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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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金融管理制度范本

邮储银行金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储银行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邮储银行实行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各级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银行稳定运行。

第五条总行负责制定全行金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并对各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分行负责贯彻落实总行金融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对所辖支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支行负责执行总行和分行金融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邮储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条各级机构应按照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邮储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控制等。

第十二条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邮储银行业务管理应遵循合规、审慎、高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六条建立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第六章信息技术管理第十八条邮储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制度管理办法精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制度管理办法精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计划 (5)第三章起草 (6)第四章审查 (9)第五章审批与执行 (10)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12)第七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

邮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邮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邮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保障储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邮政储蓄业务是指邮政企业提供的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代理支付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邮政储蓄业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稳健经营、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客户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吸收存款第五条邮政储蓄机构可以向储户吸收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它存款,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条储户办理存款手续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存款金额、存期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存款凭证。

第七条储户办理存款时必须确保存款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存放毒品、赃款等违法资金。

第八条储户可以随时办理取款手续,但应当提前告知邮政储蓄机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九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加强对存款业务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发放贷款第十条邮政储蓄机构可以根据风险评估、贷款用途等情况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当提供贷款用途、抵押品、担保人等相关资料,并签署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不得擅自挪用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邮政储蓄机构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借款人的信用。

第四章代理支付第十四条邮政储蓄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代理支付服务,如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

第十五条客户办理代理支付手续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支付金额、收款方等相关资料,并签署支付授权书。

第十六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对代理支付业务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支付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的监控。

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取得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计划 (5)第三章起草 (6)第四章审查 (9)第五章审批与执行 (10)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12)第七章附则 (15)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它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事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邮储规章制度有哪些

邮储规章制度有哪些

邮储规章制度有哪些一、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邮政储蓄机构通常是由行政部门和基层网点两个层级构成。

行政部门负责机构整体运营与管理,基层网点负责具体业务开展。

1.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主要包括总行和各地区分行。

总行主要负责全国范围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战略决策;各地区分行则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2. 基层网点基层网点主要包括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

支行是机构中级别最高的单位,负责管理下属分理处和储蓄所,同时也负责开展各类业务。

分理处则是支行的分支机构,主要面向市区居民提供服务。

储蓄所一般设立在乡镇和农村,主要服务当地居民。

二、员工权利与义务邮储机构规章制度中一般会规定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机构利益。

1. 员工权利员工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合理待遇和福利、享受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参与机构民主管理等。

2. 员工义务员工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机构规章制度、维护机构声誉、维护机构安全等。

三、业务规定与操作流程邮储规章制度中还会详细规定各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例如储蓄存款业务、贷款发放业务、结算清算业务等。

1. 储蓄存款业务邮储规章制度一般会规定存款种类、存款金额、户名核对等细节规定,以确保存款业务正常灵活进行。

2. 贷款发放业务邮储规章制度一般会规定审批程序、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以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结算清算业务邮储规章制度一般会规定结算方式、对账时间、账务处理等,以确保结算清算准确无误。

四、风险防范措施与内部监督邮储规章制度还会规定风险管理措施和内部监督制度,以确保机构安全稳健运营。

1. 风险管理措施邮储机构一般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防范措施。

2. 内部监督邮储机构一般会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合规监督等,以确保机构内部运作符合法规和规章制度。

总结邮储规章制度是邮政储蓄机构管理的基础,对于维护机构稳健运营和员工权益保障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邮政银行规章制度范本

邮政银行规章制度范本

邮政银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邮政银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从事银行业务,服务于社会经济,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邮政银行依法开展金融服务,遵守诚实信用、谨慎经营的原则,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条邮政银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设立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邮政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突发事件。

第六条邮政银行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服务品质。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责任,进行处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邮政银行设立总行,总行设立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第九条邮政银行设立各级分支机构,包括省级分行、市级分行和支行等。

第十条邮政银行总行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负责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邮政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立行长和管理团队,负责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邮政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内控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邮政银行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客户对接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四条邮政银行依法经营,开展各类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投资等业务。

第十五条邮政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邮政银行开展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控制框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邮政银行开展客户管理,建立客户档案,保护客户隐私,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邮政银行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邮政银行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加强风险预防,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邮储银行企业规章制度

邮储银行企业规章制度

邮储银行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储银行员工的行为,维护银行的正常运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邮储银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忠诚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邮储银行全体员工均应接受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并能熟练掌握和遵守。

第四条邮储银行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不得有不公平待遇或特权现象。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邮储银行各岗位员工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勤勉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务人员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动业务流程或规则。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的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条各级主管必须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邮储银行员工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绝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邮储银行员工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严禁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第十一条邮储银行员工不得参与违规操作,不得向客户散布虚假信息,保障客户投资安全。

第十二条邮储银行员工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与银行业务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员工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银行纪律进行相应惩处,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等。

第十四条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员工,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邮储银行对于违纪行为提出的处分决定,员工必须服从并配合执行,不得有异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经银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邮储银行所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内容不足之处,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须经银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将给予相应奖励和嘉奖。

邮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邮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邮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规范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活动,保障邮政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规章制度,是指邮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员工行为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三条邮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连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邮政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邮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邮政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制定第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结合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制定邮政规章制度。

第六条邮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调查研究、论证、审查等程序,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科学、实用。

第七条邮政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包括规章制度的名称、适用范围、制定依据、具体条款、实施日期、解释权限等内容。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对邮政规章制度进行编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发布。

第三章实施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政规章制度的实施机制,确保邮政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对邮政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邮政规章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定期对邮政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家邮政局应当加强对邮政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邮政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各级邮政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邮政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邮政规章制度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政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机制,对不再适用的邮政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邮政局或者各级邮政局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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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计划(5)第三章起草(6)第四章审查(9)第五章审批与执行(10)第六章修订与废止(12)第七章附则(15)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

“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此类。

(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

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

“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

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

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

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性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

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

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

在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分行应尽量不再专门制定规章制度,以提高全行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条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

如确有需要,须报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各级机构法律合规部门是本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一)牵头组织本机构的制度管理工作;(二)对本机构相关部门及辖内下级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是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维护管理;(三)承担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解释执行职责;(四)监督、评价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制度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二)我行现行的规章制度要求;(三)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四)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五)业务检查或审计发现存在规章制度缺失;(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存在一般性冲突;(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一般性冲突;(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规章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四)上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与上级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五)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条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1月5日前)编制本部门本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向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请审查。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有必要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事先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归集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按照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内部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各部门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该计划与否的审查意见。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部门对本行规章制度管理状况的掌握情况作出补充计划。

第十二条完成计划审查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编制本行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报请本行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下级机构根据上级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结合本级机构实际情况,拟定本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并报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各类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制度起草部门是该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规章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行管理层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

第十五条制度起草部门在草拟规章制度前,应重点就规章制度规范的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一)确定规范或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二)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资料,了解监管规定和要求;(三)收集同业可参考资料,或对同业进行调研,了解同业的相关情况;(四)收集行内与该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协调现有规章制度和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关系;(五)收集分支机构关于制度拟定的意见和建议;(六)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七)论证有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风险可控性。

相关论证情况和过程作为规章制度起草说明的重要依据和来源。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正文应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目的格式依次编写,正文最高格式层级不能低于“条”。

正文的编、章、节、条用“第×编”、“第×章”、“第×节”、“第×条”分别表示,采用中文数字连续顺序号表示;正文的“条”下设“款”,款下设“项”和“目”,“款”不编号,“项”用中文数字加双括号依次编号,“目”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

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在制度名称后加注制度发布的年份版本号,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

制度公布后修订时,制度版本号应调整,调整为“××年修订版)。

修订制度(包括个别条款的修订、增加、废止等)时,制度主办部门应调整制度版本。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可以采用试行或暂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范围试点试用。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命名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或暂行,2014年版)”。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或暂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试行期届满前,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

试行或暂行期届满六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可督促制度归口管理部门限期完成修订。

第十九条制度起草部门在完成规章制度起草后,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和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及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与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风险控制措施、需要注意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制度起草部门在将规章制度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征求意见时,除征求意见稿外,应同时提供辅助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一)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单;控制要求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与本行现行有效其他相关制度及制度体系相衔接且协调一致;(二)规章制度的内控有效性,规章制度的管理措施和流程是否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三)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在流程设计方面、质量记录运用方面、管控措施实施方面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规章制度的名称、体例安排、语言规范等是否符合内部制度管理规范;(五)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范性,规章制度起草程序是否已经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是否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予以吸收和反馈;(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制度起草部门应根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制度审查稿。

制度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

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提交审批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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