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对学生学业、行为表现的评价和监管的基础。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规定。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中小学校。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使用及学籍维护。
1. 学籍注册: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情况、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
学籍注册后,学校会为每位学生发放学生证,并留存学生相关材料备案。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班、转学、留级、升级、退学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和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使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遵守学籍使用的相关规定。
学生使用学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及时跟踪学生学业和行为表现。
学生使用学籍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学籍维护:学校要加强学籍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学籍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要公平对待,在学籍管理上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2. 优质原则:学校要提供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确保学生享有合法权益。
3. 管理原则: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法制原则:学校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敬业原则:学校要敬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学籍注册的具体措施1. 学生入学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籍注册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
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穗天教办转[2007]71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广东省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07】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负责本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各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以及新学期前三个星期进行。
初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原则上不再接收学生转入插班。
三、在接收学生转学插班前,各学校必须办好转学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没有办好转学手续的学生,所有转学学生须同时提交学生户籍材料。
—1—
四、各学校在审核学生的转学材料时,必须同时完成网上转学流程。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校办理广州市内转学的学生,须统一从《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打印《广州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转学材料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名,不再使用我区原来使用的《广州市天河区初中学生转学联系卡》。
从外市转入的学生仍可使用《广州市天河区初中学生转学联系卡》至2007学年结束,从2008学年起全部使用《广州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粤教基[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省义务教育管理和办学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
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强,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不到全面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如有些学校课程计划不落实,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时有发生等。
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损害了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我省正向建设教育强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义务教育正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依法治教,促进广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平安和谐,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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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
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名册》(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表》、《在校学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学生名册》:小学一式两份,由镇教办验印后,分别存镇教办和学校;初中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教育局验印后,县(市、区)教育局、镇教办、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学籍册》由学校保存。
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造《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表》。
第十五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小学、初级中学,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六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即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
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生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七条学校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并传送到镇教办;镇教办汇总后传送到县(市、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小学生到镇教办、初中生到县(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转学、休学、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
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学校在报经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
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送镇教办验核,再报(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县(市、区)外及县(市、区)外转入生的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六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七条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小学报镇以上、初中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考勤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第三十一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章学科成绩考核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
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份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不及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籍表。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七条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并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九章毕业、结业、肆业第四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肆业。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肆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我省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样式;(一)《广东省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名册》(二)《广东省小学生学籍登记表》(三)《广东省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登记表》(四)《广东省小学(初中)流动学生名册》(五)《广东省小学(初中)毕业学生名册》(六)《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统计表(义评表一、义评表二、义评表三》(七)《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八)《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九)《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样式)》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书(样式)》四、《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供录入计算机用部分)填写和学生统编号编排方法说明》五、《广东省县(市、区)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