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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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通用3篇)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通用3篇)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通用3篇)商品纠纷案代理词篇1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年月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年月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年月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__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

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

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

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模板

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好!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代表原告向贵庭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一、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争议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争议房屋。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交付房屋,但被告始终未予履行。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贵庭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争议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2. 被告作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然而,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交付争议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3.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交付房屋,但被告始终未予履行。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购房计划,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未明确交付地点。

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有关条款,争议房屋的交付地点应当为争议房屋所在地。

5.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贵庭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争议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交付争议房屋给原告;2. 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请求贵庭依法判决。

敬请审判长、审判员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纠纷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纠纷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引言
二、背景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常常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例如虚假宣传、商品房质量问题等。

三、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法院/调解委员会的仲裁员/法官/调解员:
您好!我是原告(被告)X的法定代理人,我在此代表当事人向您提交本次纠纷案件的代理词,望您予以审慎考虑和公正裁决。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将我方的主张及相关证据向您展示:
1.事实背景及合同内容:
(在此简要叙述合同的签订过程、主要条款等事实背景)
2.标的物瑕疵:
(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例如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照片等)
3.合同违约责任:
(指出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信息、交付入住相关手续或其他违约行为,并附上相关证据,例如邮件往来记录、短信截图等)
4.经济损失及索赔要求:
(详细陈述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5.请仲裁/法院/调解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方提供的证据,依法公正裁决我方的权益。

我们坚信,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我们的主张将得到仲裁/法院/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和维护。

最后,我们对仲裁/法院/调解委员会的公正裁决表示衷心的感谢!
正文告完。

附: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3.代理人联系明
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X 联系方式:X
注:此代理词仅作为范本参考,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拓展。

在使用代理词前,请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_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_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那么商品房纠纷代理词具体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整个庭审,进行了质证、辩论,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

针对本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时予以采信。

一、被告要求法院撤销该争议的2个条款,自认为是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

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该协议条款不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而且也得必须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其主要构成要件:该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并且必须是等价有偿的,没有等价有偿就不存在显示公平。

本案中被告是无偿代为收取安装费用的,并没有获利一分,故不存在什么显失公平。

按《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那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原告一次性同时所签。

而补充协议又是作为附件同时所签,均充分说明被告也作到了独立提示和说明义务,并充分证明了原告绝对知道、绝对注意道该补充协后才签订该协议的。

而该争议的二个条款,其文字也并不复杂,而是通俗语言,又好理解,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和同时被告对合同的每个条款,包括补充协议都向每个购房者进行了解答和说明。

如果说原告没有注意到该补充协议内容,请问为什么要签字?如果说被欺诈、被胁迫,其被欺诈的证据又是哪些?如果说原告被欺诈、被欺骗,为什么没有将“安装费”签字时交清?作为一个普通一般善良人,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涉及大量资金,在购房时会一定多处看房进行比较和鉴别的,特别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肯定是比较慎重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官:大家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本次诉讼案件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首先,我想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开发商或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具有合同自由、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等基本原则。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然而,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却是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引起的。

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次诉讼中,我的当事人作为购房者,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且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在购房者多次协商和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我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针对本案,我想重点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某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入住。

这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其次,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入住后不久就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渗水、地板开裂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购房者的居住环境,还对购房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

购房者多次向被告反映问题并要求解决,但被告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

最后,购房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02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202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202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李先生,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就202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庭提交以下代理词。

首先,我要重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指出被告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大量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李先生于2023年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购房款项。

然而,在交房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房屋的结构不稳固,存在漏水、墙面开裂等多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使用。

根据我了解,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购房款项,相关款项的支付是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导致了合同的不能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其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者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房。

而被告提供的房屋明显存在质量问题,严重违反了该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应当对质量问题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根据我调查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已经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获得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修复房屋的质量问题,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购房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维修费用、生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

3. 请求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追加赔偿,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代表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方)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审查相关证据,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是一场被告不按套路出牌的闹剧。

咱们这个案子啊,就像是一场本来规划得好好的旅程,结果有人半道突然变卦,把大家都给整懵了。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好比是双方达成了一个神圣的约定,要一起朝着房屋买卖这个目标前进。

可被告呢,却在途中玩起了花样。

二、合同是双方的约定,可不是被告想违反就能违反的。

1. 合同的有效性。

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那都是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同里对房屋的基本情况,像房子的位置、面积这些重要信息,还有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等关键条款,都明确约定好了。

这就像我们出门前看的地图,路线都规划好了,大家就得按照这个走。

所以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被告违约的事实清晰得就像大白天的太阳。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比如说,在付款方面,原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该付定金付了定金,该准备房款也都准备好了。

可是被告呢?被告就像一个突然耍赖的小孩,到了交房的时候,他竟然拒绝交房。

这就好比是我们在旅行中,有人负责开车,有人负责订酒店,原告把自己该做的都做了,结果被告说酒店他不给住了,这哪行呢?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啊。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1. 经济上的损失。

原告为了买这个房子,那可是做了很多准备的。

可能有的钱是自己辛辛苦苦攒了好几年的,有的是找亲戚朋友借的。

现在因为被告的违约,原告面临着房价上涨的风险。

如果重新去市场上买房,那得多花不少钱呢。

就像本来我们可以用一百块钱买到的东西,因为被告捣乱,现在得花一百五十块钱了,这多出来的五十块钱的损失,被告得负责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一、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普通商品房住宅1套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XX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并由被告负责办理房产证。

然而,在约定的时间内,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且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损害。

二、关于房屋交付问题的代理意见1. 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的无故拖延给原告带来了居住、租赁收入等方面的直接损失。

2. 房屋交付延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因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成本增加、租金损失、利息损失等。

3. 房屋交付条件的争议若被告主张已交付房屋,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交付的标准应包括房屋具备居住条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齐全、配套设施和基础设备达到使用条件等。

若被告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即便其声称已交付,该交付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视为未履行交付义务。

三、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的代理意见1. 被告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被告负责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能提供必要的文件,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房产证办理迟延的法律责任被告未按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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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

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

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

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

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

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利的买卖,这可以从出卖方已经履行的义务推断。

如果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这违背了当事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权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约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按照人们一般对房屋产权的理解,房屋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本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买受人取得完整的对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这里的“房屋的产权”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二、“办理”房产证应理解为办理完结并由房屋买受人实际取得房产证1、被告认为在与原告的约定中所谈的”办理”应理解为过程意义,而非结果意义,即只要被告着手进行了,就算履行了义务,而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说,在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上,只要被告在两年内着手为原告办两证即意味着被告合理的履行了义务。

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协议的上下文的文意传承上看,“办理”二字出现在“办理完毕房产证”的义务约定之后,其目的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意义也与前文的“办理完毕”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办理”与“办理完毕”具有相同的意义。

从本协议的目的上看,是为解决原告久久得不到房产证的情况而进行的约定,其目的显然是敦促被告尽快为原告办证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两证,如果在这里将”办理”理解为过程意义,则这个协议的约定两年期限将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过程意义上,被告早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已在为原告”办理”两证,只是没有“办理完毕”而已,显然如果仅将”办理”理解为着手进行,则被告将绝对不可能违约,本合同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

从法律规定上看,”办理”通常也是从结果意义上加以规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的办理两证的义务应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使买受人取得”。

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04年,均已超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两年办理期限。

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称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积极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即应认为被告遵守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没有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产权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预交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及其它费用共计6606.50元,而被告给原告的发票总额仅为2351.96元。

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应退还。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于法无据,对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手续的办妥就应当指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本案中,被告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约定赔偿业主李某5000元。

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原告。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代理词(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就其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考虑:一、贵院依职权追加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程序不合法,且依据不足。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但是,贵院追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时,并未通知我方当事人,故程序不合法。

2.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具有共同性或不可分性。

案外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我方当事人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故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追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据不合法。

3.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不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贵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剥夺了原告的处分权。

二、经贵院要求,我方当事人补充提供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营销顾问合同》,与本案无关。

该证据不能作为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1. 上述《营销顾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标的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为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故《营销顾问合同》与本案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且案外人李某并非该合同的一方,我方当事人与李某也不存在代理关系,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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