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之令狐文艳创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经过申请、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在矿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环保等特点。
第四条所有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篡改、伪造或盗用他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对于违规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产品,将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无效的标志。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单位有权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标志使用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警告或撤销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考察、技术评估和资质审查等。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并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保障矿工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对于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进行检验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以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的细则范文,以供参考。
一、检验人员及要求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品质认证证书。
2. 检验人员应了解矿用产品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并具备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的能力。
3. 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协商。
二、矿用产品质量标志检验要求1. 检验产品的标志是否正确、完整。
包括产品名称、厂商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安全标志等信息是否清晰可见、准确无误。
2. 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机械安全性能、防护等级、防腐蚀能力等方面的检测。
3. 检验产品的可靠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工作效率、工作寿命、抗干扰能力、防雷击能力等方面的检测。
4. 检验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防尘、防水、抗震动、抗污染等方面的检测。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方法1. 可通过目视检查、测量、实验室测试等方式进行检验。
2. 对于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测量绝缘电阻、耐压、接地电阻、续流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测。
3. 对于产品的机械安全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测量外壳强度、抗震性能、防护等级等指标进行检测。
4. 对于产品的可靠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长时间运行测试等方式进行检测。
5. 对于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的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人工模拟测试等方式进行检测。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要求1. 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检验方法与仪器设备、检验结果与评定等内容,并应注明检验日期和签字盖章。
2. 检验报告应明确指出产品的主要缺陷和不符合项,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述与争议处置工作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述与争议处置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处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的申述、投诉与争议,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申述、投诉和争议。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负责处置相关的投诉、申述和争议。
第二章投诉与申述第四条属下列情形的能够投诉:(一)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无合法理由拖延工作的;(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无端拖延现场评审工作的;(三) 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测查验工作的查验机构无合法理由拖延查验工作的;(四)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各环节工作有异议的;(五) 对矿用产品的技术文件、生产现场、性能和安全标志的利用有异议的;(六)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七) 伪造、冒充和非法利用安全标志的;(八) 其它事项。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的可予以申述:(一)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以为无合法理由不予受理的;(二)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查验结果有异议的;(三) 对终止申办有异议的;(四) 对安全标志发放有异议的;(五) 对暂停、撤销安全标志有异议的;(六) 其它事项。
第六条争议包括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进程中,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现场评审组(成员)、检测查验机构、申请单位、获证生产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申述、投诉和争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函件或来访以书面形式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申述时限为相关事件发生的30日内。
第三章投诉、申述和争议的处置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接到申述、投诉与争议后,进行记录并初步核实。
第九条经初步核实属应受理的,指定人员负责调查落实。
第十条对争议的处置,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答。
第十一条对申述与投诉的处置,4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答。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安标办公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一、初审受理相关【问题1】:获证生产单位如何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答:请进入安标国家中心网站,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办指南》,可了解变更程序及相关要求。
【问题2】:我厂生产监测监控系统,需要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答: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3】: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无重要安全点,且无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4】:煤层瓦斯压力测定仪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瓦斯压力测定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通常是从围岩巷道(石门或围岩钻场)向煤层打孔径为50~75mm的钻孔,孔中放测压管,将钻孔密封后,用压力表直接进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
由于其构成简单(主要为压力表、测压管、连接设备、注浆泵、封孔材料等),组成设备为机械类产品,无过多安全点,且测试结果受施工工艺、测试地点的选取等的影响,目前未被明确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无需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如果瓦斯压力测定仪采用电气设备,实现瓦斯压力的自动测定和记录,由于涉及防爆安全相关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才能在煤矿使用。
【问题5】:哪类降尘装置不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由各种机械阀、喷头及水泵等机械产品组成的降尘装置,组成简单,无过多安全点,暂不需要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6】:电缆修补片(或称工业创可贴)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电缆修补片是用以修复电缆及电缆护套破损的材料,因该类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其修补质量与现场施工及操作水平密切相关,电缆修复后的密封与绝缘性能无法检验验证,产品也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安全标志。
二、技术审查相关【问题1】: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技术审查?答:申请单位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经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正式受理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最新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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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令狐文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
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
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
对安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
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初审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
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