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一)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
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
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
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
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用第二条:被保险货物2.1 货物的描述2.2 货物的价值2.3 货物的装载和卸载2.4 货物的保管和保护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3.2 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3 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3.4 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3.5 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第四条:排除事项4.1 货物的自然损耗和磨损4.2 货物的质量问题4.3 货物的包装不当4.4 战争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索赔和理赔5.1 索赔通知5.2 理赔程序5.3 理赔资料和要求5.4 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时间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的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说明11.1 合同的解释原则11.2 合同的说明方式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2.1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息12.2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续保条款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运输途中因遭受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的情况。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2)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4)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5)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 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 漏险(Leakage Clause) ¡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 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 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 算单位)。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与内容《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缺失与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一致,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与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务必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务必真实。
(3)保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明示或者默示地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能够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
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与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与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者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得根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属于“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 — “CIC”) 目前版本: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 ( Institute Cargo Clause, I. C. C.) 1982年1月1日修订。旧条款1983年失效,新 条款于1983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WPA)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1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 均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 故,玻璃制品也因此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
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要素: 被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人
保险标的(保险对象) 保险合同 承保险别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
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 担保险责任。
案例 1
某年9月,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以FOB加拿大渥太华为 价格条件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为85万美元。合同签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可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可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 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 款》:属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是指基于货物运输进行保险的制度,其中海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海运保险一般分为海洋货物保险、海运运费保险及海上责任保险等几种。
海洋货物保险主要涉及到货物运输期间货物本身因海上意外事故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的情况。
这种保险主要用于保护货物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保证货主将负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货物损失或损坏一旦发生,如果未购买海洋货物保险,则可能会对所有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而购买保险,则可以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赔偿,缓解损失,同时减少了海上货运风险,从而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
海运运费保险和海上责任保险则主要涉及到船舶本身。
海运运费保险一般用于保证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损失造成的运输费用,保护委托人不受运输成本上的风险影响。
海上责任保险则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海上风险带来的损失,包括运输船只本身的意外伤害和责任性赔偿。
海上运输保险的种类比较多,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按承保责任不同的分类方式。
按承保责任不同可分为保险航次险、保险期险和保险开放险。
保险航次险:指发生赔案后赔偿金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保险业务,适用于航次短、货物少的船舶承运,如远洋大型货轮和长航期的集装箱船舶;保险期险:指一定期间内赔偿金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保险业务,适用于货物保险期限过短、船舶航程过长的情况;保险开放险:指保险人在既定船舶航次范围内的货物,根据约定的保险条款,向份额内保险人普通征收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第二类是按保险条款不同的分类方式。
按保险条款不同可分为综合险、一般平衡险和捆绑险等。
综合险:是一种对从保险单项下的所有险别进行投保的保险产品,价格比单项保险折扣有优势;一般平衡险: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船方分担的一部分风险。
捆绑险:将同一个船舶、同一种或类似的货物,或同一家公司或同一个组织单位之间的所有商品都纳入一个保险险种。
当然,海运保险的成本和风险系数是缴纳人员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国际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转让
• 1.订立 两个阶段——投保-承保 • 中国的实践: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 英国:一般通过经纪人完成 • 2.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
• 1.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 指投保人与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有诚意、 守信用、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 应当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不得违反保证
• 保险标的如果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 险金额,可以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 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 还给被保险人;
•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 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 利。
(三)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关系
•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代位适用于全部 损失和部分损失;
用途。如香烟被海水浸泡而无法正常使用 等。 (3)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的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人没收等。 (4)船舶失踪达一定期限仍无音信。
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未达到全 部损坏或灭失的程度,但已失去价值;或 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 过原有价值。
推定全损
• (2)做出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正常下通 常不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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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或花费的; • (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即使船舶或部分
货物脱离了危险
共同海损的牺牲(损失)
主要包括: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损失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 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 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 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 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 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 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 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 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用途。如香烟被海水浸泡而无法正常使用 等。 (3)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的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人没收等。 (4)船舶失踪达一定期限仍无音信。
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未达到全 部损坏或灭失的程度,但已失去价值;或 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 过原有价值。
推定全损
• 1.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 指投保人与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有诚意、 守信用、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 应当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不得违反保证
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保险标的在海上遭遇危险,虽然没有完全灭失,
但估计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例如,载货船舶发 生触礁,施救困难,船长已宣布弃船,船上的货 物即可视为推定全损。 (2)保险标的遭遇海上危险,被保险人失去了对货 物的控制,收回对货物的所有权的费用将可能超 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3)货物受到损坏,对货物进行修理和续运到目的 地的费用预计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共同海损
•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 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 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 --《十二铜表法》
共同海损的四要件:
•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只 有危及一方的危险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成 立共同海损;
3.损失补偿原则
• 指承保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人必须履行对被保险 人的经济补偿义务。
4.近因原则
• 保险人根据保单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以 该项损失是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所“直接 造成”的
• 含义是:保险人对以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 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对于非由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 事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
• 1.保险人(Insurer) • 2.投保人(Applicant) • 3.被保险人(Insured)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转让
• 1.订立 两个阶段——投保-承保 • 中国的实践: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 英国:一般通过经纪人完成 • 2.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
实际全损
• 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中完全灭失或损坏
• 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在合理时间 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 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
一般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1)保险标的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被
火烧成灰烬,盐被海水所溶解等。 (2)保险标的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委付制度)
•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
第四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制度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 1.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可通过保险机制将 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 2.投保往往与当事人选择的术语相挂钩; • 3.风险转移与承担损失及索赔相关联; • 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 5.保障商人合理利润的手段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原则
•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义 务或解除合同。
2.保险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
• 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 律上的认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 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
•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利益的人,不能与保 险人签订合同
现。 • 转让不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 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让给
受让人。 • CIF方式下,每一单交易都会产生转让。
三、风险及损失
(一)风险 • 1.海上风险: •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 2.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二)损失
• 全部损失(全损)
(Total Loss)
•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 (2)同时原因造成的损害 • (3)连续原因造成的损害 • (4)间断原因造成的损害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
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 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 赔偿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