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初探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初探摘要: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主宰着国际海上保险的灵魂。
本文浅析了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关于修改《海商法》的一点初步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定义效力一、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众所周知,投保人必须对保险的标的拥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产生效力的先决条件。
这是一条非常古老的法律原则,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法。
在那之前,保险业界其实并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基本上任何愿意缴付保费的人都可以买到一份保单。
这样造成的负面后果是十分恶劣的,居心叵测的人们得以利用保险牟利,不但致使赌博盛行,还导致谋财害命。
1746年,英国国王乔治二世颁布法令,在法令里首次规定了在海上保险领域强制实行保险利益制度:”如果不能证明有保险利益存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为英王陛下或其子民所拥有的船舶投保,也不得为已经装运或将要装运到这些船舶上的货物和商品投保。
违反本条规定而购买的保险绝对无效。
”于是这便产生了保险利益这个概念。
(一)英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界定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下称mia1906)所确立的。
mia1906第5条第1、2款规定”依本法规定,凡对于特定海上航程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保险利益。
特别是当一个人与特定航程或海上航程中任何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致使他因为保险标的安全无恙或准时到达目的而获益,或因保险标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蒙受损失或产生责任,此人有保险利益。
(二)学者观点1、广泛利益关系说(1)1806 年的lucena 诉craudurd 案中,英国法官law rence 认为:对船、货有没有保险利益,应以”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①(2)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如果某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系、联系或者相关,使得其本人将会因为标的的保全而获得财务利益或者优势,或者因特定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使标的破坏、终结、损害而蒙受财务损失,该人就具有保险利益。
浅析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

浅析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作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桥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广泛关注。
其中,保险利益作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对保障货物安全、减少运输风险、维护贸易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浅析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通过对保险利益的内涵、种类、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保险利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保险利益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将分析保险利益的种类及其特点,包括货物所有权利益、货物运输利益、货物责任利益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利益。
接着,文章将探讨影响保险利益的主要因素,如货物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距离、保险条款等,为实际操作中合理选择保险利益提供指导。
本文还将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提供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认识和解决方案,为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简称海运保险,是一种针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为货主或承运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业务。
这种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分散和转移风险,确保货物在国际海洋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从而保护货主和承运人的经济利益。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其保险标的为货物,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难以预测的风险,如海上风暴、触礁、火灾、盗窃等。
因此,海运保险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
海运保险涉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这些规则对保险责任的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海运保险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和监管要求,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海商法保险利益原则

海商法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概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人身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只有当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二、海商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在海商法领域,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海商法中的货物运输、船舶运输等业务涉及大量的风险,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可能会引发不正当的保险行为和欺诈行为。
其次,保险利益原则有助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防止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纠纷。
最后,保险利益原则能够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防止因过度赔偿而导致的道德风险。
三、海商法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在海商法中,要构成保险利益原则,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合法利益,这种利益应该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
2.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这种利益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这种利益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或理论上的。
4.保险利益必须是现有的利益,即这种利益应该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拥有的。
四、海商法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海商法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各类海上保险业务,包括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所有人、承运人、收货人等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在船舶保险中,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等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此外,在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中,石油公司、承包商等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五、海商法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演变随着海上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海商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早期的海商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只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等少数几种海上保险业务。
但随着海上风险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各国海商法逐步扩大了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海上贸易和航运秩序的稳定。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雹^H EBEINONGJI摘要:经济全球化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保证海上货物运输活动顺利进行重要环节之一,而保险利益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是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能否承保的基本因素。
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其次介绍保险利益相关学说;再次,从国际贸易术语的角度对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最后,从规范保险利益的概念、确定保险利益转移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利益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转移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河北经贸大学李文文1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1我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这样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内涵也有所阐述。
司玉琢教授解释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就是保险利益。
汪鹏南则认为保险利益独立存在于保险合同之外,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可以明确确定的经济利益。
学者覃有土、孙积禄也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系的主体对标的所享有的一种经济利益。
1.2英国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
据该法第五条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利益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在海上运输的货物无论在途中发生损害或者灭失,还是安全到达指定地点,也不管该货物是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是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只要是和海上货物有关系的人就能获得保险利益。
此外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一种作者简介:李文文,女,1995年出生,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能被法律所许可,来源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的权利。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能够认可的,现实存在的或者未来能够明确的一种经济利益。
所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害关系。
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利益浅析摘要: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
但在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效力、转移及其在贸易术语中的应用,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做一些思考。
关键词:保险利益;效力;转让;应用中图分类号:d922. 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3-0-01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但在船舶航行中极易遭遇各种风险的侵袭与威胁,货物常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害或灭失。
多年来有关海上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立法现状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可见,保险利益的概念,在我国法系和欧洲法系的保险利益原则基本上都是强调“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和强调“经济上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利益范围界定,既不应该局限于法律上的权力也不应该局限于实体上的权利,而应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突出强调经济上利益。
因此海上保险利益可以定义为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效力1.时间效力。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指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时,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获得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保单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保障。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提供货物价值或船只价值等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补偿那些无法控制的损失,让投保人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 财产保护海上保险还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对于那些需要运输货物的货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货物进行投保。
如果在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者被盗窃、遗失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护既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为货物丢失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保证货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3. 法律风险保障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船只遭遇事故造成的法律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例如,如果船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某个地区的群众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很多诉讼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化解法律风险,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障。
4. 管理风险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和管理这些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船只的规模、航行路线、货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投保人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任保障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理赔申请等。
这样投保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和运营船只,提高其运营效益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护、法律风险保障、管理风险等多重保障,这些保障将极大地促进海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航海安全。
海上货运主要价格条款下的保险利益问题分析

1 CF条件 下 , .I 由卖 方 负责保 险和 运输 , 出现争 议 的情 况较
担 的保 险 风险 进行 再保 险 。( ) 押权 人接 受船 舶 、 三 抵 货物 的抵押 现 分析 如下 :
而 贷 出的款 项 。 ( 船 员工 资 、 四) 预付 运 费和保 险 费 。根 据 MI A
的相 关 规定 , 对海 运货物 具有 保险 利益 的人为 货物 的卖方 、 买方 、 保 险人 、 物抵 押权 人和 承运 人 。 货 二 、 险利 益 的转让 保
时抵 达 , 即能 从 中获益 : 他 如保 险财 产灭 失 、 受到 损 害, 被 滞 留 或 或 引 起有 关责 任 , 的利益 将 受到损 害 。 他 ” 对保 险标 的享 有可保 利益 ; 三 , 发生 的风 险损 失在 承 保责 任 第 所 范 围之 内 。海 上货 物 保险 合 同巾 的风 险包 括 贸易 风险 和运 输 风 险 , 是, 于 已经投 保 的风 险的承担 者而 言 , 终将 承担运 输风 但 对 最
保 险 利益 原则 是保 险法 的 基本 原则之 一 。 众所 周知 , 险活 转 让 , 上保 险 单可 以在损 失发 生 前或 发生后 转 让。( ) 上保 保 海 2海 动 开展 的初衷 是为 了让 人们 可 以合法 地转 嫁 风险 , 在 1 世 纪 而 7
险单转 让后 , 利益 随着 保 险单 一 同转 移 。 可见 , 险 单 与保 险 其 ” 保
然而 , 险利益 原则 自确 立 以来 , 保 争论 就从 没有停 止过 , 保险 双 方 因保 险 利益 问题 而 对 薄公 堂 的例子 也 是 比比 皆是 。其主 要
原 因就 是保 险利 益 问题包含 了保 险活 动中最 为根 本性 的 问题 : 赔 还 是不 赔 。那 么 何 种 人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具 有 保 险 利益 呢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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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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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是货币形式, 一经出租人占有即会混入其所有的 其他货币之中, 因而不能作为特定物投保, 无所谓 保险利益。 (三) 提单权利人的保险利益 在国际贸易领域, 当满足一定条件时, 提单可 以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有时虽并非所有权凭 证, 但具有担保物权的功能。如提单在信用证下结 汇, 如 果 信 用 证 的 开 证 申 请 人 或 买 方!或 其 代 理 人" 不向银行赎单, 或银行之间发生纠纷, 则提单可以 被银行留置或质押。如果买方或开证申请人向银行 信贷融资, 则可以对提单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另外, 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还可以将提单进行抵押或质押, 以取得银行贷款或向他人融资。提单灭失将使银行 遭受损失, 因此, 银行作为提单的抵押权人、 留置权 人或质权人对提单具有保险利益。提单的合法持有 人对提单也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但提单毕竟只是权利凭证, 有时提单虽然完好 无损, 但提单项下货物却己受损甚至灭失, 提单持 有人或担保物权人也将因此无从实际实现相应的 权利而受损, 从这个角度考虑, 提单持有人及担保 物权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也应具有保险利益。 (四)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保险利益 承运人因运输合同对其掌管下的货物灭失、 损 坏应负赔偿责任, 因而对其承运的货物具有保险利 益, 得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物运输险, 尽管承运人 的这一责任利益一般属于保赔保险的承保范围。 (五) 货物损失风险承担人的保险利益 如果不允许货物的风险与所有权分离, 则在货 物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买方之前, 买方对货物不可能 具有保险利益, 这在国际贸易中就会引起保险安排 方面的困难。因而,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 大多采用货 物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 货物损失风险的承担者不管是否为货物所有权人, 均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是船舶买卖, 此时船 舶作为一种特殊货物, 其风险的承担者也具有风险 利益, 可以投保船舶险。与货物所有权一样, 国际货 物买卖中的风险利益也会发生 “复 归 ” 现象, 此时也 只有卖方才对货物具有风险利益。 如果对货物既不享有所有权利益又不享有风 险利益, 则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以 #$% 、 &#’ 和
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买方一般也不太可能 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因而买方此时对货物并无保险 利益可言。所以, 即使买方的保险合同中订有 ) 仓至 仓 ) 条款, 在货物由卖方仓库运至船边期间所发生的 损失, 保险人仍不负赔偿责任。 四、 结论 通过以上的论述, 我们可以看到, 尽管我国 《海 商法》 并未对保险利益原则做出规定, 但该原则要 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 否则被保险人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此原则 的确定可以有效防止赌博保险, 使保险人和被保险 人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律上的联系。现今, 美国、 澳大利亚等国的保险法改变了英国以往的保守做 法, 我国的保险法也是参照 《*+,- 年英国保险法》 制 定的, 因此, 确定海上保险利益原则无论是对我国 的 《保 险 法 》 还是对即将修改的 《海 商 法 》 , 都有着深 远的影响, 其可以对保险界和海上运输保险的健康 发展, 乃至对整个经济市场的繁荣稳定过程和发展 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作 者 单 位 上海海事大学)
承认的利益。 ” 即保险利益必须合法。 因此, 也不宜将 “航程具有合法性” 作为默示保证看待。 三、 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一) 弃权 (!"#$%& )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有放弃合同约 定的某种权利或要求的的行为,这将导致其在以后 不能再以这项合同权利被违背为由而行使对合同的 抗辩权,通常主要是针对保险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 或抗辩权而言, 权利一旦被抛弃, 就不得重新主张。 弃权适用的情况:保险人已清楚认识到有理由 撤消保单或可对基于保单提出的索赔提出抗辩, 但 却明示或默示地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向投保人说明 其自愿放弃该项权利。弃权可适用于投保人在申请 投保时的误述, 合同成立之前对条件的违反, ( 例如: 在交保单时要求以现金交第一笔保险费) 等。 (二) 禁反言 (%’()**%+ ) 禁止反言, 又称禁止抗辩,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所作的虚伪陈述或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善意 地信赖到一定程度,则法律将不允许此方推翻原来 的陈述而使另一方因此陷入违约或遭受损失的不利 状态。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 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诱 使被保险人相信,他可以做合同上禁止其做的某种
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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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杰
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 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 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 但是, 在海上保险 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 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角度出 发,着重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法定原 则。 关键词: 海上货运 一、 保险利益概述 保险利益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是在英 国的法律规定中。立法上首见于英国 《-226 年 人 寿 保险法案》 。英国 《-226 年 人 寿 保 险 法 案 》 第一条要 求被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 保险利益,限制公众以他人生命为对象从事买卖保 保险利益 法律原则 险单的投机生意。该 《法案》 第一条要求被保险人对 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险利益。其 后, 英国的一系列保险法中对可保利益都作了规定, 尤其以 《-/01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 ( 简 称 89:-/01 ) 的规 定最为详细。英国 -/01 年海上保险法第 7 条规定 , 可保利益是指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特别 是当他与该冒险或处于危险中保险财产具有任何法 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因而若保险财产安全或及时抵 达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 反之, 如果保险财产灭失、 损坏, 或被滞留或招致有关责任, 它的利益将受到损 害。 可保利益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非法利益, 如 对赃物的恶意占有, 不得作为可保利益; 同样, 法律
事情, 或者可以不做合同上要求其做的某种事情, 那 么保险方在以后就不得以被保险人的此种作为或不 作为为理由而主张已生效的合同无效,或行使合同 解除权。 例如, 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尽到对 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而使合同有瑕疵,保险人有权 抗辩合同,但却以不正当的手段误使被保险人相信 合同完整无缺, 长期交纳巨额保险费, 则法律根据禁 止抗辩原则认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再 以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或不履 行赔偿责任。 此 外,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对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还 包 括 保 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 危险事故发生时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作者单位 参考文献: 《 英 国 -/01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 第 -2340 条 第 -. 上海海事大学)
5536- 条
, 法律出版社, 4. 李玉泉 . 《保险法》 -//2
5. 李嘉华主编 . 《涉外保险法》 . 法律出版社 -//《海商法》 第 4443445 条 6. 中国 《保险法》 第 -1.-2 条 第 51 条 7. 中国
10
4001 ; 6
珠江水运
上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 一种可用金钱估价的经济利益。保险的实质是对被 保险人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当 事人签订海上保险合同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 生损失, 其意义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被保 险人能从保险人处得到利益补偿。因此, 可保利益 应能做出合理的金钱估价, 否则, 无从确定保险人 的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对某物的精神利益和政治利 益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可保利益。 我国 《海 商 法 》 对可保利益并没有相关规定, 只 在其后通过的 《保险法》 中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我 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同条第三款规定, “保 险 利 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该条所含的 “可 保 利 益 ” 或 “保 险 利 益 ” 原则是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对海上保险同样适用。具 有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正确 的理解是: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的应 具有的保险利益。 二、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 海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一) 海上保险利益应是合法的利益。非法的利 益, 如对走私货物的占有利益, 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二 ) 海上保险利益应是一种可以用金钱估价 的经济利益。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 其根 本职能是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的感情寄托利益或某种政治上的利益等非 经济利益, 无法用金钱进行估价, 无从确定被保险 人的赔付责任, 均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三 ) 海上保险利益应是可以确定的客观利益。 保险利益不限于现有利益。可以通过现有利益而可 合理期待的未来利益, 也是一种客观利益, 可以作 为保险利益。 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以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指海上货物运输保 险, 该保险的保险标的除货物本身外, 还包括所承 保的航程, 或者说货物抵达的预期利益。这是英国 普通法早已确定的原则, 而且英国 !"#$%&’ 也没有 作出改变。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主要有货物所 有权人、 货物损失风险的承担人及承担货物损失的 责任人等。
(一) 货物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 与船舶所有权相比, 货物所有权的认定要困难 得多。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货物所有权何时 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法律问 题。各国国内法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以及各国 商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理解分歧很大, 国际条 约对此也难以协调统一。总的来说, 买卖双方对货 物是否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 取决于货物处于买卖 中的哪一环节, 在许多情况下还取决于买卖合同条 款的约定。 有时, 己投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仍可能会因 市场上涨或多次转卖而价格提高, 从而使得 ( 原始保 险 ( 的保险价值显得大大不足。因而, 货方往往要去 再买一份保险承保货物的增加价值。货方对货物增 加价值的利益显然是其所有权利益的一部分。以 前, 货 方 一 直 是 通 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 单 这 种 所 谓 的 “信 誉 ” 保 单来投保, 原因之一是货物在运转中增值了多少不 好算, 出事后也不好证 明 。 但 根 据 !"#$%&’ , ))" 保 单 并 无 强 制 执 行 力 , 普 通 法 仍 然 认 为 ))" 保 单 无 效。因而, 英国保险协会 $%*+ 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新增了一条 “增加价值条款” 。根据该条款, “增 值保险” 与 “原 始 保 险 ” 为共同保险关系, 各保险单 的保险价值实际已合并为一个保险价值, 每一保险 合同与保险货物的 “全 部 价 值 ” 相关联, 并与每一保 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发生关系, “比 例 赔 付 、 比 例 受 偿” , 从而弥补了即工保单的不足。另外, 货物所有 权人对货物的预期利润也具有保险利益。 (二) 货物留置权人的保险利益 货物留置权即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根据 《海 商 法 》 第 *, 条 、 第 ** 条 规 定 , 承运人作为债权 人在合理限度内对其依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货 物具有留置权。但新 《合 同 法 》 对此有所突破, 其第 在 “托 运 人 或 者 收 货 人 不 支 付 运 费 、 保 -$. 条 规 定 , 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的情况下, 承运人对 “相 应 的运输货物” 具有留置权, 而不要求必须是债务人 的货物。另外, 根据 《海商法》 第 $/$ 条, 承租人未向 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 出租 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也具有留置权。 同船舶留置权一样, 货物留置权人对所留置货物的 全部价值具有保险利益。 至于 《海 商 法 》 第 $/$ 条 规 定 的 出 租 人 对 承 租 人的转租船舶收入所具有的留置权, 由于该转租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