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武政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
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
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当对环境进行整治时需要发出通告。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环境卫生整治通告,供大家参考!环境卫生整治通告范文篇一驻镇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镇居住居民:为了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集镇容貌,提升城镇品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优化我镇投资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组织对红庙集镇范围内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有商品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借空经营和流动经营、禁止占用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
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进出口通道摆摊设点,杜绝市场外溢。
三、各类车辆维修、废品收购行业必须入场、入室经营,凡无证经营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必须自行清理。
四、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须自行拆除或搬迁。
五、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等户外广告必须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影响镇容镇貌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缮。
六、各类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分类有序停放,严禁占道停放,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或带泥上路运行。
七、禁止在道路两侧倾倒垃圾,种植和堆放灰堆、草堆等杂物。
八、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建筑等任何垃圾,不准在集镇范围内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在集镇范围内乱堆乱倒垃圾,不准向楼下、门窗外抛扔脏物杂物。
不准向街道、人行过道倾倒污水。
住户、门店应主动、及时清除周围的垃圾及墙上的张贴物必须定期清除,确保整洁美观。
九、居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集镇镇容环境卫生水平。
镇环卫、国土、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4b25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着力推进《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规划》)实施。
到2015年,全省建成较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市(县)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襄阳、宜昌、十堰市和三峡、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70%、乡镇达到30%以上。
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全省50%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二、重点工作(一)编制(修订)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于2013年底前编制(修订)完成城市(乡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与毗邻的市(县)共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地要勇于打破行政区划,采取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模式,建设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2.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工艺。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9bba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80.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鲁建城管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举一反三,进一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是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既关系到公共财政投入效益,又关系到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了部分省市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污染问题。
各市、县(市、区)城乡环卫一体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行和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把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将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不断提升转运站运行监管水平,提高转运能力。
二、合理布局,加强规范管理各市要统筹建设、合理布局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垃圾分类等因素的影响,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
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建设一处转运站,在满足垃圾清运要求的前提下,相邻乡镇(街道)可共建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商务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城〔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教育厅、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教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建城〔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鄂建文〔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8〕56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城管委(局)、住建委(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9月份省厅组织专家,对部分地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现状、安全隐患等进行了评估调查,发现地下水检测不到位、作业不规范、渗沥液处理容量有限、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密等问题在全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为切实加强卫生填埋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得到及时规范处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卫生填埋场的规范化建设(一)加大卫生填埋场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靠政府补贴维持运营,因财力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各地要切实强化保基本民生、保生态环境的意识,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的投入,确保设施的运营维护。
(二)加强卫生填埋场建设全过程管控。
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扎实做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场址比选、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科学论证和选择,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实施规范建设,为后期规范化运营打下坚实基础。
(三)尽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各地要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地下水水质监测、雨污分流、渗滤液处理、防火、防爆、灭火、除臭以及防护隔离网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尽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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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2004年通告第2号
为加强对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打击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渣土)的行为,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垃圾渣土消纳许可手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二)运输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在尚未建设垃圾渣土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城乡结合部、郊区乡镇等地区,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选择就近的垃圾渣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垃圾渣土不得违法进行运输和处理
(一)不得擅自运输和消纳垃圾渣土。
(二)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农村承包的土地不得堆放、处理垃圾渣土。
(五)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三、加强对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的查处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环保、土地、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违反规定乱堆乱倒垃圾渣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堆放垃圾渣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土地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土地堆放垃圾渣土、给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占用耕地、林地等数量较大或者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有关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市民反映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必须及时核实和查处。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经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城管热线电话:96310
市市政管委监督电话:
市环保局监督电话:12369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督电话: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监督电话:
区、县政府监督电话:
朝阳区
海淀区(日)、(夜)
丰台区(日)、(夜)
石景山区
门头沟区
房山区、
大兴区
昌平区
顺义区、
通州区
平谷区
怀柔区(日)、(夜)
密云县
延庆县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