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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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一概念辨析(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中央财政拨款等。

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

例如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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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案例1:
【案情简介】



1. 某市发布《节约用水规定》规定,在规定发布年度用水大户(用水 量超过千万吨者)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而该年度用水超过千万吨的 只有两家企业。 2.某市发出通告,要求迎泽街两旁100米以内所有住户在半年内搬迁。 3. 某区司法局发布《律师管理办法》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 。 4. 交通局发布通知,本月27日,对该地区所有出租车进行年度审核。 5. 某县规定,本县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能购买辉瑞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 。
能否反复适用 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 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 利义务的方式
行为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
强调调查程序以 及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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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不 同表现形式以及 效力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的意义:
2.受到监督和审 查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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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撇销与废止
条 件
无 效 撤 销 废 止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等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 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 力
自始不发生任 何效力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可 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 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 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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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 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监督与救济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监督与救济概述
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部自上 而下的监督,或者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机 构对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进行的监督。
• 层级监督 • 行政监察 • 审计监督
•备案审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信访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专项调查活动 •请示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报告制度
三、非国家权力性监督
执政党的监督 1.共产党通过制定正确
• 政党和政协的监督
参政党的监督 的路线、方针、政策; 2(.通1过)共在产政党治的协各商级组中
政协的监督
• 社会组织监督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申请复 议,提起诉讼等
• 公民个人监督
织向对行各政级机政关府提具体出实意施 党 和 过 3见会(.党国 程的;发3员家 ;路)(言干的线在和2部法、)视提担律方在察任出、针政、政、法提协调府令政案重大研策的; 要中职提务出;意见或用其 4他.通形过式宣提传出教育批和评思和想 政建治议工。作等手段;
原论》,社会科学言论出 版社,2011年版。
作业
1.论述我国的特定问 题调查?
我国的监督制度有哪 些不足?如何完善。
监督与救济概述
监督行政的概念 国家权力性监督 非国家权力性监督 救济概述
一、监督行政的概念
监督
行政主体 监督
行政相对人
监督主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政主体
(包括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

监 督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以外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



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从行政法的组成来看,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则是是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其中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这一类规范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不是单纯的包含关系,行政诉讼法更扩展了行政法的内涵。

首先,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被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予以解决和保护。

没有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中大量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如被违背都难以得到纠正。

同时,行政诉讼法是为实现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的正确实施而制定并起作用的,没有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诉讼法则失去了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辨析)此外,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还有紧密的承接关系。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就它们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而言,都具有保障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作用,但两者有阶段上的承接。

行政程序法是在行政活动的事中就形成保障实现实体权利的作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活动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通过裁判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纠正已被扭曲的实体法律关系来最后保障实体法规范的正确实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 ppt课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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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行政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监督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政治组织、 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的监督活动。 狭义的监督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包 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等一般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 。只有狭义的监督行政才具有行政法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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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机关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是指国家权力机关 及其组成人员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等实施的 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亦即人大监督 行政,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县级以上人 大常委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各级人大代表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等 依法行政活动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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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行政的特征
(二)监督行政的特定性 监督行政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担负国家行
政职能的组织和人员。监督行政的重点对象是行政 机关及其公务员,可以延伸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行政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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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行政的特征
(三)监督行政的独立性 无论是行政系统外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内的监
第十三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监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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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督行政概述 第二节 监督行政的类型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 第四节 行政机关专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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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监督行 政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介绍监督行政法概念与类型, 重点阐释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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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监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行政权力也得到了不断的扩张。

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监督。

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两个法律领域中的行政监督,成为了实现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行使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威。

行政监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行政监督的方式(一)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是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最简单、最基本的监督方式。

当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出现瑕疵或者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警告。

(二)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是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正式手段,书面警告可以体现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停止违法行为。

当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停止违法行为的方式进行监督。

(四)限制行政权力。

当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有可能引发重大的违法行为,会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其权力,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撤销行政行为。

如果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有明显错误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采取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使行政行为失效。

(六)追究责任。

当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监督的对象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同时,行政监督也包括对政府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和政府其他机关的监督。

四、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主执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形式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6、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9、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0、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1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有关要求的行为。

15、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16、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已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行为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模型模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经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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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行政监督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中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是()。

A.上下级监督B.职能监督C.主管监督D.审计监督2.我国审计署审计长由()任免。

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全国人大D.党中央3.公民的监督行为是一种()。

A.法律行为B.民事行为C.政治行为D.组织行为4.行政监督的内容很多,核心问题是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A.行政权力的行使情况B.日常行为情况C.非职务行为情况D.非行政行为情况5.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A.双重领导B.多重领导C.单向领导D.间接领导6.权力机关对行政监察的内容,除法律监督外,还有()。

A.工作监督B.会议监督C.日常监督D.专门监督二、多项选择题:1.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要有()A.双向监督 B.行政监察C.专门监督 D.一般监督E.审计监督2.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有()。

A.调查权B.建议权C.检查权D.行政处分权E.审核权3.行政监察机关的直接处分权包括()。

A.开除 B.撤职C.记大过D.降级E.警告4.审计机关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A.处理权B.通报权C.建议权D.调查权E.检察权5.我国权力机关对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A.法律监督 B.会议监督C.一般监督 D.工作监督E.日常监督三、判断题:1.行政监督并不直接改变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

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

3.对行政机关开除公职行为不服的,公务员可依法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行政监督既包括外部监督也包括内部监督()。

5.行政监督的主体有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

6.行政监督等同于行政法制监督。

四、简答题:1.简述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区别?2.简述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形式。

3.简述审计权的主要内容。

4.简述行政监督的特征。

五、论述题1.试述行政监督的任务及作用2.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哪些?3.试述我国司法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六、案例分析国家机关只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某县河道堤防管理站,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为加强河道管理,对采运沙子的车辆进行截查。

1999年3月15日上午,检查人员在迎上河巡逻时,发现在迎上河有乱采沙子车辆。

检查人员查明是某建筑公司所为,遂告知该建筑公司准备对其进行处罚。

该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3月15日并没有到迎上河里采、拉沙子,而是在平安乡平安沙场接沙子5车,有该沙场出具的交款收据和沙场现场人员及司机为证。

县河道堤防管理站通过调查认为,建筑公司提供的平安沙场交款收据是事后伪造的,所称的人证也是伪证。

因而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作出了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县河道管理站的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河道管理站的处理决定,并责令河道管理站赔偿因截车检查而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思考]河道管理站对拉沙车辆拦截检查给被检查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C)3.(A)4.(A)5.(A)6.(A)二、多项选择题:1.(BDE)2.(ABCD)3.(BCDE)4.(ABCDE)5.(BE)三、判断题:1.(√)2.(×)3.(√)4.(×)5.(×)四、简答题:1.答: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区别有:首先,监督的主体不同。

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以外的组织与个人。

其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客体为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行为。

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职权职责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其客体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最后,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监督是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行政法制监督行为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2.答: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们主要包括:(1)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

(2)申诉。

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诉自己合法权益被违法失职行为侵犯,要求撤销该种行为,追究实施违法失职行为者的责任,恢复其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3)控告。

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控诉、告发某种违法失职和犯罪行为。

(4)检举。

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揭发某种违法、失职或犯罪行为。

(5)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这是人民群众了解政情,对政府提出询问,提高政府活动透明度,监督政府的极好方式。

3.答:审计权的主要内容有:(1)调查权。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调查并追索证明材料;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

(2)处理权。

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拔款等等。

(3)采取强制措施。

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金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4)通报。

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答:行政监督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次,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情况。

第四,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最后,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论述题1.答: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

行政监督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环节之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预防作用。

防患于未然,通过行政监督把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非法行政消灭于未发生之前,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行政管理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2)补救作用。

通过行政监督揭露出各种问题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监督机关有权指出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的各种过失、错误和违法现象,促使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各种不良行政,给予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得的赔偿,以及促使政府部门采取补救措施,防止行政管理中更大的失误和损害。

(3)改进作用。

通过行政监督所揭露出的问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式,表扬先进,批评后进,促使政府公务员改进工作,提高素质。

2.答: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审定权。

各级权力机关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行使法制审查权。

撤销本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命令和决议。

(3)行使罢免权。

罢免同级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4)行使质询权。

在人大开会期间,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质询,作出答复。

(5)行使视察、检查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发现问题,调查政府部门的工作,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处理政府机关某种特殊性的问题等等。

3.答:我国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它所监督的范围是:第一,通过法纪检察部门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贿赂以及检察部门认为需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检察权。

第二,通过经济检察部门对行政人员中的贪污、行贿受贿、假冒商标、滥伐盗伐森林等案件行使检察权。

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将以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通知书的方式,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通过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案件、处罚行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对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

其工作方式主要有:(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追究违法、失职、犯罪的行政人员的责任。

(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追究在民事活动中违法、侵权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民事责任。

(3)通过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追究行政人员违法、失职、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六、案例分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法行使职权对拉沙车辆拦截检查,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但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所称其车子在平安沙场拉沙子与事实不符,交款收据也是伪造的,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是正确的。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依法拦截其沙车、进行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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