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索赔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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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财产侵权代理意见是什么

火灾财产侵权代理意见是什么

火灾财产侵权代理意见是什么火灾财产侵权代理意见: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财产侵权该如何赔偿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失火造成的损失,与普通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是相同的。

即由火灾责任人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因火灾而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

火灾财产侵权代理意见是什么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由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财产侵权该如何赔偿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财产侵权该如何赔偿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失火造成的损失,与普通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是相同的。

即由火灾责任人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因火灾而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

如果火灾完全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且没有责任人的,没有赔偿。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汽车挂靠托运货物发生火灾纠纷代理词

汽车挂靠托运货物发生火灾纠纷代理词

汽车挂靠托运货物发生火灾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指派王成武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结合本案证据法律规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的货物总值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云台货运部承运合同》载明,货物总价值约为500万元。

结合一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证据:货运清单、货物价值清单、货运价值计算清单、随军货清单可以认定货运价值为500万元以上,与承运合同约定价值一致。

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人应按双方约定的货值总价500万元予以赔偿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

同时,一审法院是根据承运合同、货运清单、货物价值清单、货运价值计算清单、随军货清单形成的证据链作出的认定,上诉人陈述原审认定货物总价值数额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陈述的被上诉人将普通货物与危险货物混装对发生火灾有一过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梁平区公安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本案货运火灾调基本情况:上诉人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

火灾造成车上的货物不同程度烧毁。

调查结论对起火原因为:上诉人货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挂车左侧由前至后第三组轮胎刹车片与刹车鼓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等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起火原因并不是因被上诉人托运的货物自燃所造成。

所以上诉人区分普通货物与危险货物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同时,被上诉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由上诉人承运,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货物的灭失的法律风险交由上诉人承担。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三、上诉人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承担对被上诉人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1、被上诉人托运的货物承运人为上诉人。

一审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上诉人,涉案车辆行驶证作为直接证据证实了上诉人为所有权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上官云龙也向上诉人出具的行驶证给被上诉人查验。

至于上官云龙与上诉人之间的车辆挂靠系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火灾起诉保险公司诉状

火灾起诉保险公司诉状

火灾起诉保险公司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某小区的业主,我在此向贵庭提起诉讼,原告为我本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案情如下:一、案情简述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小区内的住宅遭受了一次火灾事故。

火势迅猛,导致我的房屋严重受损,家中贵重物品被毁,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鉴于我在火灾发生前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火灾保险,我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我的申请,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事实与理由1.事实依据(1)火灾发生前,我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火灾保险,并按时缴纳了保费。

(2)火灾发生后,我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赔偿申请,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火灾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等。

(3)保险公司在接到我的申请后,却迟迟没有给予答复,并且在多次催促后,以各种借口拒绝了我的赔偿申请。

2.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后十五日内作出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2)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对火灾事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我的诉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对保险公司提出以下诉求:(1)判决保险公司立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我的火灾损失进行赔偿。

(2)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我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合理的维修费用、住宿费用等相关费用。

(3)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我因保险公司迟迟不给予答复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

三、证据清单为了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向贵庭提供以下证据清单:1.火灾发生地点、时间的相关照片和视频资料。

2.火灾报告、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合同、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保险文件。

4.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邮件等相关证据。

5.相关物品的购买凭证、估价报告等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四、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对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保险公司立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我的火灾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计算。

火灾代理词

火灾代理词

火灾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具体姓名]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消防部门的调查报告,本次火灾事故的起因是[具体原因]。

被告作为[具体身份],在火灾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也未能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导致火灾的发生和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火灾损失的赔偿
本次火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物品的烧毁,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住宿、生活等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本次火灾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原告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请法庭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谢谢大家!。

火灾事故办理委托书范本

火灾事故办理委托书范本

火灾事故办理委托书范本委托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遭遇火灾事故,需要进行相关事故办理程序,因种种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相关事宜。

现签订本委托书,内容如下:一、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 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办理火灾事故的登记备案手续;2. 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申报火灾事故理赔;3. 协助甲方向相关部门办理火灾事故的损失评估和鉴定;4. 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火灾事故的救助和补偿。

二、委托代理人权限1.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办理火灾事故的登记备案手续;2.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向保险公司申报火灾事故理赔,并签署理赔相关文件;3.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火灾事故的损失评估和鉴定,并签署相关文件;4.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火灾事故的救助和补偿,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火灾事故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为止。

四、委托代理人报酬甲方同意依据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委托代理人办事费用。

五、其他事项1.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办理火灾事故相关事宜;2.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代理甲方办理火灾事故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3.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签字:日期: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日期:以上内容属实,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签字)以上内容属实,委托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本委托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委托代理人(乙方)接受委托并保证履行委托事宜。

火宅财产损害代理词

火宅财产损害代理词

火宅财产损害代理词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是来自火宅财产损害代理公司的代理人。

我特意联系您,希望能够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先生/女士,我们明白您所面对的火灾事件对您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我们深感遗憾与同情。

作为您的代理人,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争取合理的赔偿,以帮助您尽快恢复损失。

作为专业的火灾财产损害代理机构,我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为您提供包括评估损失、查明责任、与保险公司谈判、起诉索赔等一系列的专业服务。

我们将紧密配合您的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您的权益。

在处理此类事务时,我们将始终确保与您的沟通透明和及时。

我们将与您共同梳理和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为您的案件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

我们将代表您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法律建议。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专业知识,我们能够帮助您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并帮助您重新建立起您的生活和事业。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火宅财产损害代理的问题或者希望进一步了解我们的服务,我们非常乐意提供帮助和解答。

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期待与您合作,并为您解决这一困扰您的问题。

谢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此致
代理人。

代理词火灾赔偿

代理词火灾赔偿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新威的委托,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调取了必要的证据,参加了法庭庭审,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属于典型的物业管理及服务不到位,疏与保安管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火灾致人死亡事故,应当由被上诉人兴鑫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上诉人陈新威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陈新威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如下:一、本案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在雅苑园小区院内,是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非业主专属区域。

上诉人喀什兴鑫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对公共区域等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兴鑫物业未能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发生,被上诉人喀什兴鑫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必须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1.兴鑫物业公司对小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在事发时该小区只配备一名连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失去双腿的残疾人担任该小区的保安和管理人员,管理一个几百人的小区,视业主的生命为儿戏,严重亵渎业主的生命安全,兴鑫物业公司严重失职,存在严重过错。

该保安根本就不具备任何保安能力,事发当时也没巡逻根本不知道火灾发生,没有及时处理火灾而且连火警都没报,这才是本次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物业管理人员配备合格,保安尽责巡逻根本就不会导致本次火灾发生。

2. 兴鑫物业在管理雅苑园小区的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以至于发生火灾无法灭火。

兴鑫物业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导致火灾直至将全部可燃物燃烧完后自然熄灭。

事发后又由于其管理的小区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明。

3. 被上诉人兴鑫物业公司不得以收费多少作为比对责任大小。

代理词之火灾损害赔偿

代理词之火灾损害赔偿

代理词--为原告金立林、芮与被告赵晓玲纠纷一案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的行为具备侵权的全部要件,构成侵权。

1、违法行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被告占用公共通道放置可燃物违反了上述法规。

2、过错。

公共通道平时不要堆放杂物,否则既容易引起火灾,也会妨碍火灾时的逃生及救援。

这是安全常识,在网上简章搜索一下这句话,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政府网上的应急常识、新闻报道、安全宣传,随处都能看到这样的内容。

木箱放置在公共通道,不仅木箱自身会成为火灾的媒介,而且木箱内以及木箱与墙体之间的角落容易积聚易燃杂物,增加了火灾危险性,正是因为被告实施了违法放置木箱这一在先行为,导致其对木箱以及放置木箱的区域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3、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火灾认定书证明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被告放置的木箱存在因果关系。

二、原告没有过错。

1、分割不完全。

手机仓库与被告仓库之间的强电桥架,以及电脑仓库与超市仓库之间的弱电桥架都是开发商交房时的建筑原状,两原告的仓库之间原本没有分割,由于同一防火分区内,没有要求完全分割的强制性规定,本代理人就此咨询了市消防支队,他们介绍说,一层与二层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要完全分割;而一层中的每一户之间叫防火分户,怎么分割没有法律上的要求,完全看各家的意识,就像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样,有的人家装了防盗门,有的人家装的是木门,装木门的人家被偷了,你不能讲他自己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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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审判员: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刘付定、刘天晓、刘瑞霞、刘林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代理职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3年7月23日4时50分许,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498号的中铁四局五公司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发生火灾。

该次火灾事故造成原告亲属尹同梅死亡的结果,并烧毁家具、衣物、生活用品等物品。

景德镇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1月6日对该次火灾事故作出景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1号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放火嫌疑、自燃、雷击起火、生活用火及烟蒂、蚊香等无焰火源起火等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二、对本次火灾事故,被告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
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
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
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
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具有以下重大过错:(一)、从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办事处平房租住协议》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就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存在租赁关系,被告明知是危房仍然租赁给原告刘付定使用,并且收取了原告刘付定的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二)、被告作为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具体的说,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对15号平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没有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的发现或整改才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三)、在2013年6月间,被告虽然对15号平房户外电线线路进行了改造,为何就户内电线线路不进行改造呢?根据电力电流流向原理,正因为户外线路的改良才导致电流流向的畅通和电力的充足,而恰恰户内电线线路使用年久已经严重老化。

已经老化的电线绝缘体会产生电弧或火花。

“7、23”火灾,就是因为在夜间用电低谷时电流流向不堪负荷的户内电线产生电弧或火花引起电线起火,最终酿成死亡一人的重大火灾事故。

三、被告的全部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辩称“起火原因是原告不当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通过刚才庭审我们得知,原告刘付定与其配偶尹同梅(受害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地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中住了十几年,而空调等大功率用电器自事故发生前两年就已经使用,被告也没有书面通知确定原告用电的最大荷载电流为多少。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火灾发生时在受害人身边,以致受害人无法逃生”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刘付定及其配偶尹同梅(受害人)自2000年开始一直住在15号平房,由于原告刘付定身体残疾及其配偶体弱多病,为了缓解治病、生活的经济压力,原告刘付定必须每天凌晨3点40分左右都要起来到外面拖运猪吃的豆渣。

3、被告辩称“对于原告住进15号房屋时,被告已对原告做了相应的警示和提醒”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从《景德镇办事处平房租住协议》中可以看出,在景德镇办事处15号平房居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被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中的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被告辩称“原告具有过错,原告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原告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之规定,原告不需要承担此次火灾事故责任。

5、被告辩称“原告在申请经济补助报告中自认火灾系房屋
失火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所谓“自认”仅仅是指人道主义的“补助”,与原告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关联性。

更何况,所谓的“报告”非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因火灾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物品损失等共计298285.5元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和谐社会秩序并体现国家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鹏光、黄平水
二0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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