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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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引言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疏忽或行为不当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的纠纷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代理人责任的基本要求1.代理人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行为存在过错,即未具备一般的勤勉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发生人身损害,那么代理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代理人的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3.代理人应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代理行为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才能胜任相应的责任。

三、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判例分析1.判断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在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首先需要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例如,代理人在处理电器维修过程中,未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没有断电就开始进行维修,这就是代理人存在过错行为的一个例子。

2.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例如,如果被代理人在维修过程中被电击,而没有其他可能的原因可以解释,则可以推断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时,还需要考虑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

例如,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关的电器维修资质和证书,是否经过专业培训等。

如果代理人没有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知识,就很难胜任相应的责任。

四、对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1.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因代理事务而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即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如果因为过错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触电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事故形式,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因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受害者和其家属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受到损害,包括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

因此,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需要很多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一、法律原则1.人身权利优先原则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人格权利、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等。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该优先被保护,包括对其人身自由、尊严、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法律要求电力公司和其他责任方需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受害者的损伤。

2.依法赔偿原则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赔偿应该是依法进行的。

电力公司和其他责任方应该按照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对其进行赔偿。

这些损失包括医疗费、失业费、精神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等。

二、法律制度1.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是指人类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定。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方应该履行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包括保护人身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等。

这种行为准则和规定对于控制触电事故的发生、保护受害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电力公司等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强调了在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由于施工、维护、管理、使用等原因造成工人和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的发生。

一旦触电事故发生,它将被视为企业的业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司法实践1.司法解释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到的司法问题进行解释。

其中包括《民事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决,以保障受害人权益。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高压触电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现象,不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还可能导致人的死亡。

对于造成高压触电事故的人,其侵权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我国,针对高压触电事故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范。

首先要明确的是,高压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于民事责任。

而因为高压触电而造成其他损害(如财产损失等)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是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三个案例:案例一:工人在施工中被高压电击中而身亡。

如此悲惨的事故,不仅给工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相关工程承包商和电力公司也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在此事故中,工程承包商和电力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一辆卡车被高压电线绊住,导致车上的司机和乘客触电身亡。

在这件事故中,应当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电力公司、路政执法部门等进行调查并判定其侵权责任。

在此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一名青年在徒手攀爬高压变电站时被电击身亡。

在这个灾难性的事故中,可以判定侵权责任主要由青年自己承担。

虽然高压变电站设有防护设施,但青年如果不听从禁止指示而私自攀爬,则属于自行承担风险。

但是,如果高压变电站的防护设施存在缺陷,这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担责任。

总之,对于高压触电造成人身损害方面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同时,电力公司和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判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各方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是具有管辖权和管理职责的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

如果因为电力设施管理不当、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涉及到的还可能有施工承包商、路政执法部门、管理机构等。

这些单位在因高压触电事故发生而造成人身损害时,也应该为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内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该配电室由某电力公司负责维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存在过错,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触电身亡,遂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电力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5月15日,李某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

配电室内存在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等问题,且配电室门锁损坏,无法正常锁闭。

2. 电力公司维护情况电力公司承认配电室属于其维护范围,但辩称已定期对配电室进行检查和维护,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安全隐患。

3. 事故调查结果经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为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导致李某触电身亡。

三、法律分析1. 电力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配电室的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李某生前工资、医疗费、丧葬费等;(3)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因其由物理因素所引起,故而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也较为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本文将对触电人身损害的成因进行简要的介绍;其次,本文将详细论述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并结合最新的相关案例对其进行阐述;最后,本文提出了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进行赔偿的具体建议。

一、触电人身损害的成因触电人身损害是指由于人体接触电源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触电成因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触电。

即人体接触电源导致人身伤害。

3、雷击伤害。

即由雷电引起的电场或磁场对人体产生定向作用而导致人身伤害。

4、放电现象伤害。

即因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不合理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电气设备过电压、过电流等放电现象对人体产生的伤害。

以上几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人体受到触电伤害。

而在涉及赔偿责任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确定责任方。

1、事故责任问题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事故责任主要包括设备制造厂商、设备安装维修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四个方面。

其中,设备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必要的检验。

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在进行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必须认真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使用单位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使用说明和维护规定,严禁私自操作、拆卸设备。

个人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学习电气知识,做到安全用电,避免造成触电伤害。

从事故责任的划分上来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涉及到多个责任方的责任划分,如何确定主要责任方是解决赔偿问题的首要问题。

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和损失赔偿。

其中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精神赔偿包括精神疾病慰问金、心理医生费用等,损失赔偿包括物品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伤害程度。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

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

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

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原告杨立成与被告镇安县电力局、镇安县结子乡人民政府、结子乡樊里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点提示】被告樊里村在修建通村水泥路放炮时,将被告镇安县电力局所有的高压线打断,负责通村水泥路建设的结子乡政府干部给乡电管员打电话要求前来抢修,乡电管员推托不来,后乡、村又和被告电力局云镇供电所联系,仍无人来抢修。

被告樊里村委会即安排原告接被打断的高压线,在连接高压电线的过程中,原告被高压电击伤,经治疗后,造成原告双臂截肢,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1355651.90元。

【案例索引】(2007)镇民初字第428号【案情】 2006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结子乡樊里村在修通村水泥路拓宽路面放炮时,飞起的碎石将被告镇安县电力局所有的位于樊里村峡口处的距10KV青云线铁铜支线81#—83#杆垂直于地面平行距离不足五米的高压线打断。

该高压线打断后,结子乡政府在施工现场的领导和樊里村委会的领导及时电话向结子乡电管员、云镇供电所作了汇报,请求他们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但结子乡电管员及云镇供电所没有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之后,结子乡通村水泥路建设指挥部、樊里村委会决定自己抢修被打断的高压电线,安排罗国福和原告杨立成上杆维修,安排村民黄桂水到栗园村闸刀处看守,并请栗园村电管员吕秉忠断开电源。

当日下午14时许,栗园村电管员吕秉忠给黄桂水示范如何撑起合闸,就在示范合闸的瞬间导致正在81#电杆上进行接线作业的原告杨立成触电,双臂受伤,在地面帮助拉线的罗国福臀部受伤的损害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结子乡政府、樊里村委会积极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抢救。

原告杨立成因受伤特别严重,被及时送往西安西住院治疗,在西原告分别住院59天、43天、38天共140天,三被告共支付住院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46454.45元,其余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后,因标的较大镇安法院移送商洛市中院立案审理,后市中院指定镇安法院管辖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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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

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

如果让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三、关于触电损害案件的免责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但该条例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既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

因此,在高压电线下进行垂钓行为仅是违反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属于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行为可以作为减轻电力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加害方免责的事由。

四、在必要处设置警示标志的主体应为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是直接的赔偿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设置警示标志问题,电力企业还经常认为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主体不在于其自身,而是所在地的电力管理部门,如当地的政府部门,从而推卸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人认为,该种说法是错误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赔偿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到触电损害案件中应是电力经营者,而不是所在地的政府部门。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当地的政府部门只是作为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作为电力设施的直接管理人。

其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主体,当然也包括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义务主体。

另外,电力经营者作为以盈利性为目的电力经营性和管理性企业,其有权利收取广大用户的电费,也就负有保障用户用电安全的义务。

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

”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

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

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

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

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序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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