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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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条例

消防管理条例

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2.全民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严格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加强消防能力建设,提高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安全防范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高危场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预防火灾事故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做好化解各类火灾隐患。

对于重点单位和高危场所,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和模拟应急处置演练。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八条有关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规范使用。

第九条使用建筑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

第十条对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合格、失效或者故障,应当及时予以修缮或者更换,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应当通畅,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或者危及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配套完善,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高层建筑、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冶炼、高温、林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在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教育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安全有义务。

国家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协作、全民共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强化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保护区划、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火灾应急救援等一切保护公共安全、重要工程的工作的综合体。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使用、维护、加固和改建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物的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内设人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保证人防设施完好,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第八条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监控中心、联动控制室、报警传输设施等重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员,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合格。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一条管辖区域内的主管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依法责令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不敢检查、不作为或者采取不合理检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健康,保护人民财产和生产设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国家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措施,抓紧防治消防事故,弘扬消防文化,提高大众消防安全意识,保护国家、当地政府、社会有关组织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安全文化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第三条中央和有关部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消防信息化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检测、教育、宣传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改善消防设备,促进综合防火和安全防范技术。

第四条总统科林斯的社会及社会关联组织,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消防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合作,协调,为消防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中央政府各级政府、武装力量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有关部门专门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官员和民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发展消防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记录和管理,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凡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大中型消防技术和综合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推广和应用消防科技,保证其他设施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消防灾害应急预案,提高自救能力。

第九条凡有权建设和运营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管网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危险发生。

第十章综合性措施第十一条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完善消防技术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消防科技的发展,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水准。

第十二条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厘清消防防范检查机制,加强消防预防和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的消防防范意识,维护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各地消防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编制、警戒、救护、维护、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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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条例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消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室内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扔烟蒂、焚烧垃圾等行为。

二、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居民等。

各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同时,个人也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条例规定了建筑物应当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排烟设施等。

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重点单位和特殊行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五、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条例强调了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单位和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和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同时,媒体也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3.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宅小区、高层建筑;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5)其他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火灾现场物件,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本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详细说明:化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3.商场、市场
-增加条款:针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增加火灾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的规定。
-详细说明:商场、市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路线、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健全消防组织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八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设施,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灭火。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一条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火源,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消防巡查与监督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所有。

第二十条本条例中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疏散。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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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灾,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的火焰燃烧现象。

第三条国家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科学防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对消防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加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消防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

第十条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防控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验、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居民建筑、公共场所、工商业建筑等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出动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和灭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控制火场、疏散被困人员、保护财物等措施,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在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消防安全知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报警和自救。

第二十一条公众对危险物品泄漏、燃气泄漏等有关火灾的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火灾隐患的;
(四)不组织或者不配合演练,不制定或者不实施火灾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报警或者编造虚假火灾情况的;
(二)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执勤、执法的;
(三)破坏、侵占、拆除、挪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的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消防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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