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 阻却违法 阻却构成要件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 阻却违法 阻却构成要件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 正当化行为 阻却违法 阻却构成要件

被害人承诺论文:被害人承诺正当化行为阻却违法阻却构成要件

【中文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许诺。这一理论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一直被广泛的讨论,相比之下,我国的刑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虽然被害人承诺对于整个刑法学体系而言,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且本身充满思辨性,其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对于犯罪的成立和量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展开论述。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来源和各个国家、地区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性质以及合法性根据进行逐一的分析。通过剖析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特征,重新认识被害人承诺理论在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以更好的获得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律性认识。大陆法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有区分“合意”与“同意”的二元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和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三种观点。二元论主张把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承诺称为“合意”、把阻却违法性的承诺称为“同意”。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应在构成要件中解决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就都具有排除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效果。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利益,如果利益人放弃法的保护,法则没有保护它的必要,侵害没有受法保护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违法。本文持二元论的观点。但是,在我国四要件的犯

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承诺难以找到合适的位置,只能按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对待。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引进被害人承诺理论,承认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地位有助于解决刑事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矛盾,法理与情理的对抗。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的保护放弃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在日本主要有法益放弃说、社会相当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本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的价值目标以及刑法的机能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从承诺的对象、主体和主观条件、承诺的表示、对承诺的认识以及作出承诺的时间六个方面阐述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文章最后针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受嘱托杀人、安乐死、医疗手术行为、拐卖妇女行为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等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英文摘要】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means that the consent which Law benefit main body gives to other person who will have behavior of infringement to him.This theory is under a far-ranging discussion under the civil criminal law countries like Germany. Comparatively, Chinese civil criminal law circles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this issue.Although, compared with the wh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the issue of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s a very small problem. But it is a issue which one change makes all changes. It is full of speculation itself. Its

nature and status determines that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formation and sentence of the crime.So,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analysis about this issue!This thesis starts from 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and its current statu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districts. Combine with various views from the theory circles, doing an analysis one by one of its concepts, nature and legality.By analyzing the substantive characters of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realize again its nature and status in current criminal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Link the theory with practice, analyzing the conditions of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and to acquire a more specific understanding for its regulations. In the end, discuss some puzzling problems in current judicial identification!Nature of the commitments on victims, “suit”and “consent “ of dualism, the subject negate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a compliance and negates the law of monism monism the subject of three views.Dualism insists term negate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a compliance as “suit”, and terms negates the incidents of law as “consent”.For monism which emphasize negate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a compliance, it believes that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should be solved. On condition that it is effective, it has the effect

of compliance.On the contrary, for the monism which emphasize negates the incidents of law, is the beneficial party renounce the protection of law, then there is no necessary for the law to protect him. So, such kind of infringement can not be treated as illegal. I think that the dualistic view is reasonable. But in our system of four element s constitute the crime, the Victim is difficult to find a suitable location,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of the law negates the subject of super-treat. So, the theory of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ntroduced in our criminal law system, which recognize its the legal status, and it will be very useful for solv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breaking the criminal and actual law, also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w and emotion.About the legal basis of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n Germany, it has legal act theory; benefit renouncing theory; law protection renouncing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 benefit measurement.In Japan, it has the theory of renouncing legal interests; social equity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 benefit measurement.This thesis start from the nature of criminal, the value of law, and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to analysis legal basis of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This thesis starts from the object of promise, subject and subjective condition, the realization of promise, and the time

of making the promise. Using totally six points to analysi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mise from the victim. In the end, it raises my own opinions and proposals towards:the exhortations to kill, euthanasia, medical and surgical acts, trafficking in women. Also the behavior of living organ transplants under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thirty-seven clauses.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行为阻却违法阻却构成要件

【英文关键词】Commitment of the Victim Acts allowed by law Negates the law Negates the circumstances of a crime

【目录】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摘要

4-6Abstract6-7引言10-11 1 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来源和理论背景11-14 1.1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11-12 1.2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12 1.3 我国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12-14 2 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特征14-23 2.1 被害人承诺的概念14-15 2.2 被害人承诺的性质15-20 2.2.1 区分”合意”与”承诺”的”二元论”16 2.2.2 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16-17 2.2.3 阻却违法事由的”一元

论”17 2.2.4 评述与总结17-20 2.3 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20-23 3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23-31 3.1 承诺的对象23-25 3.1.1 则产权23-24 3.1.2 人身权

24-25 3.2 承诺的主体条件25 3.3 承诺的主观条件

25-27 3.3.1 基于欺骗的承诺26 3.3.2 基于胁迫的承

诺26-27 3.3.3 动机错误的承诺27 3.4 被害人承诺的

表示27-28 3.5 行为人对承诺的认识28-29 3.6 承诺

的时间条件29-31 4 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

题31-44 4.1 生命权承诺的相关问题31-35 4.1.1 相

约自杀31-32 4.1.2 受嘱托杀人32 4.1.3 帮助自杀

32-33 4.1.4 安乐死33-35 4.2 身体健康权承诺的相

关问题35-41 4.2.1 医疗手术行为与被害人承诺

35-37 4.2.2 非法行医罪与被害人承诺37-38 4.2.3

体育竞技行为与被害人承诺38-39 4.2.4 活体器官移植与被

害人承诺39-41 4.3 其他人身权与被害人承诺

41-44 4.3.1 先强奸后通奸行为与被害人承诺

41-42 4.3.2 重婚罪与被害人承诺42-43 4.3.3 拐卖

妇女行为与被害人承诺43-44结论44-45参考文献

45-47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47-48致谢48

【采买全文】1.3.9.9.38.8.4.8 1.3.8.1.13.7.2.1 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辅导和论文发表服务.保过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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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 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 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由 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理由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有法律行为说、放弃利益说和放弃法的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等学说。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的权利。②也就是说被害人允许行为人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权利是不违法的,所以被害人承诺就有了刑法正当化的理由。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被害人承诺是根据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权利,即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③从民法原理来判断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与民法的区别。利益放弃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维持委托给法益的保护者,承诺表明他放弃了自己的利益。保护放弃说认为,承诺是被害者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我公司近三年在浙江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领域中,在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若我公司虚假承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正当行为自由决定权法益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现代各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来对待。有的国家或地区对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作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如意大利、韩国、中国澳门等;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对此问题并未予以明文规定,而是在理论上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探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理论上只是将其作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予以论述。①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被害人承诺这项理论的关注不多,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对被害人承诺尚未形成系统认识,故有必要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探究,以便从理论上回答和厘清该行为的本质以及其排除犯罪性的根据。一、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实际上是其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根据问题,即为什

么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就不成立犯罪。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机能的理解。笔者认为,被害人承诺在一定限度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其基础在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对自由的保护。 (一)刑法对自由的保护 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是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重要理论基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②所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③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社会。在确立刑法的调整范围时,应最大限度地给社会和个人留出自由空间,以保证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想象力的发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以当公民自主决定选择何种价值时,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应得到满足。在如今重视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所行使的自由和自主权,即充分确保“自律性原理”的运用。 一直以来,立法者都着重强调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被害人的许多重要权利被限制或剥夺,这其实是国家本位观视角下对刑法机能的偏解,事实上,保护自由(这里的自由既包括犯罪人的自由,又包括无辜者自由,当然还包括被害人的自由)与维护社会一样,也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机能,而且该项机能的地位日益凸显,因为刑法不仅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所有“善良人大宪章”。所以,在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中,公民的自主决定权已经具有越来越高的价值地位,这体现了在现代社会,公民自主活动空间的增大与价值取向的多元。从一定意义上说,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①],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其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意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②]被害人承诺历来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所以理论上通常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予以论述。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是一个典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③],在不同的场合,它具有不同的意义。从被害人承诺所产生的刑法效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害人的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即使得到了儿童的同意,也丝毫不影响该罪的成立。第二,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德、日等国刑法中规定的同意杀人罪、同意堕胎罪等,须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才能成立本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显然也是以幼女的承诺为前提的。[④]第三,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则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违法,因而不成立犯罪。[⑤]强奸罪、盗窃罪等即为此例。第四,被害人的承诺是刑

罚轻处事由。即被害人的承诺不否定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如,对他人实施“安乐死”在我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在量刑上通常较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为轻。[⑥] 前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的“被害人承诺”从其所产生的刑法效果上来说,并非刑法上作为正当化事由之一的被害人承诺。第四种情况下的被害人承诺只影响刑罚裁量,对犯罪成立与否并无影响,因此亦不属于正当化事由。只有第三种情况下的被害人承诺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一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承诺主体的合格性。所谓承诺主体的合格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诺必须由具体法益的归属主体作出。[⑦]因为只有法益的所有者才有权处分法益。但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欠缺自然意义上的认识能力时,具有亲权的法定代理人拥有同意权,在特定的场合也可以履行同意义务。[⑧]二是承诺主体具有承诺能力,即作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认识其承诺的性质、作用、范围及后果的理解能力。具备承诺能力的人才是被害人承诺的合格主体。不能正确理解承诺的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投标承诺书

附件3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 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 我公司(单位)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特此承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 我公司(单位)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欠缴、漏缴行为。 特此承诺。 (公章) 年月日注: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应就单位成立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段进

行承诺。 投标承诺书 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采购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此投标文件。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服务)投标总价详见《报价文件》。 2.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日。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则直至合同终止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 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根据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业主)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业主)的附属机构。 7.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能成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8.我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都是真实、正确和有效的。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业主)、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业主)、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采购中心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业主)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邮箱 投标人代表签字

最新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

苏州盖伦财务有限公司(公司名)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募集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宣传活动,关注并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大力支持政府部门针对非法集资开展的打击处置工作,坚决抵制并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三、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苏州工业园区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吊销本单位(个人)的营业执照。 特此承诺。 申请市场主体名称苏州盖伦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四、不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

六、不搞虚假广告宣传、不搞非法集资广告宣传。 七、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 八、不从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九、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 承诺人: 年月日 本人郑重承诺: 我本人所承借贷款全部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范围使用、按约偿本付息,不转借他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切实做到: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合规经营,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贵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贵单位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反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市场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年月日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一)承诺主体 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 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然乘座该车,结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承诺时间

条据书信 无违法乱承诺书

无违法乱承诺书 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致:xxxxxxxxxxxxxx 山西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参加xxxxxxxxxxxxxx招标,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不良记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法律诉讼,无悬而未决的诉讼。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全称:xxxxxxxxxxxxxx (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第二篇无违法乱承诺书《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书面承诺》 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书面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全面研究了项目询价文件(项目编 号:),决定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本项目询价采购。现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采购项目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我公司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询价的供应商;无违法乱承诺书 四、我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保证在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书面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第三篇无违法乱承诺书《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xx 我公司在近X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没有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录,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问题,未因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若在本次招标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无违法乱承诺书 投标申请人:无违法乱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第四篇无违法乱承诺书《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二十二冶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没有骗取中标。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3篇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3篇 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二、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四、不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 六、不搞虚假广告宣传、不搞非法集资广告宣传。 七、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 八、不从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承诺人: 年月日 本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合规经营,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 集资。 二、积极响应贵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贵单位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反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时间:年月日 全县广大市民: 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未得到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之前,绝不从事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各种吸收公众存 款和集资活动,绝不参与、支持或协助该类活动,牢固树立依法合 规经营意识,防止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发生。本公司经营范围为:小 额贷款。特请广大市民予以监督. 特此承诺 单位:XXX 申请人已收到《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对告知书中的法律、法规和内容不存在任何疑问,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集资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 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查处非法集资工作。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 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市场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无违法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城西区教育局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 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 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 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 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 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 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篇二: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xxxxxx 我公司在近x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没有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录, 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问题,未因违规 或违约解除合同。若在本次招标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我公 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篇三: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范本 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活动中,作出如下承 诺: 一、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 (1)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规定 接受处罚,列入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 特此声明。 报价人全称: (公章)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字):篇四: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参考模板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xx市外国专家局: 本人(国籍:,护照 号:),受聘于(单位),担任一职,合

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摘要: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犯罪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经分析和比较,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的认识更为妥当。至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首先,只有被害人有权支配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其次,只有刑法非强制保护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性质;范围 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的同意,是指被害人所受伤害是被害人自愿同意加害人的情形。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对存在的具有刑法意义的个体。通常情况下,刑法只关注加害行为,但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则会影响加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定性,故,刑法必须考虑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不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但是,被害人承诺属于犯罪排除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下面分别探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和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一)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的被害人承诺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刑法禁止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排列次序,就是认定犯罪时所遵循的次序。首先,考察某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考察何种危害行为造成的;再次,考察是什么人的行为造成的;最后,考察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当四分方面要件都符合时,行为人就成立犯罪。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加害人的行为之所以排除出犯罪的根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形式上具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第二种,被害人排除行为的刑法禁止性。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客观上与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并未被刑法禁止,因此,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过犯罪构成禁止犯罪行为,既然未被刑法禁止,就不可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而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三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承诺外观上或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或者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承诺书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范文(精选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承诺书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你写承诺书时总是没有文字可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范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1 我本人作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自愿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自觉抵制非法民间集资,自觉主动维护客户的利益和我行的声誉。现本人做如下承诺: 一、不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不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不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不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本篇文章来自。不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不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不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向民间借

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不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对以上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单位或司法机关的相应处罚。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2 为了表达了自己远离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决心,并严格做到如下十点: 一、严格遵守工行有关禁止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规定; 二、不组织或参与各种社会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 三、不自办、合办参股投资担保公司、本篇文章来自。小额贷款公司或利用职务之便在其中担任或兼任相关职务; 四、不充当资金掮客、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或介绍客户到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投资与借贷; 五、不将个人自有资金投入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用于放高利贷获取高息; 六、不利用银行员工身份,借用或盗用银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七、不以个人或工行名义违规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满足的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满足的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满足的条件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①财产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将自己的一匹马杀死,乙便杀死该马,乙无罪; ②名誉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的行为无罪; 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如甲让乙把自己锁在房间一天,乙便按照甲的意志将甲锁了一天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④身体健康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放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对轻微伤害范围内可以放弃,超过轻微伤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承诺让李四打自己两耳光,李四便打了张三两个耳光,李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张三承诺让李四将自己的鼻子割掉,李四果真割掉了张三的鼻子,那么李四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⑤生命权不可以承诺放弃,如安乐死,仍应当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如即使征得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借口其自愿而免责。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 如张三胁迫李四承诺放弃财物,李四没办法无奈放弃,张三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冒充李四的丈夫趁李四意识不清醒时夜晚发生两性关系,李四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便同意,张三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但是,如果仅是有关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张三(妇女)为了让李四提拔丈夫王五,便和王五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以后王五并没有得到提拔,李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如张三强奸了妇女李四,但事后李四喜欢上张三,对张三的强奸行为不能免责。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被害人多次承诺的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安乐死现象。 二、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 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各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观点:1、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因此,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也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由于该说完全用民法的原理来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误解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目的,现在一般没有人赞成这种学说。2、利益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该说的基本思想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利益,而利益是分属于各个主体的,它首先由各个主体加以保护,既然利益主体放弃其利益,该利益现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利益放弃说在论证一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

非法集资承诺书

承诺书 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经 营,守法经营,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四、不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 六、不搞虚假广告宣传、不搞非法集资广告宣传。 七、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 八、不从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九、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 承诺人: 年月日篇二:拒绝非法集资承诺书 拒绝非法集资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我本人所承借贷款全部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范围使用、按约偿本付息,不转借他 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切实做到: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合规经营,信守行业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贵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 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贵单位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 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反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时间:年月日篇三:拒绝非法集资承诺书 拒绝非法集资承诺书 郑重承诺: 本企业(个体工商户)所承借贷款全部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范围使用、按约偿本 付息,不转借他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切实做到: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合规经营,信守行业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贵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 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贵单位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 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反对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篇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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