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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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

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

【篇一】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而就自己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权和就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具备抵押权的共同属性,适用抵押权制度的共同规则。

但土地抵押权是设立于土地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属于土地权利的范畴,又要适用土地权利制度的有关规则,并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

因此,对土地抵押权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特点:(1)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流转性,地产市场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抵押权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存在而不是土地的自然存在。

(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权利客体的限制性。

首先,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其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因为,抵押权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我国法律对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如果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押,实际上就等于突破了这些规定。

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可流转性,因而不允许抵押。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能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转让,因而也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在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独立设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不得在该土地上另行设定抵押权。

例如,对于已经发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以抵押人身份为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资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第一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四、民事权利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组织(四)国家五、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意思表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六)无效民事行为(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种类(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七、时效与期限(一)时效概述(二)取得时效(三)诉讼时效(四)期限八、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种类(四)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公示九、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取得(四)共有(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六)相邻关系十、用益权物(一)用益物权概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五)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六)典权十一、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十二、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担保十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成立)(二)合同的效力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解除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终止十六、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四)违约的免责事由第二部分行政法基本知识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二)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二)行政机关(三)公务员(四)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四、主要的行政行为(一)行政立法(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五、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概述(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六、行政责任(一)行政XX与行政不当(二)行政责任七、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X围(三)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四)行政复议参加人(五)行政复议程序八、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概述(二)行政诉讼的受案X围与管辖(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证据(五)行政诉讼程序(六)行政裁判(七)执行程序九、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二)行政赔偿X围(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四)行政赔偿程序(五)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第二科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一、概论(一)土地登记的概念、目的和意义(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三)土地登记的效力(四)土地登记的特点和基本原则(五)土地登记的内容(六)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和土地登记机关(七)土地登记的分类(八)世界土地登记制度比较二、土地登记程序(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的目的、内容、X围和种类(三)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四)土地分类体系(五)城镇及村庄地籍调查(六)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七)权属审核的概念、依据和内容(八)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九)注册登记(十)土地证书的种类、填写方法(十一)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三、初始土地登记(一)初始土地登记的概念、特点、程序(二)初始土地登记公告(三)初始土地登记权属争议处理(四)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处理四、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点(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类型和登记要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点(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类型和登记要点(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八)国有土地租赁和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及登记要点(九)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和特点(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适用企业(十一)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十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要点(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及特点(十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十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及特点(十七)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五、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三)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概念及登记要点(五)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概念和登记要点六、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一)名称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二)地址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三)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七、注销土地登记(一)注销土地登记概念、种类(二)注销土地登记的要点八、其他土地登记(一)更正登记的概念、方式和要点(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三)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四)公路线路用地的登记九、土地证书查验程序及有关问题处理十、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一)土地登记资料包含的内容(二)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X围、方式(三)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程序十一、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一)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概念、种类(二)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的内容第三科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一、土地权利(一)土地权利的概念及特征(二)土地权利设置的原则二、我国现行土地权利制度(一)现行土地权利体系(二)土地所有权的涵义、法律特征、限制(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X围(四)土地使用权的涵义、法律特征、限制和类型(五)土地抵押权的涵义、法律特征(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关系(七)土地抵押权的终止(八)土地租赁权的涵义、法律特征(九)土地使用权出租法律关系(十)土地相邻权三、确定土地权属(一)确定土地权属的概念(二)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三)确定土地权属的一般原则(四)确定土地所有权(五)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六)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和处理原则(二)土地权属争议管辖的概念、原则和X围(三)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四)土地权属争议受理(五)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六)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五、土地确权政策法规。

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备考资料

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备考资料

登记受理:受理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一、受理的主体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受理申请。

二、受理的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情形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四、承办人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行政类案件受理范围:1、不服批准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纠纷案件;2、确认批准、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纠纷案件;3、实施征地行为侵犯农民知情权、确认权纠纷案件;4、确认征收土地面积、用途、边界纠纷案件;5、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裁决纠纷案件;6、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纠纷案件;7、确认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纠纷案件;8、行政机关干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9、土地承包权行政处理纠纷案件;10、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纠纷案件;11、不服行政处罚、强制交出土地纠纷案件;12、不服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纠纷案件;13、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4、土地招牌挂行政行为纠纷案件;15、不服颁发采矿权、探矿权证纠纷案件;16、不服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纠纷案件;17、不服颁发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拆迁许可行政纠纷案件;18、不服划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行政决定纠纷案件;19、不履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纠纷案件;20、不履行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纠纷案件;21、不服拆迁补偿裁决纠纷。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是一个专业的职业,负责为客户办理土地登记等
相关事务。

对于想要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来说,需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够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无误地为客户提
供服务。

首先,在考试之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需要先了解相关的知识
和技能要求,可以通过培训课程、专业书籍等方式学习。

另外,还需
要熟悉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便在工作中遵循相关规定。

其次,考试内容通常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部分主要涉及
土地登记的基本知识、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面试部分则主要考察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职业素养、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考试成绩达
到一定标准后,便可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最后,成为一名合格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并不仅仅是有了职业资格
证书,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

在工作中,需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确保办理业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具备很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以便与客户有效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在总结中,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重要的门槛,需
要申请人充分准备,并确保能够通过考试。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
需要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积淀经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和专业的服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篇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了解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民事主体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了解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六、代理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熟悉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了解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基本地籍图的内容:基本地籍图的图面表示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在清楚反映地籍要素、必要的建筑物及其占地状况、土地分类界线的原则下,适当反映其他地物要素。

具体讲,地籍图的内容分为地籍要素和地物要素。

1.地籍要素(1)行政界线,其内容与要求与房产图一致。

(2)地籍号、地类号、座落、土地使用单位等应与地籍调查表一致。

面积仅在铅笔原图上注出,以平方米为单位,注至小数点后两位。

每宗地都应注出地籍号和地类号。

宗地跨幅时,相邻图幅均应注出。

路、街、巷应注名称,宗地内注出门牌号,相连门牌号可跳注,字头向西或向北。

宗地内还应注出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共用宗地应注出主要使用单位。

(3)宗地界址点与界址线。

宗地界址点应准确反映实地情况,界址点应严格位于界址点中心连线上。

界址边长小于或等于图0.8mm 时,不绘界址线,在0.3mm—8mm之间时,界址点圆圈符号重叠部分不绘出。

原图上应注解析界址点,连号可跳注。

街坊外围轮廓与最外层宗地的外侧界址线重合时,巷口用虚线连接,以表示出街坊范围。

各类线状地物与界址线重合时,只绘界址线。

(4)已完成土地分等定级的区域,应表示土地等级界线。

(5)地籍平面控制点是测定界点和变更地籍测量的依据,图上应表示其位置、名称、等级、埋石状况。

2.地物要素地籍图的地物要素与房产分幅图的地物要素一致。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地籍测量草图的内容与要求应根据测绘方法而定;一般应表示下列内容:1.平面控制点及控制点点号。

2.界址点和建筑物角点。

3.地籍区、子区与地块的编号及名称。

4.土地利用类别。

5.道路及水域。

6.相关地理名称、门牌号。

7.观测手簿中所有未记录的测定参数。

8.为检核而量测的线长和界址点间距。

9.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

10.比例尺、精度等级、指北方向线。

11.测量日期、作业员签名。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试人员使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民法部分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使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使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农用地使用权问题:1)基本概念: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般期限规定为30年;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农用地使用权,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2/3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权利取得:不同权利主体取得存有差异性;我国鼓励四荒土地开发利用,可采用招、拍、协议方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主要内容:发包人、承包人。

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4)承包土地的调整:需要2/3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要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5)农用地使用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部分处分权;可依法继承。

6)四荒地使用权:须按约定或达到一定转让条件方能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经发包方书面证明同意的,能够实行抵押。

7)农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耕地闲置2年以上的,能够终止土地承包合同。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1)基本概念:依法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权利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符合建房申请条件。

3)宅基地的取得程序:主体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4)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及限制:占用;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申请后2年未建,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未恢复使用的,收回其宅基地。

【篇三】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问题:1)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股、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2)权利取得:向县级土地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3)权能及其限制:拥有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权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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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使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民法部分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使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
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
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浮动抵押、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
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使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
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

在实
践中使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部分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
行为,使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关法
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掌握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
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使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
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掌握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使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了解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7.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能够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8.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

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9.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11.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

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使用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掌握土地权利、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的水准以及使用土地权利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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