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百政办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是编制和实施各县(市、区)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对全面推进建设区域性现代生态农业中心、区域性铝制造业中心、区域性休闲旅游健康养生中心、右江河谷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国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面向东盟开放门户城市(简称“三中心两区一市”),建设左右江革命老区核心城市,实现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和导向作用,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规划纲要》经过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综合性规划。
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是未来五年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一年打基础、中期显实效、五年达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打基础:2016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规划指标体系和重点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开展列入《规划纲要》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始进入建设阶段。
中期显实效:到2018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指标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重点工程项目按计划推进,“三中心两区一市”战略取得阶段成果。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百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出让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条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条调整容积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容积率的调整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动的;(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容量。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无物业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无物业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百政办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无物业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关于加强无物业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关于加强无物业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无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简称:无物业小区)的管理水平,营造整洁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无物业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物业管理问题,精准施策、对症下药,扎实推动无物业小区由街道社区代管向专业化管理或业主自管过渡,持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创文明城市成果,努力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和行业管理效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原则。
统筹无物业小区管理实际,建立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协商共治物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小区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预防化解物业纠纷的作用,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推进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及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及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百政办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及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分工通知如下:韦晓新(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和协调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工作。
分管第一秘书科、人事科、财务科。
黄合新(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分管第七秘书科,协助分管人事科。
凌英甲(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百色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档案局(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理委员会、右江日报社、百色职业学院、百色职业教育中心、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市总工会、共青团百色市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驻百色新闻机构、右江民族医学院、百色学院等有关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分管第三秘书科、综合科。
XXX(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主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全面工作。
黄斌(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铝产业发展办公室、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会、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百色新铝电力有限公司、德保铜矿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桂黔(田林县)经济合作产业园区、桂黔(隆林县)经济合作产业园区。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百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发〔2009〕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依据(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坚持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解决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随意更改、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力争通过1至2年的专项治理,使百色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明显减少,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下设机构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84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下设机构的通知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下设机构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工委”)成员及下设机构和各机构职责作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规工委组成人员主任:周异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主任:容贤标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长莫前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员:韦晓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班付年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主任阮廷帅市政协经济城建资源环保委主任翟殷浩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刘军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世爵右江区人民政府区长罗成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常红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黄瑞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主任王国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序勇市教育局党组书记江源市财政局局长曾云市市政管理局局长何延权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黄若伦市水利局局长李建荣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翔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余显琳市商务局长龙宗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吕永强市人防办主任方业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冼忠西市地震局局长谭建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黄廷文百东新区管委会主任陆显蛮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黄毅军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李广振武警百色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韦志勇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东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卢绍英中国铁塔百色分公司总经理经主任或指定的会议召集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市领导及市民代表参加会议。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10]160号【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3【实施日期】2010.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除此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见附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我市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四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百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百政发〔2010〕18号)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市与城区的事权范围,理顺市与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作用,形成建设合力,现将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调整如下:一、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乡(镇)、村庄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和管理职权,明确由右江区人民政府行使,包括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负责核发各类规划建设管理证书,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二、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私人建房的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包括涉及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权,以及市级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均交由右江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同时,右江区人民政府应授予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私人房屋的拆迁行政管理职能。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城区“独立工业园区”、农民三产安置地开发、区属企业改制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初审,提交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讨论审定。
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初审权交由右江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四、授权右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的私人建房的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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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11]58号
【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发〔2010〕3号)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精神,设立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登记及核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等职能职责划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将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承担的以下职能划给右江区人民政府。
1. 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乡(镇)、村庄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和管理职权,包括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负责核发各类规划建设管理证书,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2. 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私人建房的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包括涉及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权,市级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以及私人房屋的拆迁行政管理。
3.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城区“独立工业园区”、农民三产安置地开发、区属企业改制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初审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私人建房的行政执法权。
(五)加强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的政策措施;拟定相关的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各项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重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