建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达13.6万平方公里,海域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资源要素。
为此,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指出:“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
探索填海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招拍挂政策,积极推进海域使用储备制度,修订完善海域使用补偿机制。
”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海域资源市场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福建省深化海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预防和遏制海洋领域腐败、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实践课题。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篇一:海域使用管理调研报告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区海洋与渔业局围绕实施海洋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创新海域管理模式,推进海域综合开发,大力服务临港工业集中区建设和海水养殖业发展,有效提升了我区海洋经济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20XX年全区水产品总产量40.5万吨,创渔业产值26.5亿元,占全区大农业的79.1%。
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区为福建省海洋大区之一,辖区有7个乡镇,其中6个乡镇临海,海域总面积2800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80平方公里,浅海面积2720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243公里,其中大陆岸线172公里,海岛岸线71公里,深水岸线达23公里,可建万吨级码头70-80个。
我区养殖面积255969亩,确定海域使用权属面积247396亩,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565本,其中池塘养殖8428亩,确权面积4986亩,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03本;盐业用海确定海域使用权属面积24965.5亩,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4宗,发证率100%;港口用海确定海域使用权属面积698亩,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4宗,发证率100%。
二、主要工作措施与成效(一)海域使用管理网络基本建立我局成立了“区海洋与渔业局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对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协调,开展指导,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在局职能部门中增设海籍管理站,具体负责办理全区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
涉海6个乡镇中配置6个海洋与渔业管理站,配备26名乡镇海管员和67名村协管员,基本构筑了区、镇、村三级海域使用管理网络。
(二)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推行办事公开化。
我局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程序、条件、海域使用金征收规定、标准等印制成工作流程图进行公布,对申请所需要的注意事项、办结时限、文件依据等相关材料编印成“办事指南”方便前来办事的当事人。
同时公布窗口受理电话、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公司名称:批准人:批准依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版本:2013-01 发布范围:普发体系名称:销售管理编码:SM-03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 (1)4.1 制度风险 (1)4.2 两书编制审批风险 (2)4.3 相关利益者协议未签订风险 (2)4.4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协议无法签订风险 (3)4.5 海域补偿标准风险 (3)4.6 海域使用权收回过程中社会稳定性事件的风险 (3)4.7 海域使用证审批风险 (3)4.8 海域使用金减免风险 (3)4.9 交付海域的风险 (4)5 释义 (4)6 职责分工 (5)7 政策与要求 (6)7.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6)7.2 海域使用权报批 (7)8 附则 (7)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工业区范围内海域使用秩序,特建立开发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规范工业区申请与收回海域使用权、收海现状调查、海域补偿、收海协调等工作要求,对收海过程进行管理控制,以减少不必要环节的负面影响,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执行力,同时通过风险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项流程,防微杜渐,全面保障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1,江泽民。
3.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3.3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2006,国家海洋局。
3.4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200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5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2006,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按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上位法的原因,因此并未对换发的土地属于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予以确定。
为此,国内各省市均发布了各地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办法),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一、对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的几种观点观点一:应直接予以换发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即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企业直接领取土地证。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辽宁省。
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
观点二:换发土地证,可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转让或改变原填海用途,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江苏省。
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转让围垦、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经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围垦、填海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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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本月初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四类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征收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并对部分用海行为给予优惠。
那么,新的征收标准与原先的有何不同?目的何在?今后农业种植用海、工业用海、渔业用海的费用怎么计算?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负责人为我们解读了新的征收办法。
控制过分填海行为
今年3月,国家财政部、海洋局出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将全国所有海域分为6等,对不同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把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和开放式养殖用海四种情况征收标准下放给省级制定。
中央的征收办法对填海采取较高标准,6种等级的海域分别征收每亩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海域使用金,从而控制过分填海行为。
过去,我省填海的海域使用金是根据临近土地价格的30%征收,但临近土地价格究竟多少难以确定。
随着中央征收办法的出台,我省制定了新的《办法》,运用经济杠杆保护国有资产收益。
由此,33个沿海县6个等级的海域正式执行新征收标准。
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金除按国家规定的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则按省20%、市10%、县40%的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但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直接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县级地方国库,其中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用于基层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新征收标准有升有降
根据新《办法》,四类由我省自行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原先相比有升有降。
首先,农业填海造地方面。
为解决我省农业用地紧缺问题,减轻围垦建设单位负担,降低围垦成本,新《办法》特别规定: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
以一个6等海域为例,如果填1亩的海域用于农业耕作,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每亩需收2万元,那么他要上缴的费用600元。
这600元中的30%即180元上缴中央财政外,剩余420元将全部返还项目业主。
但若填海是用于工业用海或建设用海,则1亩仍旧要按照2万元的标准收费。
其次,盐业用海方面,从我省制盐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食盐安全角度考虑,其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的每亩每年征收5元下降为1元。
第三,围海养殖用海方面,已建池塘(包括围海)养殖维持原有每亩每年20元标准不变;新增围海养殖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亩每年征收20元上升为100元。
第四,开放式养殖用海方面,滩涂海水养殖、浅海筏式养殖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每年每亩按2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也仍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但网箱养殖由按每口网箱占用水面面积累计计征,改为按整体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征,标准从原来每亩每年1333元降为100—200元。
三种用海有优惠
我省对渔业用海、重点项目建设用海、港湾外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还实行优惠政策。
首先,以养殖或捕捞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但以企业模式经营的专业户不在免征范围内。
其次,为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在保护海洋资源的同时,确保海西发展需要。
第三,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5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从而鼓励海水养殖向港湾外拓展。
该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我省许多港湾养殖已趋饱和,而且随着港口发展的需要,有的湾内养殖也须逐步退出。
因此,渔民在今后的养殖用海中应特别注重发展港湾外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