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方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理词原告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以下简称“甲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提交以下代理词,恳请贵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案情概述
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施工甲方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期、质量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二、代理意见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条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任务。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经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
(2)施工管理混乱,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瑕疵。
3.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条约定,乙方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
(1)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
(2)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支付甲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三、结论
1.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支付Βιβλιοθήκη 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致
敬礼!
原告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3)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2.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一、代理词前言尊敬的仲裁庭成员、各方当事人:我代理的案件是关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
在本次仲裁过程中,我将充分阐述我代理当事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并请求贵庭依法公正地予以裁决。
二、当事人的诉求我代理的当事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
甲方在本案中提出诉求:1.判决解除施工合同,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2.要求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要求乙方承担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并进行赔偿;4.要求乙方承担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案件事实和理由1. 关于施工合同的签订甲方与乙方于20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施工标准以及双方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意图,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各项手续。
2. 关于施工合同的解除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支付了全部货款,并按照合同要求配合了工程进度。
然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进度要求完成工程,并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甲方多次与乙方商讨解决方案,但乙方未予配合。
3. 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乙方延误工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而乙方的工期延误严重影响了甲方后续工作的进行,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4.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失赔偿的要求乙方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施工不合规范、使用劣质材料等。
这不仅对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造成了隐患,还给甲方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甲方经过评估,认为应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并进行赔偿。
5. 关于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要求甲方在本案中是作为纠纷的受害方,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根据相关法规,乙方应承担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请求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代理的甲方请求仲裁庭做出裁决:1.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2.要求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要求乙方承担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并进行赔偿;4.要求乙方承担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我是本案原告方的代理人,今天我将代表我的客户,就与被告方之间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表我们的代理意见。
在阐述我方观点之前,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希望通过今天的陈述,能够使法庭对本案有一个全面而客观的了解。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工程质量的符合性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我方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方作为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方未能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导致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关于合同履行的有效性问题,我方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因此,被告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偏离合同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工程质量的符合性而言,我方聘请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检测报告显示,工程存在多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根据合同规定,被告方应当负责修复这些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再次,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由于被告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给我方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信誉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已经计算出了具体的损失金额,并将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我想强调的是,虽然我方提出了上述诉求,但我们仍然愿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我们认为,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还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给双方带来的额外损失。
因此,我方在此提出和解意向,希望被告方能积极响应,共同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我方坚信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希望通过今天的陈述,能够让法庭对本案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
20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作为建设工程纠纷代理律师,我们需要准备一份全面、详细的代理词来为客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文档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并提供一个示例的代理词,以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几个方面:1.合同履行:包括工期、工程质量、款项支付等问题。
2.设计方案变更: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案的变更可能引发纠纷。
3.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4.验收标准:工程竣工后需要验收,但双方对验收标准存在分歧。
5.索赔和补偿:当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法行为或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索赔和补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重新商定合同条款、调整工期等。
2.仲裁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员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解决:当仲裁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解决争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示例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作为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本案件向贵仲裁机构/法院提供辩护意见:1.就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并出现了质量问题。
我们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就设计方案变更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变更意见,但被告未予采纳,并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进行变更。
这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我们要求被告补偿原告的损失。
3.就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
我们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谨代表原告,就本案施工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所开发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却屡次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且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因此,原告被迫停工。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始终未能履行合同约定。
现原告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赔偿原告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三、代理观点1.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所开发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被告却屡次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且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质量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协商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3.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被迫停工,产生了大量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证据和法律依据1.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原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等;(3)被告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的相关资料;(4)原告与被告的通讯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5)原告停工损失的相关资料,如停工通知、损失计算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概述尊敬的仲裁员们,我代表原告在本案件中提出以下主要观点和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
事件背景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及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共同进行建设工程项目。
由于多种原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最终导致了本次仲裁案件的产生。
主张一:合同约定的履行责任原告主张,在本案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并按时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
被告未能如期按照约定负责施工,延误了工程进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主张二: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原告指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存在了多项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使用合格材料、未按时交付进度报告、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主:损失赔偿责任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使得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提请仲裁庭判决被告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辩护意见一:合同约定的有效性虽然被告可能主张合同约定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之处,但在签订合双方自愿、平等地达成了协议,并经过双方充分的商议和协商。
合同的约定应被认为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辩护意见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可能会质疑原告是否依法行使了权益,并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
原告在本案中通过提供各种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了实际损失。
辩护意见三:合同解除的合理性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权益,原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这一主张合法合理,符合公平原则。
结论,原告坚信根据事实和法律,自身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法性。
希望仲裁庭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方代理词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方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接受熊昌碧,刘晓兰,李鹏宇诉达州南城给排水公司,攀枝花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原告刘晓兰,李鹏宇的委托,指派陈亦云律师为刘晓兰,李鹏宇的代理人。
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采纳:一、被告的施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系违法施工,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庭审情况得知:被告没有向法庭举示该工程经过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依据,被告的代理人也在回答原告的代理人的提问时说他们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书面依据。
据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的规定,被告的施工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告在道路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被告在道路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X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原告代理人。
在此,我代表原告向法庭提交代理词,阐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审理。
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项目施工任务。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万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然而,在工程进度达到70%时,被告却突然违约,拒绝支付后续工程款项,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事实和理由1. 被告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项。
然而,在工程进度达到70%时,被告却突然拒绝支付后续工程款项。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贵庭。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不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被告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故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3. 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由于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原告无法顺利进行后续施工,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同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了一定的诉讼费用。
根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4.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支付工程款项。
由于被告违约导致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项人民币XXXX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XXXX万元(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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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接受熊昌碧,刘晓兰,李鹏宇诉达州南城给排水公司,攀枝花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原告刘晓兰,李鹏宇的委托,指派陈亦云律师为刘晓兰,李鹏宇的代理人。
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一、被告的施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系违法施工,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庭审情况得知:被告没有向法庭举示该工程经过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依据,被告的代理人也在回答原告的代理人的提问时说他们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书面依据。
据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的规定,被告的施工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二、被告在道路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被告在道路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三、被告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认为是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失的发生。
确定这一标准,可以考虑采取的标准,一是任何人,二是普通人。
以任何人作为标准过于严苛。
我们认为,采取普通人的标准,较为妥当,及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所避免损失。
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这是法律对地下工作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所规定的特殊的作为义务,未按法律的规定要求作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此种注意义务,应采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志的明显性和措施
的安全性均应作较高的要求。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一语,不能仅理解为没有作为,他还包括虽有作为但属消极作为这种情况。
即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足引起他人注意,和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作用。
这些标志和措施须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
所以,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当未达到足以保证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不妨构成对危险义务的违反。
例如,某工程队在公路上挖掘深沟以埋设管道,虽于施工地点立有标志,但未于标志处设置照明物,致夜间行驶的车辆坠入沟中,在此种情况下,该工程队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
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这是施对施工人的要求。
设置明显标志是要求施工人在施工标志的设置上必须具有鲜明性和警惕性,并且将施工标志放置在与施工工地有足以能警示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离外。
采取安全措施是要求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加强施工设施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等,同时要求施工人设置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预防事故发生的程度。
2、结合本案证据来审视被告设置的标志的明显些和措施的安全
性。
第一、从被告提供的事前照片两张和安装规划图一份可以看出:被告
虽然在事发地的防护栏处设置了交通标志,当时其设置的位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被告方的施工是十米深的深坑施工,其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三、夜间标志的明显性要借助灯光显现出来,被告没有安照明物以凸显标志的明显性。
第四,设施的安全性要根据情况而定,被告的张片上明显可以看出被告使用的是无地面固定的钢管架加层板作挡板的围栏。
该围栏在对行人而言是安全的,但是此路段是车流量很高的路段,车辆的质量和速度所形成的冲击力是该围栏无法保证安全的。
为此对于车辆而言,此围栏不是安全的防护措施。
第五,对于十米深坑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1. 0. 3条的规定,十米深坑属于高处作业。
再根据该规范第3.1.3条,该条对临边防护栏的搭设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对防护栏的组成,上下杆的离地高度,坡度等做出了
具体的规定。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要求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被告使用的无地面
固定的钢管架加层板作挡板的围栏,明显不符合建设部规定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基
本要求。
第六,被告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其标志的明显性和措施的安全性的要求,系缺乏证明力。
为此,被告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足引起他人注意,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作用。
所以,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被告把责任推向受害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方认为受害人对该路段的状况是明知的,故应当免除被告的责任。
这一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该纠纷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免责。
2、被告认为:车速过快,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时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而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是受害人李明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的这一免责事由不能成立,首先,本次诉讼的案由是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
其次车速过快,来不及反应,是因为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在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
施,才使得受害人在发现障碍物时,时间已晚,来不及反应。
如果被告依法在距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还会有这种结果吗,即使看见安全标志来不及反应,也不会掉进十米深坑而丢失性命。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法,其违法行为与原告之亲人李明枢之损害结果(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亦云
二0—0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