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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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的要求,为规范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加强监管,维护城市可经营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可经营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等。

第三条对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的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与效率原则。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省和市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监管部门及职责第四条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的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实施方案并申报立项;(二)负责项目经营权的招标、招募等具体组织工作,发放经营许可;(三)负责许可经营协议的谈判与签约;(四)对许可经营协议的履行实施监管;(五)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并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确保许可经营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与各部门监管行为和采取的监管措施能够协调统一;(六)负责许可经营项目的考核与评估;(七)负责处理被许可经营项目的用户和公众的投诉;(八)制定被许可经营项目应急处理预案;(九)负责应急预案组织与贯彻落实;(十)负责项目的接管与移交;(十一)组织制定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事项具体监管实施细则或评估、考核标准;(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佛府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函[201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指导、监督、协调统筹工作;各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水务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区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组织编制本市、区城市道路网规划。

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建设须符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佛府[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人事业,带领残疾人奔小康,共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救济或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重度残疾人,由户口所在的区、镇(街道)给予适当的护理补助。

第四条残疾人在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人证》实行免费挂号,并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化验、取药优先,凭《特困残疾人家庭医疗照顾证》门诊、急诊,药费减免15%,治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免20%。

对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仍因医疗费用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五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电表、水表等,凡是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优先安装并对其安装费实行优惠;供电公司对查验合格的残疾人用户工程,免费提供电能表并进行安装。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为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佛发〔2010〕3号)中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和“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全面启动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基本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

2011年建立托养补贴制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2012年各区建设好一所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各镇(街)至少有一所能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

2013年后逐步扩大覆盖面,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二、实施对象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佛山市户籍;(二)年龄在7周岁(含7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三)低保家庭及低保临界家庭。

三、组织领导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市残联主要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规划、制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制定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及检查督促落实等。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并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无障碍建设城市管理方案.doc

无障碍建设城市管理方案.doc

无障碍建设城市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舒适、便利,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参与,推动全区创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在XXXX,监督员小组由人等组成。

,监督建设、全区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

(7)定期开展聋人手语培训,逐步推广手语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的使用;提供服务业手语培训的数量和数量。

的信息(8)提交创作材料时,提交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故事片等宣传材料(含光盘)。

等3.区住房和建设局(技术要求如《XXXX人民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

,XXXX人民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设施,XXXX应实现无障碍设施,xxxx 。

中人民建筑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2)已建福利企业、福利院、养老院、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无障碍改造,改造率不低于8XXXX年。

住户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家庭入口、厨房、卧室、卫生间,设置安全扶手等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进入和使用。

5.规划部门(1)在编制该区域相关规划方案时,应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特殊内容,并在新建、扩建、改造项目。

中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2)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把关,确保所有新建、改扩建、道路、建筑、广场、公园、居住区等。

严格遵循省级+市级《无障碍建设实施方案》等法规和要求,同时规划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于没有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的,(3)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4)牵头组织和监督市政府相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完成6.地区发展和统计局认真落实省级、城市《无障碍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审核项目审批,督促落实。

7.区财政局将区级财政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投入、改造、维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建设、改造、维修资金筹集、拨款、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供应。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xx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 鹬
设的 监督管理。 ①
xx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 蝶
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 怅
无障碍设 施建设 和维护 的 监督管理。 稞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 ”
贸易、教育 、 园林、体育等部门按 照各自 职责, 协同实 施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发现建设 单 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渠
有违反本 办法规 定行 为的,应当责 令其限 期整改 。 窬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 障碍设 施,产权单 位或维 护 单位

应当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设置指 导 和提示人们正确使 用无
障碍设施 的图形 标 志。 膈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 未配套建设无障碍
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 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的建 设项目,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应 当会同 有关 部门制定改造


计划。产 权单位 或维 护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 强制性 规范及 本地 惶
的改造计 划对无障碍设 施进行 改造。与 道路、桥 梁 等市政设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 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 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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