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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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苏价费[2010]284号

苏价费[2010]284号

苏价费284号2011-07-2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10年8月20日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的,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3、离任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8、司法鉴定审计;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11、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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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的,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3、离任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8、司法鉴定审计;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

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

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

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六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的责任(风险)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

即按照附件4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以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

(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的;(二)需要垫支相关费用的;(三)预收服务费用的;(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的;(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造成业务量大幅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六)因委托人改变委托目的、委托范围,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涉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的工作日志,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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