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三)独立董事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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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集独立董事篇

公司治理问集独立董事篇

公司治理問答集─獨立董事篇1.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哪些公司須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答: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二、對於上開要求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對象,本會秉持循序漸進採分階段方式推動,目前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為適用對象。

2.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如於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應於何時設置獨立董事?答: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本會100年3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723號令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及本會上開函令規定,經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

但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100年屆滿,得自100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

二、按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故如為上開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於董事、監察人任期未屆滿前,全面改選董監事,且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應視為提前解任,則該公司應於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時,依上開證券交易法及前揭令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与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备课讲稿

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备课讲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与对策.docx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与对策.docx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与对策1独立董事的概念和意义1.1独立董事的概念所谓独立董事,又可以被称作是外部董事,主要是指公司为了保证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会聘请与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的管理者实施判断和决策。

因此,独立董事具有非常鲜明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特征。

独立董事制度最开始起源于美国,其与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会与监事会两者是合并存在的,董事会同时扮演着决策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因此,在该模式下,导致公司的治理权往往会被公司管理层所控制。

为了有效避免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的发生,开始诞生了独立董事制度,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转变期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人员,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随着长期以来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之一。

1.2独立董事的意义总体而言,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非常显著的改进作用。

若公司开始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由于董事具备专业的、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其可以将创新性的、先进的思维方式、全新的知识和经验等引入到公司治理中,对于公司之前的治理结构提出科学的、合理的改进意见和方案,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能力水平,促进公司绩效的有效提升。

第二,独立董事能够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

在独立董事制度下,可以突破传统的董事会制度的惯性思维,有效防范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在公司内部营造良好的氛围,使得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到侵犯。

第三,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公司运营的专业化水平。

在公司内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专门聘请专业化人才参与到经营决策中,可以全面提升公司正常运转的专业化水平,使得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得到有效的保障。

2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可知其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最新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部分考试题

最新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部分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

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20、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主要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主要事项
3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4
【深主板、中小板】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不足预计总金额80%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预计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差异。
【创业板】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低于预计总金额20%以上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预计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差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8.1.3
11
【沪主板】如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况,明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具体解决方案,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就具体解决方案能否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6.9、深主板/中小板6.11、创业板/科创板6.1.9
4
【科创板】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6.1.4
5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7
委托理财
深市三板块《规范运作指引》3.5.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4.3
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3.5.3、6.2.7;创业板3.5.3、7.1.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4.3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3月发布1、报告期内或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离职的独立董事是否需要进行述职报告,董事会需要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么?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7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根据该条规定,凡曾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管其是否已经离职,皆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也不需作为一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

2、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上年同期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列报?答: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

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3、公司章程中需要对未来年度分红政策细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确定分红比例?答:上市公司需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和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有关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分红具体条件、期间间隔、最低金额或比例等内容,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

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执行落实,调整变更应履行必要程序。

4、公司上市当年是否必须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7.18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上市当年可以不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公司什么情况下必须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答: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格式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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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第一期,2017年1月15日)
编写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
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
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
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
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
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三、独立董事选任
3.1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现行规则规定了与普通董事不一样的条件。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有哪些人员不适合聘任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相比于普通董事,其职责更侧重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

为此,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规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要求。

实务中,大多数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都能符合有关规定,但也有些公司的提名人员存在一些可能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酝酿提名独立董事时,要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核实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从实践来看,要特别注意候选人是否存在以下这些不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一是国家公务员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是控股股东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人员或者直系亲属;
三是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及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四是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已经离职或退(离)休的中管
干部,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但在离职和退(离)休
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
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聘任。

主要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
3.2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应该如何把握会计专业人士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的规定,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应当
具备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近期,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上
市公司难以找到符合相应要求的独立董事人选,上交所按照证
监会《指导意见》的精神修订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适当放宽了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
任职条件。

具体而言,主要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三类人员可以作为会计
专业人士选聘为独立董事:
一是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是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是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主要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六条
3.3 公司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候选人尚未参加培训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实践中,受资
格培训、董事会换届工作安排等客观因素影响,有些公司选聘
的独立董事尚未获得独立董事资格。

为避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
正常选聘与运转,公司可先行聘任。

但是,相关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加培训,可以充分认
识和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治理规范要求,有利于其合
规、有效的履行职责。

因此,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切实履职,
独立董事应该按照承诺,在任职后尽快参加培训,取得任职资格。

公司也应当督促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积极履行承诺,及时
参加培训。

主要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4公司在选任独立董事时应当向交易所办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公司在办理备案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自确定候选人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交易
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的独立董事备案栏目,办理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备案。

公司备案资料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实务中,公司通过系统填报备案信息时,特别需要注意以
下事项:一是系统所列栏目都需要填完整后才可提交,如果不
涉及,也要填写“无”;二是独立董事暂时没有取得任职资格的,需要提交参加最近一期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承诺。

待取得资
格证后,公司需要将资格证扫描件上传以后,流程才会办结;
三是社会关系需要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
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基本情况;四是培训经历需要填写何时何地
参加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以及后续培训情况。

主要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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