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矿山生产安全是矿山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家对矿山行业的严格要求。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山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矿山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1.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的目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矿务安全、提高作业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矿山经营者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矿山经营者必须将矿工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搭建安全生产的保障平台。
(2)全员参与原则:矿工是矿山生产的主体,应当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3)预防为主原则:依据矿山生产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措施。
(4)法律法规原则:矿山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科学技术原则: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矿山生产安全水平。
3.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方(1)矿山经营者责任:矿山经营者是矿山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制定和完善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2)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行业监测预警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4. 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1)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经营者应当根据矿山生产特点,编制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加强矿工培训和教育:矿山经营者应当组织矿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3)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矿山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规章制度要求,落实矿区安全生产的各项防护措施,包括现场管理、作业操作、职业健康等方面。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露天矿山的安全运营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露天矿山的生产经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安全永远是第一要务。
2. 预防为主:重视事故预防,加强隐患排查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强调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
4. 法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5. 人民至上:保护矿山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尊重人民意愿,倾听意见建议。
二、安全组织和管理1.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三、安全生产措施1. 安全生产设施:确保矿山的通风、排水、防火、防爆、照明等设施设备完善、可靠、有效。
2. 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3. 环境监测: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紧急救援:建立健全矿山紧急救援预案和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专业队伍。
四、事故应急处理1. 灾害预警: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及时掌握自然灾害、工程灾害等风险信息。
2. 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突发事故时的快速响应和救援措施。
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4. 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监督和检查1. 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施和措施的有效运行。
2. 安全评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露天矿山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采矿、选矿和矿山辅助作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矿山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还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分工;2. 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3. 安全操作规程;4. 事故应急预案;5. 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6. 安全巡查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事故应急能力。
第四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应当有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方可从事。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五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购置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安全可靠的状态。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规定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规定一、矿山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总则: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安全管理部门:矿山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安全会议制度:矿山应当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安全演练: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设施设备标准:矿山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安全生产。
•作业标准:矿山应当根据不同作业环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
•应急预案标准:矿山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事件的处理流程。
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自查自纠:矿山单位应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
•社会监督: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矿山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矿山事故应急处理•事故报告:矿山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做好信息共享。
•伤员救治:矿山应组织救援力量及时救治事故伤员,确保人员安全。
•事故调查:矿山应当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
五、矿山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矿山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知识宣传:矿山应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意识建设:矿山应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鼓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结语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主要围绕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管、事故应急处理和员工安全教育等方面展开,通过落实相关规定,可以有效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进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一、总则矿山是特殊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是矿山经营管理的首要任务。
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矿山安全生产责任1. 矿山企业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行责任落实到位,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规范。
2.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三、矿山安全生产措施1. 矿山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保障安全生产。
2. 矿山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矿山安全检查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
四、矿山事故处理1. 矿山发生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 矿山事故后处理矿山企业应当彻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总结教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矿山安全生产考核评估1. 矿山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估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完善不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结语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
只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有序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和引导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旗下全部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含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防备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山负责人担负主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负副主任,矿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会代表构成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矫正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需充分认得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矿山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形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矿山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订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内容:1.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各岗位知责、守责、尽责。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地下采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证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进行。
第三条地下采矿山是指地表以下的工作面和采空区的系统,包括采矿井、洞矿和斜井等地下采动工程。
第四条地下采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地下采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担负安全生产风险的主要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地下采矿山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地下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中,大型矿山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中小型矿山可以兼任其它职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四)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六)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与地下采矿山的其他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第九条地下采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应当经过地下采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批准,并向地下采矿山的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采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二)地下采矿工作面的管理;(三)安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四)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六)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八)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九)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要求,并进行适时修订。
第六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体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八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他应当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他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各环节的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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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标准,有效的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障矿山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而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1.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公司、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工段负责人
进行岗位前设备操作规程教育及实际操作示范。
2.无论任何岗位或工种的员工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其使用、维护、保养责
任全部落实贯彻到员工个人。
矿井、工段、班组所使用的无专人管理的机器设备,由本部门领导负责落实责任。
3.所有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工作。
4.对员工玩忽职守,技术方案未经过讨论随意指挥,违反安全规章及设备
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等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工程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按照设备事故等级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划
分: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0元,停产0.5—12h。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10000元以上,停产12—48h。
三、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停产48h以上。
6.当发生工伤或设备事故时,班组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将
事故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
7.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做好上报工作,事故报告单如下:
一、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概况。
二、事故发生前后经过及责任者当事人书写或笔录。
三、设备损失情况,工伤医院证明。
四、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和分析处理结果,必要时拍摄照片。
五、整改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
8.事故性质的确定
一、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如违反安全
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维护修理质量不合格、超负荷运载等
原因。
二、质量事故:因原设计、制作、安装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质量事故。
三、自然事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如洪水、风暴等造成的事故
为自然事故。
9.事故的责任划分
一、领导责任:按照事故等级的不同,各级领导要负安全教育、督查
落实不力的责任,责任比例一般不超过40﹪,一次处罚100—1000
元
二、直接责任: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
按安全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对照检查,确定责任比例,一般在50
﹪以上的责任。
三、间接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但不是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不超过
10﹪的责任。
10.事故损失计算
一、直接损失费:按所发生的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接待费进行
计算。
二、停产损失:按停产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进行计算。
三、修理费:按所发生的材料费﹢备件费﹢工具辅助费﹢工时费进行
计算。
四、事故总损失费:按以上方法计算后累计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