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活动。
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应当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规范并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深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包括:(一)对上市公司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责任;(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予以公开谴责;(三)组织对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酌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情况的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深交所所有。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上市公司:指经深交所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 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私募市场以及其他合法途径非债务形式取得的资金。
- 披露信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对发行人、发行产品和发行结果等信息进行披露。
- 纪律处分:指深交所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警告、罚款、限制业务、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理措施。
- 经办人员:指深交所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具体事务处理的责任人员。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机构。
- 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等组成。
- 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与说明,以便于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募集资金的范围和用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的范围包括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募集资金。
其中,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则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
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严禁挪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用于与募集项目无关的用途。
3. 募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募集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信息公开和使用募集资金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风险提示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2 资金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获得募集资金后,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3.3 风险控制要求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合理控制风险,避免过度冒险。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3.4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1. 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导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 修订内容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募集资金的用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和与发展前景密切相关的领域。
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应当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2.2 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募集资金的独立存放、专款专用。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主体。
2.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情况等。
2.4 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指导原则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
3. 上市公司应对措施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及时调整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本指导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4. 总结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指导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为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有需要,请随时告诉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遵循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原则,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建设信息系统及其他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的合理用途。
第三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进行专项管理,划分专项用途,建立专项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合规、募集条件、用途与负债匹配、信息披露、监管协调等原则。
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募集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章募集条件第六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募集资金的条件包括:(一)完成注册登记并获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招股意向书;(二)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非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过去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未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且自公司首发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上市满3年期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五)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不违反法律法规或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六)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条件包括:(一)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需要,进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二)募集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净资产的50%,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单项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

《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版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情况。
这一条例的公布对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2.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条例规定了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设备更新、项目投资等方面。
同时,条例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和监管,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募集资金管理机构:条例明确了上市公司应设立募集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这一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并报告给有关监管机构。
这一举措有助于增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防止滥用和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5. 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这一条例的公布将提高对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影响和意义2020年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的公布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1. 保护投资者权益:条例的公布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2. 规范市场秩序:条例的实施将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减少不正当的资金使用和滥用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条例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机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4. 加强监管力度:条例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要求更加严格,有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深度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度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引言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有效规范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行为,深交所于年颁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2.1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开支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营运资金用于企业日常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获得长期回报其他合法用途。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要求上市公司在使用前需进行披露,并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2.2 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效利用上市公司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及时公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透明。
2.3 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深交所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风险提示上市公司需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监管执法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执法,对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影响与展望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信心。
未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发挥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结论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披露,同时,深交所也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执法,以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文档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定义与术语3. 募集资金的用途4.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5. 募集资金的披露与报告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7. 附则8. 附件1. 引言本合同文档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管理与监督、披露与报告等行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定义与术语2.1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从投资者处筹集的资金。
2.2 上市公司: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3 投资者: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个人或机构。
3. 募集资金的用途3.1 上市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3.2 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合法用途。
3.3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财务资助、购买理财产品等非经营性支出。
4.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4.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审批流程、使用范围等。
4.2 上市公司应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募集资金与公司其他资金分开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4.3 上市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4.4 上市公司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部门的监管,及时提供募集资金的相关资料。
5. 募集资金的披露与报告5.1 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账户的余额等。
5.2 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投资者披露审计报告。
5.3 上市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6.1 上市公司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交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深交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一月三十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五) 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六) 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