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保险业务规程
长春市单位、个人医保办理指南

长春市单位、个人医保办理指南来源: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发表日期:2012-04-15 11:17核心提示:长春市单位、个人医保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个人参保办理:一、参保对象长春市城区内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满二年的老人以及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二、参保所需资料与费用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持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社区参保登记后,持社区所开具的家庭编号到附近吉林银行签订缴费协议并办理存折、银行卡缴费,一个月后在参保社区领取医疗保障卡。
自参保登记之日起计算,每年缴费200元,18周岁以下的缴费35元,60周岁以上的缴费100元,视力、肢体、智力、精神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缴费40元,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代缴费,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缴费。
缴费满二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须以家庭为单位连续缴费,家庭中有停保的人员须及时到参保社区办理停保手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在补缴费用后满2个月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一年的,须将各级财政补贴费用按当年标准由个人缴纳后满2个月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三、参保其他相关说明单位为整体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用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到社区或医保局参保登记,并由社区或自行凭独立的用户民和密码在医保网站录入人员信息,之后统一缴费,每人每月10元,其中用人单位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此后人员增减变更均在该网站进行。
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流程及细则

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流程及细则《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小秘密》小朋友们,你们知道大人们工作的时候会有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叫“五险一金”吗?今天就来给你们讲讲在长春怎么办理这个五险一金。
比如说,小明的爸爸在长春的一家大公司上班。
公司的人事阿姨会帮爸爸办理五险一金。
要准备好爸爸的身份证、户口本这些东西。
然后呢,把这些资料交给专门办理的叔叔阿姨。
办理五险一金就像是给爸爸的工作加上了一层保护罩。
如果爸爸生病了,医疗保险可以帮忙付医药费;等爸爸老了,养老保险能让他有钱生活。
是不是很厉害呀?《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有趣故事》小朋友们,今天来讲讲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事儿。
小王叔叔刚在长春找到一份新工作,可高兴啦!公司说要给他办理五险一金。
这可把小王叔叔激动坏了。
办理的时候,要填好多表格,就像我们做的作业一样。
不过,只要认真填写,就没问题。
填好表格,交给工作人员,然后就等着啦。
过了一段时间,小王叔叔的五险一金就办好了。
他说,感觉心里特别踏实,就像有了一个超级盾牌,能保护他的生活。
你们说,是不是很有趣呀?《长春五险一金办理,你知道吗?》小朋友们,咱们来聊聊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事儿。
想象一下,小李阿姨在长春的一家工厂工作。
有一天,老板说要给大家办理五险一金。
小李阿姨可积极啦,赶紧把自己的证件都准备好。
工作人员认真地核对信息,就像老师检查我们的作业一样仔细。
办理好了之后,小李阿姨说,以后要是不小心受伤了,工伤保险能帮忙;要是以后想买房,住房公积金还能派上大用场呢!你们明白了吗?《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奇妙之旅》小朋友们,今天带你们走进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奇妙世界。
有个叫小张哥哥的人,他来到长春工作。
公司说要给他办五险一金,他还有点小紧张呢。
不过,跟着工作人员的指引,一步一步来,也没那么难。
先把自己的名字、年龄这些信息写清楚,然后交上照片。
没过多久,小张哥哥就成功办理了五险一金。
他觉得自己好像多了好多小帮手,能在生活中帮他解决各种问题。
是不是很神奇呀?《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那些事儿》小朋友们,来听听长春五险一金办理的故事。
长春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长春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随着高校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大学生医疗保险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长春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是学生们非常关心的问题,正确的了解报销流程可以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利用医保政策,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下面将详细介绍长春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医保政策。
一、医保报销概述长春大学生医保报销是指通过学校和医保部门的合作,为学生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服务。
学生在经过医疗诊断和治疗后,可以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医疗费用依照一定流程报销,减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医保报销流程1.就医流程学生在就医时,应选择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院或诊所进行就医。
在就诊时,需要出具学生本人有效的学生证和医保卡。
2.缴费结算学生就医后,医院会为学生提供医疗费用的详细清单,学生需要在医院的指定窗口进行费用结算。
医院会将费用明细和学生的个人医保账户进行结算,学生需要支付个人的自付部分。
3.医保报销申请学生在费用结算后,可以向医保部门提交报销申请。
申请时,学生需要携带自己的医保卡、费用明细单和学生证到医保部门的窗口进行申请。
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医保政策规定,进行报销费用的审核和处理。
4.报销审批医保部门会对学生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审核是否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和报销标准。
审核通过后,医保部门会将报销款项直接打入学生的个人医保账户。
5.报销到账通过医保部门的审批后,学生的报销款项会在一定时间内打入个人医保账户,学生可以通过医保卡查询到账情况。
6.使用报销款项学生可以通过个人医保账户直接使用报销款项进行医疗费用的支付或者提现,以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医保报销注意事项1.了解医保政策学生在使用医保报销前,应详细了解医保政策的相关内容,确保自己的就医行为符合医保的规定,以免因违规就医而无法享受报销服务。
2.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学生在就医时,应选择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免因就医地点不符合规定而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长春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窗口业务审批流程

长春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窗口业务审批流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及支付一、转诊转院登记(一)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应携带:1、具有转诊资格医院医保部门开具转外审批单;2、专家会诊材料(需注明转诊原因);3、医保卡,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医疗审批窗口取号办理。
原则上只限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一次一审批,不得一次审批多次在外住院治疗,本市具备治疗条件的疾病不予转诊,如需变更转外医院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转诊登记或医院变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费用从审批之日起计算应核报期间费用。
(二)报销需携带:1、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及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及明细加盖医院章);2、有效票据;3、转外治疗身份确认证明;4、医保卡;5、转外审批单;6、办理转诊时的专家会诊材料,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报销窗口办理。
二、异地就医申请(一)退休职工(含达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首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或到长春市医疗保险网()下载《退休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到居住地选择两所医保定点医院,然后携带:1、医保卡;2、《退休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3、异地居住证明(异地户口、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社区证明),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医疗审批窗口取号办理。
每次登记有效期为3年,到期自动解除,未办理异地就医申请、超过有效期未及时续办或发生在非选定医院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异地登记或变更异地就诊医院时,应先结清原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后,个人提出申请取消或重新填表选定医院。
办理异地登记半年内不允许取消,并且取消后一年内也不允许重新办理异地居住登记。
报销需携带:1、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及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及明细加盖医院章);2、有效票据;3、医保卡;4、异地就医申请表,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报销窗口办理。
(二)驻外地工作人员在异地一年以上可办理医疗费年度定额包干,由单位经办人员每年年初携带:1、包干人员医保卡;2、《在职人员驻外地工作医药费年度包干协议》,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医疗审批窗口取号办理。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一、登记准备工作
1.了解参保范围:首先,单位需要了解参保范围,确保单位的员工符合参保条件。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
2.收集材料:单位需要收集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办理。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位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单位参保人员名册。
二、登记办理流程
1.登记申请:单位需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登记申请。
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表格,并提交以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缴费登记:审核通过后,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费用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费。
4.参保登记:完成缴费后,社保局将对单位进行参保登记。
登记成功后,单位将获得参保登记凭证,包括参保登记证和参保登记码。
三、注意事项
1.参保登记时间:单位参保登记需在单位开业或者重新组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逾期未办理的单位将会被视为未参保,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2.参保人员变动:单位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名册,如有新员工入职或者员工离职等情况,需在变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参保人员变动手续。
3.缴费周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般按照月缴费,单位需按时缴纳保险费用,逾期可能影响参保人员的权益。
4.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参保人员需获取个人社保卡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等。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办理指南一、参保登记的基本要求1.登记人员必须是长春市的在职人员,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登记人员必须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年满16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且无法行为的重大限制。
二、参保登记的办理流程1.登记人员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进行参保登记。
线上登记需要登录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网站,在“参保登记”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件照片。
线下登记需要前往就近的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线上登记人员需在提交信息后,等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保。
审核流程大致需要3-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能会有所延迟。
审核通过后,登记人员将获得一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卡。
三、参保登记的注意事项1.登记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有违规操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参保登记后,登记人员需要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20%,用人单位缴费80%。
缴费方式可以选择自行缴费或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 登记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参保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如有发现遗失、损毁或其他情况,需及时向保险管理机构申请 replacement.4.登记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等。
在享受待遇时,需按照保险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以上是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办理的指南。
在参保登记时,登记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以确保参保办理的顺利进行。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可以保障职工在健康方面的权益,提升生活质量,对于建设健康长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政府、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共同努力,配合推进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可以加快参保进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居住在长春市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
2.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的长春市区户籍人口、在长春市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非户籍人口,包括非户籍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办理时间:
长春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办理地点:
1.户籍人口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非户籍人口办理地点: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
2.第二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登记申请表》。
3.第三步: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登记,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证》。
4.第四步:缴纳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参保费用,费用可选择年缴、半年缴或季缴。
5.第五步:参保登记完成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五、办理所需材料:
六、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需确保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参保费用,逾期缴费将影响享受相关待遇。
3.参保人员需妥善保管自己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证》,如遗失需及时补办。
4.参保人员应根据规定对参保情况进行年度复审,确保参保资格的持续有效。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春医保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监管制度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和价格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保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符合甲方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杀类产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药品监督、工商行政部门许可的经营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乙方营业期间至少要有一名药师在岗,以保障购药咨询和调配审核。
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乙方应做好营业人员医保政策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医保知识考核。
第七条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经营地址、所有制形式、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银行结算账户、医保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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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保险业务规程(试行)为规范医疗保险业务,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制定本业务规程。
一、登记变更(一)单位参保须持机构批复文件或营业执照,到医保中心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缴费核查认定表,并按规定录入基础资料后报送医保中心。
(二)单位在报盘、报表时须携带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帐、工资基金手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单位如有退休(职)人员,须提供退休(职)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市本级单位保健对象,须提供市委组织部和卫生局的批件及复印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2001年10月10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工伤人员,须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证件。
(三)市直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携带人员编制手册。
(四)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进行核定。
(五)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暂未核定缴费基数的,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0%做为缴费基数,待核定后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参保单位、人员等发生变化,必须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未按时变更的,责任自负。
(七)参保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在办理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审批机关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3、合并、分立双方的协议书及复印件。
4、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八)参保单位、人员情况发生变更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变更审核表。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登记表,并附有关部门批准聘用或调入的审批件及“劳动合同书”。
3、调出调入人员,单位须提供“拟调干部或工人审批表”及复印件,停薪留职、解除合同的人员在办理停保变更时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4、在职升学及参军人员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5、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和继承个人帐户资金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返还继承表”。
6、职工死亡,单位须提供死亡人员的IC卡、“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
7、出国定居人员,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九)参保人员调往统筹地区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返还。
参保人员死亡,必须结清所有医药费用后单位方可将职工的IC卡和其它医疗保险有效证件一并收回上交医保中心,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继承及返还手续。
(十)退休人员死亡,单位未及时办理退保手续的,死亡后每月注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不予返还,并入统筹基金。
如单位或家属有意拖延退保时间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除追回流失基金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法人、经办人及家属责任。
二、基金征缴(一)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缴费,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费;大额救助按每年每人50元标准缴费;保健对象、二等乙实行定额缴费。
(二)参保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后至25日前。
在同一年度内,参保单位、人员未发生变更的,按上月《长春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征缴通知单)的缴费金额缴纳,参保人员发生变更的按变更核定后的《征缴通知单》缴纳。
(三)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单位一次性代收,在缴纳1月份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财政全额拨款且代扣代缴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均由市财政代缴,若有超编人员,由参保单位向医保中心为其缴纳相关费用;财政全额拨款自发工资的参保单位,每月及时向医保中心缴纳个人应缴的费用;差额拨款、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按《征缴通知单》缴纳费用。
(五)欠缴或未足额缴费的下月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不得补缴。
(六)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须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医保中心设立的银行专户,缴费时间以《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为准。
(七)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须在本月28日前携带《征缴通知单》和《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到医保中心开据《基金征缴专用收据》,未按时开据《基金征缴专用收据》而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参保单位负责。
(八)单位缴费后,在做到帐处理的同时划入个人帐户资金,45岁以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或工资的4.5%划入。
(九)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的,累计缴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单位和职工或职工本人按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费用后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实行医疗保险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医药监督(一)参保人就医时必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册,凭卡挂号并领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然后就诊。
诊断明确的必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诊断不明确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做进一步检查。
就诊结束后,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保收费窗口划卡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特殊用药、特殊检查及治疗项目须经科主任医师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用药或检查。
(二)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凭门诊医师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起付线及自负比例部分的押金,押金额由定点医院确定。
(三)因定点医疗机构网络故障或停电而发生的门诊现金费用,须持该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病历本、复写处方以及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审核后冲减个人帐户资金。
(四)社会保障卡遗失,在申请补办期间发生的急诊医药费用,在领到新卡经确认审核后冲减个人帐户资金。
(五)参保人员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串换药品、虚报医疗待遇的,经医保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查实,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并扣押社会保障卡一个月,冲减个人帐户中50%的资金。
(六)伪造、解密、涂改社会保障卡,冒领套取社会保障卡现金的,将扣押社会保障卡一年,冲减个人帐户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地急诊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急诊发生3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医生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准予报销。
(八)参保人员遇有以下情况,须到医保中心办理零散报销手续。
1、已办理急诊登记并经核准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2、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有效期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3、经批准转诊、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4、其他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办理零散报销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1、门诊报销须持就诊医院的门诊小病志、复写处方、门诊有效票据及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2、住院报销须持就诊医院的住院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票据、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转外审批单。
待遇封锁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九)出差、探亲就医。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症需就诊或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5日内向本单位报告,由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病情稳定后,须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时须提前5天与单位联系,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异地住院又需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回长春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当地专科医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或证明,报医保中心批准。
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返长后一个月内凭单位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十)转诊、转院就医。
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的疾病或因限于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需转往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科主任提出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批,报医保中心备案,不备案者不按转院处理及结算。
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由科主任提出意见,附省及省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审批,未经审批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不予承担。
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原则上转往省级及省以上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一所,如确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附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报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时,本人须告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参保人员转外地诊断的,在获得明确诊断且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返长治疗。
在外地治疗的费用由个人垫付,返长后一个月内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转出患者自转院审批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到拟转入医院就诊,超过10日的须到医保中心重新办理转出手续。
(十一)驻外人员就医。
驻外地机构原则上应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如已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2月份由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下一年度的异地登记包干手续,其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按其单位全年缴费额除划转个人帐户外,剩余部分的人均值加上个人帐户应划入部分,年末由医保中心一次性划拨给参保单位包干使用,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如单位全体人员均在外地工作,在单位缴足全年费用后,年终由医保中心把全年缴费一次性返还给单位。
在外地居住必须满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必须向医保中心提供如下材料:1、长期居住的城市名称及城市级别。
2、在所居住的城市选定两所定点医院并提供医院的名称及等级。
3、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由医保中心代为保管,在居住地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年终一次性结清,跨年度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每年12月份办理费用包干手续,单位持上述材料和长期居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当年就医费用由单位持长期居外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所发生费用及相关资料,年终到医保中心审批报销。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同类人员住院治疗平均费用核定,持有关凭证报销。
(十二)患有特殊疾病,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艾滋病治疗,本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持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意见以及单位意见和本人申请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十三)享受公务员补贴的,当发生工伤时,必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和等级评定,再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公务员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