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第八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相关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证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交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候选人取得的证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证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关于董事会秘书规定范本

关于董事会秘书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提高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工作助手,担负着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的法定职责和其他任务。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严守企业机密,忠实履行职责,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书处理能力,且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机密,遵循纪律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会的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报告并征得董事会的确认。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董事会决议,且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协助董事会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决议和相关文件;(二)负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和落实,并及时报告董事会;(三)管理和维护董事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其完整、准确、方便查阅;(四)协助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他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五)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六)协调和处理董事会的事务,及时反馈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企业章程等文件的研究、解读和执行;(八)承办董事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享有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和条件的权利;(二)按照董事会的授权,享有对董事会办公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的权利;(三)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并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四)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的权利。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董事会工作中知悉的机密事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滥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不得从事与董事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和董事会开展工作,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经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对外的重要代表,主要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沟通连系,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保护相关知识;(三)熟悉公司业务和运营情况;(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人员,应经公司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要求,规范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申请和任职情况,确保任命合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核和考核。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1、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机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是董事会秘书的职业所必须的。
不仅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一般同时担任证券事务部部长。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也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总体来说,证券事务代表就是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职责: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工作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沟通,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维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安排,记录,与投行、基金公司的沟通及关系维护,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定向增发、股份回购、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操作和实施等资本运作。
部门内部日常工作内容主要负责研究资本市场政策、法律等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证券市场信息支持,贯彻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按时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及时、准确、规范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保证公司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相关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六)公司现任监事;(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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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八条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本所根据前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作为资格培训教材,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
第十二条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本所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参考人员被本所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前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后续培训第十五条参加后续培训的人员是指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网上自学、集中面授、座谈讨论、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举办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后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和本所颁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监管案例与实证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题(针对非财会专业人员);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题的培训。
第十八条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后续培训的,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相关人员名单。
第五章资格管理第二十一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说明自前次年度申报或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二)连续两年被本所考核不合格的;(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所网站将及时公布被注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前述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本所已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明》依然有效。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