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代理词
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评委、女士们、先生们:我是被害人王小明的代理律师,今天我代表王小明向法庭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词,就交通肇事案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我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希望法庭能给予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张某驾驶车辆与王小明发生碰撞,造成了王小明的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被告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应当依法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给王小明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小明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车辆的修复费等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法院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合并审理,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我们请求法庭对本案的刑事和民事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要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王小明的经济损失,并根据其交通肇事的行为,对其做出相应的刑事判决。
尊敬的法官、评委,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也希望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做出诚实的陈述。
谢谢法庭的审理!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今天,我作为被害人(或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这里,为您奉上一份关于交通肇事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词。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存,我们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勇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公正得以体现。
在此,我将简要陈述本案的事实、我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给予被害人(或原告)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审判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决。
1、杀人手段恶劣: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透明胶布捆住被害人的手,当被害人努力试图挣脱时,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继续用手蒙堵其口鼻。
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已彻底不动了,为了防止其活过来,想找硬物打被害人的头部,但是没找到,于是又想拿剪子扎被害人的脖子,也没找到。
在几次三番之后,被告人又跑到了厨房找到了菜刀,然后持刀切割被害人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被告人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
其行为令人发指,其手段不可谓不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并以极端、变态的行为放火毁灭现场罪证,危害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要求严惩凶手: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方美好的家庭,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也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二审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评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一审法院少列被告,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已经查清的事实是:XX年4月6日晚10时,任**伙同张**、伍**抢劫田**手机并致田**受伤。
任**所起的积极作用已经被相关证据证实。
根据******派出所任**、张**、伍**抢劫案卷中第65页由原公派出所提取的证据证实:任**出生于1987年8月20日,XX年4月6日做案时年仅17岁7个月零17天,属未成年人。
任****系任**的生父,是任**的法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88]6号)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5项“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规定,任**虽然没有到案,其父任****作为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参加诉讼是有明确依据的。
根据以上分析,任****承担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又有程序法上的依据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但是一审法院未能将其列为被告,在实体上、程序上都违反法律的规定,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范围1、各被告应对任**、张**、伍**抢劫造成原告田**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20号和陕西省公安厅XX年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布的农村人均收入元/年,住院伙食补贴18元/日计算如下:○1医疗费元,包括第一次住院治疗费元和二次治疗费元;○2误工费元包括:第一阶段误工费计算至XX年12月19日,8个月零12天:÷12×8+12×=1172元;二次手术误工费一个月:÷12×1=元○3护理费为400元;○4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包括二次手术期50×18=900元;○5鉴定费包括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二次鉴定期间的CT 费和脑电图共计870元;○6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20×10%=3351元;以上六项共计元,对于原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和有明确医嘱的外购药费和其它相关费被告应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回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各位亲属及旁听人员:大家好!今天,我代表原告在本案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谨以此词向法庭递交我对该案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为我的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陈述。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被控盗窃原告财物,并后续引发被告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是:被告人于某月某日,在原告家中盗走了原告存放于抽屉中的1000元现金,并进行了结账购物等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然后,我将阐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案发当天,原告发现1000元现金不见后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警方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其次,警方经过技术调查,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了被告人的指纹和现场监控录像;还有,经由银行记录和商场购物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后数小时内对原告的财物进行了消费。
所有这些证据,都能够佐证盗窃行为的发生以及被告人对原告财物的使用。
接下来,我愿意针对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本案中被盗金额达到了1000元,而且被告人已经将这笔款项用于购物消费等行为,故应认定其属于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害责任。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上具有盗窃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财物的损失,我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1000元的损失。
最后,我的代理请求是:根据我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陈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1000元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因本案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冉某2、冉某、袁某3诉附民事诉讼被告人谢X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XXXX大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原告人的委托代理,我受本所指派依法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了相关知情证人,依法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通过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充分,证据充分,请求依法成立,为依法确保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保护本案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如下两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支持: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一家人虽属农村户口,但从1999年以来至今一直在XXXX镇街道租房居住生活,原告人XXX在达县石桥镇街道长期从事木工业,本案死者力某生前在XXXX镇街道长期从事漆工业,一家人的生计全凭原告人冉某夫妇在XXXX镇街道从事木工、漆工挣钱维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之相关规定,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金额如下:1、力某死亡赔偿金:309220.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00元×20年。
2、丧葬费:13476.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952.00元÷12个月×6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依照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
4、被扶养人生活费:<1>袁某(力某之母亲)19483.5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896.70元计算,被扶养人袁某现年85周岁,应按5年计算,即3896.70元×5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词1.开头:审判长、审判员:2.代理人信息3.诉讼内容:主要涉及关于被告人对此次事件的态度看法,和对事件的真实情况的叙述,和自己在这事件中责任和辩护律师的证词4.结尾:以上意见,望合议庭斟酌。
此致xx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xx。
在发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原告被告双方都要找代理律师为自己辩护,而双方的辩护律师都要为其写代理词来叙述对方的情况。
那么在写这个代理词的时候,内容我们都要写一些什么呢?什么必须写,什么没有必要写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了解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词怎么书写,小编给了大家一个具体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哦。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xx的委托,指派xx 律师担任被告人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一、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1、xx是本案的一方打斗参与人,在本案中所受轻微伤,且不是被害人xx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2、xx在本案所涉事件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且已经生效;3、即使xx另行起诉王军领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xx是本案所涉聚众斗殴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的相关规定,xx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我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张丽霞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011年六月以来,被告人XXX出资三万五千元指使被告人XXX为其非法制造雷管,被告人胡彦明将被告人XXX的住处作为非法制造雷管的场所,并通过被告人XXX介绍聘用XXX作为制造雷管的技术顾问,并通过被告人XXX购买制造雷管的空雷管、炸药及电雷管导线,为制造雷管做准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2011年6月5日15点左右,在为刚生产出的8000根雷管烘干时,雷管发生爆炸,造成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四人当场死亡。
经尸体检验,XXX死因系爆炸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五被告人非法开办工厂,以欺骗手段雇佣工人,非法占有并且制造爆炸物,导致爆炸物爆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使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多人当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详见公诉机关的指控,这里不再赘述。
公诉人的指控足以证明: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XXX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理由如下:第一,应当支持原告物质损失赔偿请求。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经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应承担刑事责任。
咱们得说说这被告人干的那些事儿。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那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简要列举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碎片一样,一块一块地拼起来,完整地呈现出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
就拿[具体犯罪行为举例]来说吧,这可不是什么小打小闹的事儿。
被告人的行为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把原告人的生活搅得是天翻地覆。
这要是放在大街上,任谁看了都会觉得这种行为太过分了,必须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啊,根据这些铁证如山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他必须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没得商量。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民事损害。
1. 身体伤害方面。
原告人可是遭了大罪了。
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人[描述身体受伤的具体情况,如受伤部位、伤势严重程度等]。
这伤可不是擦破点皮那么简单,就像一辆好好的汽车被撞得七零八落一样,原告人的身体机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治疗这些伤,原告人那是跑了不少医院,花了大把的钱。
[列出具体的医疗费用明细]这些钱就像流水一样出去了,可都是原告人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啊。
而且,这身体上的疼痛也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消失的,就像个甩不掉的小尾巴,一直跟着原告人,影响着他的日常生活。
每天早上起床,原告人都得忍着疼痛,做一些以前轻而易举就能做到的事情,现在都变得困难重重。
这日子过得,那叫一个苦啊。
2. 精神损害方面。
除了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创伤也不容忽视。
这事儿就像一场噩梦,一直萦绕在原告人的心头。
原告人以前是个开朗乐观的人,可自从遭遇了被告人的侵害,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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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我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张丽霞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011年六月以来,被告人XXX出资三万五千元指使被告人XXX为其非法制造雷管,被告人胡彦明将被告人XXX的住处作为非法制造雷管的场所,并通过被告人XXX介绍聘用XXX作为制造雷管的技术顾问,并通过被告人XXX购买制造雷管的空雷管、炸药及电雷管导线,为制造雷管做准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2011年6月5日15点左右,在为刚生产出的8000根雷管烘干时,雷管发生爆炸,造成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四人当场死亡。
经尸体检验,XXX死因系爆炸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五被告人非法开办工厂,以欺骗手段雇佣工人,非法占有并且制造爆炸物,导致爆炸物爆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使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多人当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详见公诉机关的指控,这里不再赘述。
公诉人的指控足以证明: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XXX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理由如下:第一,应当支持原告物质损失赔偿请求。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012年2月29日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十一、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2.7%;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实际增长10.6%。
《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30303元/年。
本案中:五被告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他们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的事实。
无论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还是作为雇主的五被告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五被告人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统计数字,各项损失计算如下:(略)第二,原告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其一,原告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应当支持原告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当然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2,《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二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死者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解释》不一致的,应当以《解释》为准,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所以,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原告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应当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其他地方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而不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1,本案不是“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说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当适用该《规定》而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本案是赔偿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法院不应当“不予受理”。
具体分析如下: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同:本案不是“被害人提起的”而是“赔偿权利人”提起的;二),提起的原因不同:本案不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三),请求保护的权利内容不同:本案赔偿权利人不是单独“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所有侵权责任。
所以,在刑事附带的人身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是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便没有了法律根据,而且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违法行为。
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不予受理”。
因为: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该解释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案中:1,本案不是“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情况,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不予受理”;2,《规定》是“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且“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所以,应当“以本解释为准”。
其四,《规定》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应适用。
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显违反宪法和法律。
因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当然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众所周知,精神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以“舍生取义”“仗义疏财”为高尚品质、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国,许多人把精神权利的重要性看得高于生命。
然而,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却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显违反宪法,阻碍我国宪法的实施。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
如果适用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必然同时违反《立法法》的上述法律规定总之,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做的限制性解释,违反宪法和法律,阻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给被害人及其亲属人权的保护带来障碍,忽视了人权保障,某种程度上鼓励了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和谐、不稳定的隐患,这是根本违法,所以不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