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委托书关于合伙协议纠纷的法律代理

委托书关于合伙协议纠纷的法律代理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我谨此声明,授权并委托你作为我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我处理与合伙协议纠纷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详细内容如下:背景介绍:我(姓名)与(合伙人姓名)在(日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旨在共同经营(业务类型)业务,并分享利润和风险。
然而,自从合作开始以来,我与合伙人之间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分歧,严重影响了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利益。
委托事项:鉴于上述情况,我授权你作为我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我处理以下事项:1.审查合伙协议:请你彻底审查合伙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确定我的权益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我希望确保我们的合作关系遵循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2.代表我进行谈判:请你代表我与合伙人进行谈判,寻找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最佳途径。
我希望通过和解或其他协商方式解决问题,避免长期的法律纷争。
在谈判过程中,我希望你能确保我的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3.准备法律文件:如有必要,请你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包括起诉书、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便维护我的权益和索赔。
我相信你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代表我进行法庭诉讼:如果谈判失败,我希望你能代表我在法庭上进行诉讼,以保护我的权益。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请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并尽力争取我的胜诉。
费用安排:我同意支付你们的合理律师费用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调查费用、文件准备费用等。
具体费用将在后续详细商议,并签订相关协议。
授权有效期:本委托书从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伙协议纠纷解决为止。
如果有必要,我保留在任何时间撤销或修改委托的权利,但请你在终止委托前通知我,并确保我的权益不受损害。
保密条款:我理解并同意在委托期间,你必须保持本委托事项的保密性。
你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我相关的敏感信息,除非我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结语:通过这封授权委托书,我希望你能充分代表我处理合伙协议纠纷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精品合同协议之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模版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本案为一起合伙合同纠纷,现依法向法庭提出代理词。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1.事实经过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甲方出资____万元,占股____%;乙方出资____万元,占股____%。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
2.争议焦点(1)合伙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甲方与乙方的股权比例,导致后期分配股权时产生争议;(2)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认为乙方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部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和分析判断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并享有相应的股权比例。
在本案中,甲方已经按照约定出资,但乙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与本公司订立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部分股权的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意见和请求判决事项1.本案中,甲方已经按照约定出资,并享有相应的股权比例,乙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请求法院判令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由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部分股权,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甲方请求法院判令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结论和建议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股权比例和股权转让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建议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重点关注这些问题,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合伙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委托人:被告:代理人:鉴于本案的委托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了纠纷。
委托人依法聘请我所担任代理人,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及其他涉案相关事宜。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教法律,现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本代理词如下:一、基本信息1. 委托人:联系人:地址:电话:2. 被告:联系人:地址:电话:3. 我所:地址:电话:二、各方责任1. 身份:委托人是涉案合同的签订方之一,被告是另一方签订人。
2. 权利:委托人享有涉案合同的权利,被告应当履行涉案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履行方式:涉案合同本身没有规定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规模和履行的实际情况而定。
4. 期限:委托人的权利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保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5. 违约责任: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三、适用法律1. 本代理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合同内容不周全的地方,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双方权利义务1.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资金等。
2.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的服务。
3. 双方应当尊重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共同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代理词是双方约定的合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 各项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1. 各项条款是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要求的。
2. 如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3. 本代理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上是我所依据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根据判断做出的代理词。
由于案情复杂,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法官指正并授意。
合伙纠纷代理词范文

合伙纠纷代理词范文# 合伙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分析证据以及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合伙关系的成立。
咱们得明确,这合伙关系可不是空口说白话的事儿。
从[具体证据,如合伙协议签订的情况]就能看出来,双方当时是有着明确的合伙意向的。
就像两个人搭伙做生意,总得有个约定吧,这个[合伙协议名称]就是他们的约定。
协议里清楚地写着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内容。
这就好比是给这个合伙生意画了一张蓝图,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来办事。
而且,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双方也确实是按照合伙的模式在操作。
比如说,[举例说明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决策、分担工作等情况],这就充分表明了双方不仅仅是嘴上说说合伙,而是实实在在地在履行合伙的各项事务,所以这合伙关系是板上钉钉,不容置疑的。
二、对方的违约行为(如果是原告主张)/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是被告主张)# (一)资金使用方面。
咱们来看看这个资金的事儿。
原告/被告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老老实实地把钱投了进来,那可是对这个合伙生意充满了期待啊。
可是呢,被告/原告却在资金使用上出了岔子。
协议里明明写着这笔钱是要专款专用,用于[具体用途]的,可被告/原告倒好,把钱用到了别的地方。
这就好比是大家一起凑钱盖房子,结果有人把买砖头的钱拿去买糖吃了,这房子还怎么盖呀?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 (二)经营决策方面。
再说说这个经营决策。
合伙嘛,讲究的是大家商量着来。
可是被告/原告呢,老是自作主张。
就拿[具体经营决策事件]来说,这么大的事儿,按照协议应该是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可被告/原告连个招呼都不打,就自己拍板了。
这就像是两个人一起划船,一个人突然改变方向,也不跟另一个人说一声,那这船不翻才怪呢。
这种独断专行的做法,完全不把合伙协议和其他合伙人放在眼里,导致合伙经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伙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本案被告,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词。
本案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声称双方曾经签订合伙合同,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
被告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认为合伙合同并未达成,双方之间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此我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说明被告的主张:
首先,合伙合同并未达成。
被告认为,原告所声称的合伙合同并不存在,多次要求原告提供合同文本并进行签名确认,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条件,否则是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合同文本,就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其次,声称被告违约的依据不充分。
原告所提出的合同违约行为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所声称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所称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照约定投资和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但被告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所谓违约行为。
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事实,因此,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合伙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对于所列举的违约行为、经济损失等问题,被告也提出了明确的反驳,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谢谢法院。
个人合伙代理词

个人合伙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当事人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岳相权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诉求被告返还投资款以及给付额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告与原告和孟宪志三人的合伙协议部分有效,合伙协议约定的一个经营周期尚未结束。
首先,该合伙协议部分有效,但关于该协议的第四项:“甲方不承担经营期间亏损”的约定,违背法律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以及《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赢余分配比例承担。
这充分说明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
合伙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本案中,由于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10万元,并提供场地和设备,孟宪志则以劳务出资,那么,如果出现亏损,就应当按照47条的规定,以盈余比例承担。
其次,一个经营周期尚未结束,是原告严重违约,应当由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在三人上述合伙协议的第七项中约定:“协议方如要终止合同,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出资方如欲撤资,须待一次的经营周期结束。
如特殊情况撤资,其库存货物以收购价交与出资方充抵现金。
其他方如欲终止合同,亦应遵守上述原则”。
原告在2007年的3月14日、4月14日两次要求被告汇款6万元,这是在一个经营周期的初始阶段,就是严重违约行为,对于原告的此种行为,被告本着友好协作的原则,并没有予以追究。
但被告得寸进尺,在部分杂粮没有出售,外赊种子款没有收回,所购玉米种子的亏损没有清算,被告和孟宪志没有对账的情况下,于2007年的7月4日又要求被告给其汇款8万元。
即使是在2007年7月29日被告和孟宪志对账后,以及原告来讷河与被告和孟宪志达成所谓的还款协议时,按照协议约定的一个经营周期仍旧没有结束。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谭某英诉被告苏某民合股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现我作为被告苏为民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无权以股东身份参与逢庆幼儿园的经营管理。
1、逢庆幼儿园由被告和刘某萍签订合伙协议并共同经营至今。
2001年12月6日,被告与刘某萍签订逢庆幼儿园合作协议,确定双方作为合伙人各自投资9万元共同经营管理逢庆幼儿园。
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合作期内,乙方(即被告)负责该幼儿园的一切正常业务的管理工作。
(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甲方可不参加工作)。
但该幼儿园的重要事情和重大决定均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可见,被告与刘某萍的合作实为合伙关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被告作为合伙人之一负责幼儿园全部事务的经营管理。
2、刘某萍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与原告签订的《股权(经营权)转让协议》对被告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3年6月29日,刘某萍私下将其名下的幼儿园50%的股份作价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事前事后均未告知被告,也未征得被告的同意,更违反了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对作为第三人的被告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
逢庆幼儿园的举办者以前是刘某萍与被告,现在也是此两人,从未进行过出资人的变更,2004年4月逢庆幼儿园向教育局递交的《注册登记表》曾写有原告名字为原告刻意添加所致,未经有关部门的确认,不具任何说服力。
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教育局证明,按填表要求举办者只须填1人名单,即法人代表苏为民,不难理解2004年7月被告到教育局删去原告的名字是为更正填写错误,以符合教育局的填表要求,教育局从未要求被告在“附注”一栏中标明原告出资人的身份,因为事实上原告不可能是出资人。
3、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口头或书面合伙协议,双方不具备合伙经营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江苏省明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闵雷的委托,指派本人和张树腾担任其与原告蒋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委托之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1 首先,我们要明确我方当事人与原告蒋文华的个人合伙关系成立。
虽然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与蒋文华未订立合伙协议,但是根据原告出具的我方当事人给予其的入伙款收条以及其与合伙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王前胜就合伙事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出蒋文华不仅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经营。
我们可以认定两人合伙关系成立。
其次,在合伙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显然是相互矛盾的。
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出资款,明显是其对于退伙或者解散程序不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的不合法的要求。
原告这一诉求的基础只能是借贷关系,而不适用于合伙。
同时,其要求对半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诉求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第条,。
退货时分割财产必须基于结算的基础2 本案中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二者的出资比例问题,因为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是基于较为熟识的关系,相互信赖从而进行合伙。
因此在合伙中,并未订立合伙协议,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出资比例。
这一点也是我方当事人很后悔的地方,深感遇人不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实的真相就此淹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方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制砖厂的实际面积是1148.2平方米,其中我们不否认原告出资建设其中的138平方米的厂房。
但是对于剩余面积的建设,是我方的出资,这是毫无异议的一点,我相信原告扪心自问后,对这点也是没有任何反驳意见的。
并且原告是代替我方当事人的好友徐海入股,在这之前,我方当事人和徐海已经对于建设这一厂,进行了多次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