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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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司法制度的调研报告

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司法制度的调研报告
的制 度 。
件中担任起诉人或者经过协商交 由联邦或州检察官
单独起 诉 。 各州 的检察 机关 只 负责处 理较 为严 重 的刑 事犯 罪 , 不具 有 调查 权 , 对 于 警 察 的调 查取 证 只 有建
议 的权 力 。检察 官可 以决 定 向法庭 提起 诉讼 、 改 变指 控 的罪名 或者 中止程 序 。 检察 署通 常不是 按级 别设 立 的 , 官独 立两层 意 义 。 资本主义 国家 “ 三权 分立 学 说” 与“ 三权 分 立 ” 的 权力 结 构 , 是 资产 阶级 司法 独 立 的理论 基础 和政 治保 障。 在 澳大利 亚 和新 西 兰 , 法院、
法官 的地位 崇高 。 在 司法体 系 方 面 , 澳、 新 广 义 的 司法 制 度 主要 包
干预 ; 法 官 职务 固定 、 薪俸 固定 。法 官职 务 固定 , 是指 法官 只要行 为正 当 即应继 续任 职 , 或法 官在 任 职届满
管辖上 , 联 邦检 察 总 署 负责 管 辖涉 及 判 国罪 、 恐 怖 主
义犯罪 、 毒品走私 、 社会保 险欺诈 、 税收欺诈 、 贩卖人 口等案件 , 以及联邦法律 中规定的犯罪案件和侵犯联
的法律顾 问, 接受议会的质询并与政府共进退 。 但是 ,
政府 与检 察 系统之 间不存 在 监督 与被 监督 、 管 理 与被 管 理 的关系 。 检察 机关 的使命 是在 司法 活动 中成 为法
律 实施 的监 督者 、 公共 利益 和政 府机 关 的代表 者 。相
了各 自的起诉 规则 , 作为 各 自机关 内所有 检察 官应 当 遵循 的 准则 , 内容包 括职 责 、 起诉 原则 和程 序 , 相 关规
总体 而言 , 澳、 新 两 国法律 制度 虽 各有 特点 , 但在 法律 渊源 、 法律 观 念 、 司法 体 系方 面 , 与英美 法 系 国家 ( 尤其 是英 国 ) 基本相同, 在 受英 国法 传统 影响 方面 烙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标题: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法律体系的支柱简介: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是该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制度,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特点以及对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影响。

正文:一、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澳大利亚普通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

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法律体系引入澳大利亚,其中包括普通法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在澳大利亚逐渐发展,形成了澳大利亚自己独特的普通法体系。

二、澳大利亚普通法的特点1.先例法原则: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以先例法为基础。

先例法是指法官根据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作为参考依据来作出决定。

这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2.法官立法:在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具有立法的权力。

他们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填补法律的漏洞或适应社会变革。

3.公正和平等:澳大利亚普通法强调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每个人在法庭上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或其他因素。

三、澳大利亚普通法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对该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1.司法独立:普通法确保了澳大利亚司法独立的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保护公民权利:澳大利亚普通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确保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

3.法律的连续性:普通法体系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先例法原则,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司法判断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发展。

结论: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是该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平等,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特点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影响,都展示了其在澳大利亚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我们可以向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借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
划分
澳大利亚是一个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三权分立的概念最早由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意即国家权力的分散和互相制衡。

三个主要权力分支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情况。

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而裁判权则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

在澳大利亚,立法权属于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负责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代表人民的利益。

立法权的划分体现了民主原则,不同政党和利益集团通过选举获得机会来影响和决定法律的通过。

裁判权则属于司法体系,由法院担任。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并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们被认为是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并不受其他两个权力分支的干涉。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法律被正确解释和适用,并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虽然立法权和裁判权在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中有明确的划分,但实际上,这两个权力分支之间存在着互动和联系。

立法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据司法解释和先例法的指导,而司法体系也需要立法的支持和法律的约束。

因此,立法权和裁判权之间的互动是确保法律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

总之,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在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上是明确的。

立法权属于国会,而裁判权归属于独立的司法体系。

尽管存在互动和联系,但这两个权力分支在确保法律体系正常运行和保障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Word Count: 229)。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一、司法体系(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行政机关联邦政府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澳元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受理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受理案件.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至件、刑事案件件。

.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一)律师制度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

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和。

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介绍三权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确保政府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民主国家,也遵循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本文将重点讨论澳大利亚的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国会权力澳大利亚的国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机关。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众议院众议院是国会的下议院,代表人民的利益。

众议院的成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三年。

众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提出和讨论法案,最终进行投票表决。

参议院参议院是国会的上议院,代表各个州和地区的利益。

参议院的成员由各州和地区的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

参议院对法案的审查和修改起着重要作用,也参与决定法案是否通过。

司法权力澳大利亚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解决法律争议。

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是高等法院。

司法权力的划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和审查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和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它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的行为进行审查,保证宪法的正确执行。

独立的法庭系统澳大利亚的法庭系统是独立的,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

法官独立行使法律职权,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宪法保护权澳大利亚的宪法为公民提供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最高法院负责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进行审查,并保护公民的权利。

结论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确保了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独立和平衡。

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合作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澳大利亚实现了有效的制衡,并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简介本篇论文将研究为何澳大利亚法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并被视为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我们将通过比较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体系特点和法律发展等方面,探讨其成功因素。

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澳大利亚法制的发展与英国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在其法律发展的早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后来随着殖民地的自治权力的逐渐增强,澳大利亚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现代澳大利亚法制的基础。

澳大利亚法制的体系特点澳大利亚采用了联邦制度,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级。

同时,澳大利亚法制借鉴了英国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形成了混合法系的特色。

这种混合法系的特点使得澳大利亚法制在处理各种不同法律问题时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通过立法和司法判决逐步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例如,澳大利亚在人权、环境保护、平等权利等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并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结论澳大利亚法制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独立的法律体系、灵活的混合法系特点以及持续的法律改革。

这些因素使得澳大利亚法制能够应对社会的变革和需求,并保持与国际接轨。

澳大利亚的法律发展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 Smith, J. (2010). "The Development of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Legal Studies: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30(2), 123-145.- [2] Jackson, M. (2015). "The Evolution of Australian Law". Australian Law Journal, 89(4), 289-302.。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介绍澳大利亚政府的组织结构由三个主要的政府机构组成,分别是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它们的划分。

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政策。

行政机构由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它们根据法律和政策来行使权力和职责。

联邦行政机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个部门组成。

内阁由总理和其他部长组成,他们负责确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领域,如财政、卫生、教育等。

州和地区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和两个领地都有各自的行政机构。

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政府,在州长或首席部长的领导下管理各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如交通、卫生、教育等。

司法机构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它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

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重要的法律争议。

它由七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督任命。

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除了最高法院,澳大利亚还有各个州和领地的高级法院以及其他专门的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事务。

总结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管理和实施,而司法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争议。

这些机构的划分和运作共同确保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Word Count: 221】。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相互独立。

其中,立法权和审判权在澳大利亚的划分和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立法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和修改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而各个州政府则负责制定针对自身地区的法律。

这种划分保证了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具有联邦和地方两个层面。

立法权的行使主要通过议会进行。

澳大利亚的联邦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们共同制定和修改法律。

参议院代表州政府利益,众议院代表公民利益。

这种设立双重机构的方式旨在确保各方利益能得到平衡和考虑。

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主要包括联邦法院和各个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负责处理与联邦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而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则负责处理与州政府和领地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

审判权的独立性是澳大利亚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能够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客观的裁决。

澳大利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并规定了其职权和权力的范围。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

行使不同的权力的机构相互制衡,避免了某一权力过于集中,促进了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权分立体制还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为公民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维护了权益和正义。

总结而言,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将立法权和审判权划分并独立行使,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并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这是澳大利亚法治和民主制度成功运行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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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一、司法体系(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A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B行政机关=联邦政府C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A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B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C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A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B 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PS.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1.受理的案件标的额A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B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C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2.受理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3.受理案件A.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

B.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一)律师制度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

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

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

如果在公法领域中实践,还可能参加政府的工作,成为公共关系律师或DPP(公诉人)其三,他可能成为出庭律师,但前提是必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

一般的法学院学生都是先选择作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再成为出庭律师。

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长,就到检察局工作,之后成为出庭律师。

(二)法官选择1.法官选拔A.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法官全部由政府任命。

B.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C.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注:这种任命是政府行为。

要想成为法官,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法官年龄均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周岁。

澳大利亚任命法官实行逐级选拔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

2.群体特征澳大利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群体”,他们深居简出,为体现公正从不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露面,也决不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

3.罢免在澳大利亚,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贪污、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职。

在过去的100年里,澳大利亚仅有昆士兰州的一名法官因腐败被撤职。

4.判决独立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因司法高度独立,所以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先例。

如某案件被法官判决后,公众认为判决有误,议会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这个判决,而是通过修改法律,即议会会制定一个新的法案来修正该判决依据的法律,从而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三、民事诉讼(一)诉讼模式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

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门和衡平法判例部门。

在普通法判例部门,又有不同的列表,如过失表、大意表等。

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个部门的那个列表中,然后才能决定如何去办理这个案件。

因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庭审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一种庭审程序。

有时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适用某一程序,但法官有权拒绝律师的选择。

(二)开庭前事务准备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既繁琐又严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记员完成。

不论是法庭还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做许多准备,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两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

具体的民事案件操作流程:1.首先登记员负责受案、整理,之后给法官审阅;2.复杂、紧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前了解、审查,决定是否是紧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审理。

3.开庭之前,法庭会交给双方律师一个时间表,上面列明提交证据、交换证据、接受询问的时间等等,律师必须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法官会要求他解释原因并承担后果。

(三)证据交换澳大利亚制定有专门的证据法典《1995年证据法》。

证据法典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学生:张梦婕国际法学院度,1.程序:双方律师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以便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

调查取证完全是律师的事情,法官只能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法官没有任何理由和原因去调查取证。

2.举证不能: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一切后果。

3.对于案件事实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任何证据,对方当事人必须出示,不得隐瞒。

例如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假设被告有另外一份合同能够证明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则被告在他的答辩中必须写明这个事由并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

4.如果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时,被告的请求可能会被法庭拒绝。

注:在一审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某一证据而对方未提供,则在上诉审程序中,即使对方再提供这份证据,也得不到上诉审法院的支持。

在澳大利亚,只能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上诉,而不能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上诉,因此,不允许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地提供、交换证据,使双方的证据非常透明,责任大小一目了然,为下一步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和解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和调解,因为这种方式结案比审理后判决结案的成本低得多。

具体程序:1.开庭前,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法官助理负责向双方详细地介绍调解的情况,如果愿意调解,法庭会为双方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2.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有时法庭也会出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3.在澳大利亚,调解多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类法庭中专门设有调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如调解不成,案件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4.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案件需要进行调解时,法庭会通知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进来。

5.而遇到仲裁的案件,法庭会指定一些律师作为仲裁员参加。

一旦调解成功,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协议,否则可强制执行。

(五)代理制度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每起案件都要有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与美国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不同。

一些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自己进行诉讼。

但法庭在审理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时比较麻烦,因为人们不一定全面了解法律及诉讼程序,法庭会反复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直至合乎法庭的要求,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审结。

(六)庭审中1.合议庭与独任审理: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只存在于州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独自审理。

2.审理效率: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陪审团,因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法官当庭宣判。

3.审理期限: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审限,法官有权决定用案件需要的时间来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在两年之内。

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法庭将对其处以金钱惩罚。

(七)证据测试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证据的主要测试(Examination in chief)和交叉测试(cross—examination)。

1.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之后,法庭传唤原告的证人到庭,原告的律师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

2.证据规则:规定了提问的原则——不能诱导证人。

一切证据全应从证人的发言中体现出来。

律师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问,而且所提的问题均得与证据有关,这就是主要测试。

3.由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问——交叉测试。

在交叉测试中,不可直接询问涉及案件的问题,但允许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询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

这时,原告的律师可以站起来说“反对!”,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被告律师不得再向证人询问类似的问题。

原告在“证据目录”中所列的所有证人必须通过这两个测试,其证言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

对原告进行证据测试后,法庭会对被告进行证据测试,也要经过主要测试和交叉测试两个环节。

注: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证据测试过程中,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发言,而不能像美国或香港的律师那样在法庭上随意走动。

(八)上诉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无限上诉,直至联邦高等法院。

但是,并不是当事人上诉后法院就要受理,上诉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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