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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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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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目前,陕西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共推出五项内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投保条件: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满后不退还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再次缴纳保险费。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投保本计划单位应提供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4、投保本计划的保费是50元,在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参加本计划办事处报销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之外,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60%。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办事处报销70%。

备注:问题1: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除外);问题2:本保障计划对于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问题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30天内住院的不予报销;问题4:会员因意外伤害或者女工生育住院的,医保不报,办事处也不予报销。

问题5:办事处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包括门槛费、乙类药品等其他费用;问题6: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住院次数没有限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6.13施行日期2007.06.13文号总工办发[2007]17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新四化(互助会章程、制度)

新四化(互助会章程、制度)

××公司职工互助互济会章程(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公司职工互助互济会(以下简称互助会)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省总、扬州市总的相关工作要求,由公司工会发起,共同组织所属职工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职工互助互济事业,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因多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的帮助,从而达到减轻职工负担,提高生活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企业和谐稳定的目的。

第四条本会任务:组织开展包括医疗、工伤、救急救难等各种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第五条本会接受公司工会的领导,接受乡镇(园区)的工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以车间、科室等为单位组织职工团体入会。

第七条凡公司范围内在册职工中的工会会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缴纳入会费(入会费每人2-10元),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互助会的民主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按规定享受互助互济待遇;(三)有权询问互助会资金运转使用情况。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互助会章程;(二)宣传本会性质和宗旨,积极参加互助活动;(三)按规定缴纳互助互济金;(三)对互助会诚实、守信;(四)配合互助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代表会议,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共同组成。

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团体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批准互助会章程的修改。

(二)批准互助会互助互济活动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互助会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团体会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对团体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5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5类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颈管癌;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不滑肌瘤、脂肪瘤;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4、绒毛膜癌;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特殊疾病会员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并只能投保一次,重复投保,本会认定无效。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生效后6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险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互助事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于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而产生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全体会员。

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将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职工互
助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及互助资格
第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会员,是指符合会章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加入会员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享有职
工互助保障权。

第七条会员的家庭成员,是指会员的配偶、子女(不论有无成年)、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八条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可以申请职工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一、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非盈利组织的免税机构。

它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在职职工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

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它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网络健全和职工人数众多的优势,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始终处于低成本的运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惠及职工群众,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具有六大优势一是可靠优势。

它是由全国总工会主办的社团互助组织,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为职工排优解难,为广大职工筑起一道“生命保障线”。

二是互助优势。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

工会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具有光荣传统,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充分体现了工作阶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精神。

三是非盈利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其他保险的最大区别就是非盈利性。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依托的是工会组织网络和资源,从事该工作的是各级工会干部,不需其他费用,所有保费就是用于职工的赔付和慰问,使职工受益最大化。

四是投入少、保障大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投保费用低,赔付比例高。

四个险种最低缴费为26元,最高缴费为100元,最高赔付达8.16万元,另达不到赔付标准的还可享受慰问。

五是方便、快捷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办理,理赔手续简单,只需病历或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不影响其它渠道报销。

理赔实行一次办结并当场支付的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服务。

六是团体参保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以单位集体参保的,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保险办事处申请参加,所有参保、赔付等手续都有本单位工会办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 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 50 人。

不足 50 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 60%。

单位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的须 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 20 人。

一、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维护职工基本经济利益,增强职工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现制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在公司党政领导下,本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高职工抗风险能力的原则,实现全员参保,规范代办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形成体系畅通、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良好、服务周到、职工满意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公司工会为主的淮化集团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建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员网络。

代办员工作与业务分别接受公司工会和所在分会领导。

三、工作制度1、代办员例会制: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总结讲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2、报案与理赔制:代办员在职工出险三天以内需及时报案,并配合做好赔付工作,如实填写书面报案材料,出具理赔所需有关证明。

3、代办员资格认定:各基层工会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办事能力的同志担任代办员,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因工作调整变动,或不能履行代办员职责的免去其代办员资格。

四、规范管理公司工会建立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平台。

对全部参保职工及报案、赔付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各基层工会代办员要相应建立基础台帐,暂不具备电子信息管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报表和备份盘形式进行档案管理。

五、工作考核1、代办员应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所有参保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会员号等重要资料要确保准确无误。

要督查所有报案职工必须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2、职工互助保障是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具体工作,公司工会将纳入创建职工之家及工会各类评先活动予以考核。

3、对工作突出的代办员,推荐参加省、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或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司帮扶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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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精神,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

本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第三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

其业务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各会员筹集而成,会员人会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任务如下:
1、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社会互助保险及其它相应险种的社会互助保险活动。

2、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年满18岁的职工和工会会员,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八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要交纳会费,于会员人会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会员对已认可、但未交纳的会费不得以对互助会或对其他会员的债权抵销。

第十条会员未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不得将会费转让他人抵偿债务或做债务担保。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互助会举办的各项互助保险活动;
2、推举和被推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3、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按规定享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收益。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2、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3、交纳会费,并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险计划;
4、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的活动;
5、对互助会诚实、信用,不从事损害互助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1、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的报告;
2、推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成员;
3、审议通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发展规划和财务报告;
4、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修改互助会章程;
6、决定互助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理事会建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推举产生。

每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决定事宜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互助会的发展规划;
2、确走互助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3、听取并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互助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5、提出互助会章程修改方案;
6、聘任和解骋管委会的正副主任,决定对其的奖惩;
7、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若干中心城市工会代表和社会保险专家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互助会的会长、福会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由理事长主持。

当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日常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管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可以连聘。

主任为互助会法人代表,管委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主任的职权是
1、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2、制订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展业计划方案;
3、提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5、提出互助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6、向理事会提名管委会副主任人选;
7、决定管委会主任(不含副主任)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8、审议互助会各派出分支机构(合作社)的主任人选;
9、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监事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设立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管委会开展的业务,管委会主任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由全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会员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专家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和罢免。

互助会管委会正、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派代表列席管委会会议;
2、监督管委会主任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互助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3、检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财务状况;
4、必要时,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承担。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互助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会费;
2、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费及其增值;
3、国内外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赞助或投资;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会员缴纳的会费由互助会统一管理。

除留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全部并入保险总准备基金。

第三十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个人养老等储蓄性保费收入是会员的个人储金,到期后要全部返还给会员。

第三十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提留一定比例的保费做为总准备金以应付重灾(险)发生时调剂余缺、统筹使用。

总会的基金收益,除补充总准备金外,按比例返还各派出机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有权取得保费增值分配的收益。

第三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制定。

第三十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对其债务责任,以全部资产力限,会员对互助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交纳的会费及
参加互助保险费用力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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