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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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怎么写

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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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遇到过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而多半这样的纠纷都是围绕赔偿问题产生的。

此时如果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的话,那么对于原告方来讲就有必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相关代理词了。

那么这个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是怎样的呢?带来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午好!关于原告王XX诉李XX、孙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北京X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依法出席本庭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被告李XX应当与孙XX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XX唆使被告孙XX到原告住所新兴小区50号楼挑拨生事,指使其动手打人,对我的当事人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造成轻伤的损害后果,显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是一名在校的初中生,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读完,涉世未深且尚未成年,怎么可能如此凶残?为什么仿佛要致我的当事人于死地不可呢?其不仅不懂得尊敬他人,而且蛮横不讲道理,进而动手将原告打成轻伤,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身份极不相称,明显是有人指使所致!被告孙XX作为一名还在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案发当时还只不过是个孩子而已,竟然不分青红皂白毫无理由的就对我的当事人实施殴打,显然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的常理,而且其殴打行为如此凶狠,手段如此毒辣,如果不是被告李XX教唆和指示,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理性!2、依据被告孙XX和原告的相互关系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家住北京城区,和原告之间毫无恩怨,也从未有过任何交往,更从未发生过任何争议和纠纷,“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存在无怨无故的恨”,被告孙XX为什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我的当事人大打出手呢?又为什么那么凶狠的对我的当事人拳打脚踢呢?被告李XX是被告孙XX的舅舅,案发的国庆期间被告孙XX到延庆的舅舅家串门,对于原告和被告李XX之间的恩怨当然有所了解,而且被告李XX也承认曾要被告孙XX去还盆,显然被告孙XX的侵权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有策划实施的。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3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3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代理人,本案是一起关于代理人责任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代理的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电击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根据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我认为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将事实和理由列举如下:一、案件事实描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负责维修和保养电器设备。

2019年9月,原告在工作期间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触摸到一个带电的导线,导致他被强电击中,从而产生了严重的电击伤害。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多次手术和长时间的康复,原告的伤情才得到了缓解。

然而,他的伤害造成了他的身体残疾和长期的痛苦,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二、法律问题:在本案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 是否存在代理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根据劳动合同和工作职责,他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事故的发生是在他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因此,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代理人责任。

2.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制造、经营者在制造、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原告不慎触电。

被告公司在设备维修方面存在过失,并且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因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理由和证据:1.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代理人责任明显存在。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根据劳动关系的委托和代理关系,他在工作期间代表被告公司进行设备维修和保养。

因此,他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责。

2. 被告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不善的过失。

根据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被告公司作为设备的制造、经营者,有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向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_____委托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经过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事件的详细经过。

这一事件给原告/被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伤害情况。

二、责任的认定1、对方的过错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明确对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

详细阐述对方的过错行为,如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未履行何种应尽的义务等。

2、我方的无过错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原告/被告在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列举相关行为或情况以证明我方无过错或应减轻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依据1、医疗费原告/被告因本次人身损害,先后在医院名称进行了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具体金额。

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齐全,足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2、误工费原告/被告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了收入的减少。

其工作性质为工作类型,月收入为具体金额。

根据医嘱建议的休息时间具体时长,误工费计算为具体金额。

3、护理费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原告/被告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人员为护理人员姓名,其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4、交通费为了治疗和处理本次事故相关事宜,原告/被告及其家属产生了必要的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被告住院具体天数,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6、营养费根据原告/被告的伤情和康复需要,需要加强营养补充。

营养费按照具体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7、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被告的伤情构成了具体残疾等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为具体金额。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人身损害给原告/被告带来了极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因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

四、相关证据为支持上述赔偿主张,我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疗费用票据,证明医疗费的支出。

电力人身损害代理词(代表被告公司)

电力人身损害代理词(代表被告公司)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公司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其与XX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代理人认为:XX市XX区供电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具体代理意见如下:一、XX市XX区供电责任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高压电力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规定十分明确,即产权人谁是谁?,谁就是赔偿责任人!这是依据高压电力危险等客观事实出发,充分考虑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做出的规定,是高压电力致人损害赔偿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必须得到遵守和维护!2、高压电力致人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对于事故发生是故意的情况下,赔偿责任人才可免责。

本案当中,根据公安机关证明及其他事实可以查明受害人没有故意,那么赔偿责任人即产权人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XX市XX区供电责任有限公司提出的其设计合理等主张均不能构成有效抗辩,原告诉请其“作为该事故发生地高压电线高度危险作业的公司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二、我们公司没有安全警示义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之规定电力设施的安全警示义务人为电力设施产权人。

本案中XX市XX区供电责任有限公司有义务对事故电力设备以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依法履行安全警示义务。

应当看到,对危险物的控制能力决定了行为主体的安全警示义务能力。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人身损害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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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人身损害原告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网上有,参考一下比照案件的责任、承担的比例,要有明确的意见,注意证据证明的内容,误工费不是收入证明,注意审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给你个范本你看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振江、张晓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05月23 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一、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到底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确切地说两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
二、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到底是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共同承揽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二者之间存在着雇佣法律关系。
三、两被告对原告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具体明确。
关于营养费,___________医院主治医生张某某特别嘱咐原告注意营养;事实上,原告伤残十级已成事实,且骨折一般都是保守治疗,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伤害,并且终身残十级伤残已成铁的事实,这给年仅21岁的原告所造成的肢体上的残缺是永久无法抹去的,从而给年轻的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终生性的,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15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天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原告共住院7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74=3700元。
4.误工费13400.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自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16日,共计92天;原告的定残日期是2007年11月26日,原告的实际误工日期至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11月25日。2006年浙江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567元,原告实际误工长达175天,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13400.62元。因此误工费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原告自身过错。

咱们都知道,这事儿不是被告一方单方面造成的。

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己也存在不少的过错。

当时的场景啊,就好比是一场混乱的“大杂烩”,但绝不是被告一个人在“捣乱”。

就拿原告在那个场所的行为来说吧,他就像是一个没看路的莽撞人。

比如说,在正常通行的道路或者区域里,原告没有遵循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像走路的时候眼睛不知道看哪儿了,一头就扎进了本来可以避免的危险当中。

被告当时也处于正常的活动状态,没成想原告突然这么一下,被告就算是想躲都来不及呢。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路上走,一个人突然横冲直撞,那另一个人怎么可能每次都能完美避开呢?所以说啊,这起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的过错是不容忽视的,不能一股脑儿地就把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二、因果关系存疑。

原告说他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这事儿可不能光听他一面之词。

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啊,就像是一团乱麻,得仔细地捋一捋。

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所谓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着其他的干扰因素。

比如说,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可能就有一些旧伤或者潜在的健康问题。

这就好比一个苹果,本身里面就有点坏了,结果掉地上了磕了一下,就不能全怪地面太硬,也得看看苹果本身就不那么结实了。

原告现在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被告的行为上,这就有点不讲道理了。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很多伤病的成因是复杂的,不是简单地看到原告受伤了,被告在旁边,就认定被告是罪魁祸首。

这里面的因果关系需要更严谨的证据来支撑,而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就是造成他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啊,那可真是像吹气球一样,吹得有点大了。

咱们得一个一个地来看这些赔偿项目。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代理词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代理词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当事人:我在此代表我们的当事人,就本案的民事纠纷向贵庭进行陈述。

本案为一起涉及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我们的当事人因被告的行为导致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伤害。

下面,我将就本案的基本情况、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庭审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我们的当事人,[姓名],[年龄]岁,男性,从事[职业]。

本案发生在[时间],地点为[地点]。

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关于代理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我作为[姓名]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有权代表我们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我将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确认和否认。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有一系列的医学证明和现场照片,证明了被告的行为对我们的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同时,我们有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我们的当事人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策略上,我们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证明,以维护我们的当事人的权益。

我们将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并寻求公正的赔偿。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将对被告的辩护进行有力的反驳,并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的阐述。

我们将尽力保证本案的公正处理。

在此,我想强调本案中代理人工作职责和责任认识的重要性。

作为代理人,我们有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的公正处理。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方能够配合我们,共同保障本案的办案效果。

最后,我希望贵庭能够充分考虑我们的请求,支持我们的观点,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才能让我们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赔偿,让公正和公平得到维护。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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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亲属赵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代理人现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赵XX触电属10千伏以上高电压触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本案为特殊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被告XX县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所致的损害后果。

1、被告尹XX违法建房是为受害人触电留下了严重隐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关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

本案中,被告尹XX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扩建第二层房屋,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在建房时也为申报停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放任受害人冒险施工,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

2、被告XX县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是导致受害人触电的直接原因。

被告XX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被告尹XX违法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加以制止,未尽到监管责任,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因此,从主观上XX县供电公司被告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

从客观上,XX县供电公司做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XX县供电公司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是在被告XX县供电公司产权范围之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
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根据《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6。

3。

2条规定:“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

因设备质量不良,选型、安装不当,或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触电死亡事故时,设备产权所属者。

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被告尹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被告尹XX无视上述规定,未能给受害人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造成受害人触电身亡,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受害人不幸触电身亡,给四原告带来极大的伤害,并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各项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赵XX触电致死,完全是由于二被告共同造成,应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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