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排除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权益。

这一规定不仅造成现行法律之间的互相冲突和矛盾,而且与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相违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人为改变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立法上,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这一范围。

为了弥补立法的欠缺,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其第一条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丽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可依,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补偿。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论文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论文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摘要:我国长期以来忽略精神损害赔偿,传统的诉讼观念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适应刑事案件损害赔偿请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

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则与此相抵触。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承认和支持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其拒之门外,致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维权渠道不能畅通。

为保护被害人的精神权益,协调法律冲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权益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5-02目前,加强被害人人权保护已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方向之一。

被害人人权保护应包括物质损害救济和精神损害救济两大方面。

我国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对我们的立法及司法领域提出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能否突入刑事案件这一“禁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赋予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没有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同等的重视与保护。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这一术语仅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上使用,如1996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公民因侵犯其人身非财产权利的行为或侵害属于公民的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侵权人用金钱赔偿上述损害。

”目前在法律上对精神损害予以定义的仅见1978年南斯拉夫债务法。

该法第155条将精神损害概括性定义为“对于他人造成生理的、心理的或引起恐惧的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公民的人格权遭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关规定,因此我国民法上的精神损害概念系指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受害人因此而蒙受的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t Sme tld ma e i rmi a i u p e n ay cv l a s i s o l o e c mp n a e n a c r a c t u e fte g n r l i n a a g n c m i n lw t s p l me t r ii l w u t h u d n t o e s t d i c o d n e wi r ls o e e a h b h h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据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以 及我 院 《 于刑 事 根 关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会 } I j
29( ) 0. 中 0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案 例 回放 . 罚 的目的, 维护了社会 的稳定 。 给被害 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抚慰作用 。 无 宋 山木 . 国内最知名的 山木培训的前总裁 。因连续 6 年亮 相在春 需再追究其精神方 面的赔偿责任 :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 . 支 晚观众 席上 , 凭借“ 吊带胡须男”“ 、春晚最忠实粉丝” 而走红网络。 00 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利 于案件的快速及时审结 。 2 1 造成案件的拖延。 年 5 月因涉嫌强奸案 被警 方立案侦查 2 1 年 1 00 2月 2 4日深圳市 罗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 第一 。 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犯罪 湖 区人 民法 院一审宣判 。 认定被 告人宋 山木 犯强奸 罪. 其有期 徒 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替代精神赔偿 ,以刑代 民” “ 判处 “ 、重刑轻 民”是行 刑 四年 . 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 济损失 4 0 . 元 当公 不通 的。 25 7 8 公权力并 不能代替私权 利 。 对个体 权利也应该重视和保护 。 第 开宣判后 , 引起群众 一片哗然。 从老百姓的视角看 . 外乎就是判的太 二 , 无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 以操作并不能作为否定精神损 害赔偿 纳 轻 了。 当然 , 里主要 是认为赔偿的数额太少了 , 这 给被害人造成的精 神 入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范围的一个理 由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同刑事 损失为何不予支 持?大家都 知道 强奸案 中被 告人给被害人造成 的肉 案件一并审判 , 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 , 可以先解决刑事案件 , 再 也可 以向民庭另 行 体方 面的损 害明显小 于精神方面的损害 . 这种精神损害可能会伴 随其 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或者 . 生 , 以后的学 习工作 。 至是 家庭幸福 。可是 , 影响 甚 在现今法律制度 起诉 。二者可 以自由选择 的框架下 , 有刑事案件 的被害人几乎都得不 到精神损害赔偿 。单纯 所 我们处于 和谐 的文 明社 会 . 虽然 给犯 罪人处 以了刑 罚 . 体现 了国 的民事案 件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却得不 家的权力要求 。 严重 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 。 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 了, 没 到精神损 害赔偿 . 这种立法上 的不协调破坏 了法律 的和谐统一 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 个具体 的人。被害人 容易因此形成对 国家 、 对社 会的仇恨 。 甚至走向极端 。 出现报复性犯罪。 2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法和 充 分 保 障人 权 的根 本 要 求 一 宪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 国 《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 , 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又规 定“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 ” 人权所作的最基本 的、 原则性 的规定。 据此 , 当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 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 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 其 偿, 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 , 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 有 之义 。 ( ) 二 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的 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 的是公法上的责 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 。 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 的 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 的需要 , 其体现 的是私法 上的价值追求, 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个 人为本位 的。 ( ) 三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实践 的需要。 近年来, 在 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 中, 大量地出现了刑事被 害人面对这种状况, 有些法院根据刑事法 律的规定 , 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也有一些法院, 突破法律规定 , 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 的公平原则 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支持 了被 害人的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 .还有些案件分 案审理, 先由刑庭 审理刑事责任,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这 样给被害人、 法院都带来了不便 , 造成人力、 物力极大浪费, 被害人也 遭受了二次痛苦 。因此,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司法实 践的需要 , 也是克服上述弊端 的现实要求。 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从法学理论上看 从 民事法律角度上看 , 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又是 民事侵权行为, 而 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 的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如果伤害后果较小, 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伤害后果较重, 具 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 被害人更有理 由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后 另行提 起 民事诉讼 主 张精神 损害 赔偿 。 见 , 可 对犯 罪行 为所 导 致 的精神 损害 提供 救济 , 是符 合 国际立法 趋 势 的。 ( ) 二 立法 建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 是 , 一 立法 中没 有形 成统 的体系 ; 是司法 实践 中各个法 院 的法 官对 法律规 范 的理解不 二
身权益 , 造成 他人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侵 权人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 害 规 定: 刑法 中 的民事诉讼 可包 括作 为起 诉对 象 的罪行 所造 成 的 “
赔 偿 。 侵 害人 身权 益是 指侵 害生命 权 、 ” 健康 权 、 名誉 权 、 隐私权 物质 的、 肉体 的 、 神 的全 部损 失。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不允许在 精 ” 虽
我 国早 已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写入宪法 , 然而 刑事 附带民
二 、 析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增 加精 神 损害赔 偿 试
( ) 一 必要 性分析
事诉讼 中应否 增加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 一维护 被害 人人 格权 益 的有 效措 施 , 来越 受到 人们 的关注 和重 视 。 越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7 条 第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刑 事 代 替不 了精 神赔偿 。有种 观点 认为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处 罚 已经 第 7 款 《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 问题 的规 定》 以下简称 第 4 号解 释) 1 ( 7 第 条、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理 刑事案 件被害 人提起精 神 不 赞 同这 种观 点 。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 处罚 , 是犯 罪行 为 的必然 结 也是刑 法惩 罚和 教育功 能 的体现 , 它可 以在 一定 程度 上安抚 损害 赔偿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批 复》 将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案件 范 果 ,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未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
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美国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被适用。

然而,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绝不能替代私权。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保障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事后救济和补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罚虽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
替经济赔偿,否则当事人在被充分抚慰之后就不会仍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了。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公法的秩序,又侵害了公民私法的权利。

二、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认为对犯罪人科以刑罚完全可以抚慰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不需要其他途径来保护。

在这种认识下,大多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除了因国家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带来精神上的抚慰之外,很难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更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精神损害绝非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是能够在人的内心划出较之肉体伤害更严重、更难以愈合的创伤,是需要被害人及其家属用时间、精力去治愈的一种
切实的损害。

传统的刑事追诉观念夸大了刑罚的实际效果。

一方面,对比较困难的被害人家庭而言,在现实的人身损害已造就的情况下,将犯罪者送进监狱只是满足了其心里需求,而对于生活上造成的困难其仍束手无策。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生活中以钱买罪,以钱买刑,以钱买命的私了现象比比皆是。

可想而知,如此下去,犯罪者不但逍遥法外,会让他们更加蔑视法律,蔑视他人的权利,因为在他们认为,钱可以解决一切。

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精神损害上的赔偿断档,不仅造成正义的局部缺损,还容易加深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人的仇恨情绪而导致新的犯罪行为,如此会形成犯罪的恶性循环。

因此,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十分必要。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立法模式
西方目前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做法,将刑事案件的精神赔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进行,这种做法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宗旨,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种是美国的法律实践,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开,让受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保护力度大,灵活性高。

就我国而言,具体应将《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表述为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抚慰金”;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进行修订,把“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中的“物质’掉,仅保留“损失”,对该条做扩大解释,并在《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条中增加条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有关规定。

(二)把握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目前缺乏“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视为法律依据,也只属于原则性条款而非裁判性套款,缺乏操作性。

同时,我国审判实践的传统和缺少明确的权力规范,法官基本还没有自己是法的解释者的观念。

因此,就需要将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加以明确化。

第一、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主观条件:在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观条件中,不
仅应该要求被告人对于犯罪是出于故意,而且包括过失。

故意表明了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而对于过失,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能使犯罪者提高警惕,严谨做事,防患于未然。

第三、客观条件:客观上一定要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行为造成了刑事被害人的“精神健康受损”,而且精神赔偿诉讼应当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

认定精神健康受损,不仅着眼于现在,更要着眼于以后,即不能只看短期伤害,应该设身处地想想被害人以后、被害人家属以后。

对于独身儿女家庭,应该考虑被害人父母的赡养问题、衣食住行问题。

第四、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物质安慰,与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中的侵权人(犯罪分子)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责任承担方式中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无必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为物质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郭卫华,常鹏翱,殷勇等.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王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与理论依据[j].人民检察,2008(10).
[3]成丽,关艳红.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的完善[j].南北桥,2009(4).
[4]徐桂兰,莫晓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性分析[j].长沙大学学报,2007(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