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责任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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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触电案件责任界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浅析

人身触电案件责任界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浅析
证 明。因此 对 于“ 意 ” 能 仅仅停 留在 一般 字 面意义 故 不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 当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害 人 的 应 致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 要 原 因 ,则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上 的理 解 。 于 故 意 造 成 的 损 害 , 了 受 害 人 自杀 是 故 对 除 意 的 ,受 害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自身 损 害 也 应 认 定 为 “ 意 ” 这 种 行 为 包 括 故 意 的 违 法 、 规 行 为 和 故 意 故 。 违
害 是 由 多 个 原 因 造 成 的 ,按 照 致 害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原 因力 确 定 各 自 的 责 任 。 致 害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 法 通 则 》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的 “ 意 ” 题 民 第 故 问
该 条 规 定 :如 果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 由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
的 过 错 行 为 。故 意 的 过 错 即 受 害 人 对 于 被 触 电 并 不 希
望 , 其 所 实施 的行 为是 故 意 ( 法 、 规 ) , 于其 但 违 违 的 由
担 相 应 的 民事 责 任 。 审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有 的人 认 为 : 在 电 是 电 力 企 业 提 供 的 , 费 是 电 力 企 业 收 取 的 , 此 无 须 电 因 考 虑 电 力 设 施 产 权 就 认 定 作 业 人 是 电 力 企 业 。 还 有 的 人 认 为 : 力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人 就 是 作 业 人 , 作 业 人 电 在 的 电 力 设 施 上 发 生 的 人 身 触 电 案 件 就 应 由 作 业 人 负 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摘要:电力能源在社会中大量普及,伴随着相当的风险性,特别是在电力日常输送、管理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电力对公民的人生伤害,这类事故由于情况相对复杂,一般难以解决,为电力企业、裁判单位、受害者均造成较大压力。

从触电人身伤害的产生原因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一系列事故防范建议,有助于切实解决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并规范电力企业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原因;责任认定;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th1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0-01一、触电人身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1.电力企业的主观原因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产生和认定,在主观方面是以电力企业管理行为不当为依据的。

主要表现在:①电力企业管理意识薄弱,对设备检修、线路检查、危害和风险预警等工作未能树立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供电网络故障出现,造成一系列的危险可能;②人员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技术规程要求、人员素质建设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相对模糊,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制度;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情况出现;④安全宣传与危险警示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危险区域标志不明显和未设标志,未向民众大面积普及电力安全知识等。

2.社会安全意识薄弱一方面,群众受落后思想意识影响,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现象,特别是在农村郊区等相对缺乏监管力的地区,此类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对子女的监护管教不足,导致小孩触电事故发生几率上升。

3.第三方参与者的原因我国部分地区,发电厂及相关的电力设施以既定区域为单位,划分给第三方代为管理和维护,但由于第三方管理者疏于维护和管理,促使电力设施老化、故障,从而使得民众触电几率增大。

二、赔偿责任的认定1.直接责任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原意,可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如下: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夏季是⽤电的⾼峰期,也是触电事故的⾼发期,每年因触电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全国的诉讼案中占了相当⼤的⽐例,那么,你对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造成的⼈⾝损害的适⽤范围是分⾼压电和⾮⾼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中规定:“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压电与⾮⾼压电的界定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所规定的“⾼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压电造成⼈⾝损害的案件,由电⼒设施产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引言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疏忽或行为不当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的纠纷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代理人责任的基本要求1.代理人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行为存在过错,即未具备一般的勤勉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发生人身损害,那么代理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代理人的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3.代理人应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代理行为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才能胜任相应的责任。

三、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判例分析1.判断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在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首先需要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例如,代理人在处理电器维修过程中,未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没有断电就开始进行维修,这就是代理人存在过错行为的一个例子。

2.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例如,如果被代理人在维修过程中被电击,而没有其他可能的原因可以解释,则可以推断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时,还需要考虑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

例如,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关的电器维修资质和证书,是否经过专业培训等。

如果代理人没有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知识,就很难胜任相应的责任。

四、对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1.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因代理事务而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即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如果因为过错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用电量逐年增加,在该院电力运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增多的趋势。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民事诉讼中人身侵权案件,是由人身权法予以调整的。

审理该种类型案件在实体上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电力法》、《合同法》、国务院“电力、电网三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司法解释等。

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一些部门规章,其中《电力法》、《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和判案的主要依据。

下面根据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浅谈一下我个人对审理触电案件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确定正确的事故责任主体。

在审理触电案件中,首先要在程序上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主体在民事法律上有多种划分之法,具体到触电案件,应是从事电力运行企业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用电设备,并利用其谋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

电力工业部于1996月8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51千伏以下的电压等级。

发生这种触电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分责处理。

这种案件涉及供电企业的较少。

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将会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类型,无过错责任原则触电侵权案件。

包括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上的触电案件,也就是我们讲的高压电击伤案件。

《民法通则》第123年4日公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何为“故意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四种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1、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

任 , 指 以过 错作 为归责 的最 终构 成要件 , 是 并且 以过
错 作为确 定责 任范 围的重要 依据 。 这 一原则 , 对
[ 稿 日期 ] 2 0 .51 收 0 80 — 9 [ 者简介] 黄 作
r ltd t lcrc e tr rs s i e a ih n o sd r h o ne m e s r . e ae o ee ti n e p ie n l g lsg ta d c n i e s te c u tr a u e
[ ywod ]d m g m n s f l tcsok a si ea aa s Ke r s a aea e d e r h c ;l u ;l l n l i oe ci w t g y s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一 百零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有过错 , 法律 规定应 当承担 责任 的 , 当承担 民事 但责 任 原则 的承 认 。 。
在 触 电人 身损 害赔 偿 案件 中, 区别 低压 触 电 和 高压触 电 , 电力设 施 产权 人分 别 适 用过 错 责 任原 对
则和无过 错责 任原则 。
住宅 。但是法 院仍 然 判 令 电力公 司 承 担 了 1 % 的 0 赔偿 责任 。
1 1 归 责 原 则 .
() 2 无过 错责 任原则
无过错 责任原 则 , 称无过 失责任原 则 , 指没 也 是 有过错 造 成他人损 害 的 , 法律 规 定 由与 造 成损 害 依
原 因有关 的人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归责 原 则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第一 百 零六 条第 三 款 规定 : 没 “
Le a a y i n Da a e Am e ds o e t i o k a d Co n e m e s r g lAn l ss o m g n fEl c rc Sh c n u t r a u e

开展触电案件压降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开展触电案件压降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开展触电案件压降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经营遇到的各类风险其最终表现形式是法律风险,当问题和风险不可调和时就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

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电网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各种法律风险,高度重视和对待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和被诉案件,分析问题成因,采取有力的管理、技术和法律措施,降低发案率,防范法律风险。

一、面临的形势党中央明确提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然而,由于部分社会成员安全用电意识淡薄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原因,每年还不同程度存在触电案件。

这是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背道而驰的。

必须以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依照现有规范履职尽责的基础上,着力解决触电人身伤害案件高发频发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使电力服务给人民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为此,去年以来电力部门提出“开展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压降专项整治,确保案件数量下降15%以上”的工作要求,决定开展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压降专项整治行动和被诉案件总量压降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当年新发触电案件数量下降15%以上,被诉案件总量争取下降10%以上。

二、采取的措施(一)认真分析案件成因供电企业应切实履行《民法通则》、《电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梳理历史案件,分析问题成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案件的发生。

1.关于高压的界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在电力系统业务工作中,一般将10千伏(KV)及以上电压成为高压,在处理触电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两者区别。

2.关于责任认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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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侄 的藏 l 嘛
( 1 1 6 0 2 1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 口区西 南路 恒 利 园 6 8号楼 4 — 5 -1 于来福
中独 立 的 社 会 经 济 主体 ,触 电案 件 被 提 起 索 赔 诉 讼 增
多 , 供 电企业应 重 视这个 问题 。 供 电 企 业 要 做 好 触 电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法 律 责 任 的 预 防 工 作 ,一 方 面 是 要 注 意 在 电 力 生 产 经 营 中 避 免 做 出 使 自 己产 生 法 律 责 任
方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就 是 有 效 的 法 律 依 据 。 供 电企 业 在 客户 用 电工程 验 收合格 后 , 必须 签订 供用 电合 同 , 约
定 条款 。 明 晰 双 方 电 力 设 施 的产 权 分 界 点 。 以 前 老 客 户
如果 发 生 事故 违 章 建 筑产 权 人 必 须 负全 部 安 全 责任 ;
所 谓 社 会 触 电 案 件 ,一 般 指 供 电 企 业 员 工 以 外 的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触 电 的事 故 ,它 常 常 导 致 较 严 重 的 人 身
伤害。 社 会 触 电 案 件 是 许 多 供 电 企 业 遇 到 过 的 问题 。 随 着 电力体 制 改革 和政-  ̄. 4 j v 开 .供 电企 业 成 为 市 场 经 济 线 路 以及 低 压 台 区 , 接 近居 民区 。 人流量大 , 必 须 经 常
巡 视 。 要 及 时 清 理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树 、竹 等 植
物 .制 止 在 电力 线 路 附 近 放 风 筝 等 危 害 线 路 安 全 的行 为。 暴雨 、 台风等灾 害 过后 , 应及 时巡 视 电力设 施 , 防止 断线 、 漏 电引发 触 电案件 。 ( 3) 加 强 电力 设 施 警 示 标 志 管 理 。 电 力 设 施 和 电力 设施 保 护 区域要 按 照标准 制作 、 悬 挂安 全警 示 牌 ; 电 力 设施 投 产前 , 要安 排 通 电通告 。电力建 设施 工 场地 , 特 别 是接 近 交 通 、 公共 场 所 的 , 要划定施工范围, 有 明 显 的安 全警 示标 志 。 ( 4 ) 注 意其他 外力 对 电力 设施 的影 响 。许 多 时候 , 触 电事 故 并非 由于 电力设 施 的本 身 安全 问题 造 成 , 供
( 1 ) 注 意 事 故 责 任 的 认 定 与 证 据 保 存 。现 实 中 , 事 故 发 生 时 受 害 一 方 由 于 具 有 法 律 意 识 , 自认 存 在 过 错
原 则 或 事 故 责 任 清 楚 ,大 多 都 没 有 立 即 追 究 供 电 企 业
的行 为 , 即 使 发 生 触 电案 件 也 没 有 事 故 责 任 ; 另 一 方 面 就 是 要 从 法 律 诉 讼 角 度 考 虑 。尽 可 能 避 免 在 诉 讼 中承
担更 多 的 法律 责 任 而使 自己免 于承 担 不必 要 的赔 偿 。
笔者认 为 , 主要 应 注意 以下几 个方 面 。 1 明晰 电力设 施产 权 , 分 清 管 理 与 安 全 责 任
对一 些非 法广 告牌 、 广 告横 幅必 须及 时进 行 清理 ; 对 有
线 电视 线 、 通 信线 路 建 设 在 电力 线 路 上 的 “ 三 线 合一 ”
安全 隐 患 问题 , 必 须 加 强 与政 府 管 理 部 门 、 广 播 必 须 补 签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农 村
电 网 的 投 资 主 体 比较 复 杂 ,必 须 确 认 移 交 的 协 议 是 产
权 所 有 人 亲 自签 订 的 、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 另外 , 电力设 施 产权 明晰 , 但 产 权 方 委 托 供 电企 业 进 行维 护管 理 的 , 也必 须签 订好 管理 维 护协议 , 注 明 双 方 所 应 承 担 的 安 全 责 任 , 供 电企 业 只 应 承 担 属 于 维 护 管 理 方 面 的 安 全 责 任 .不 属 于 维 护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引 发 的安全 责 任 , 不 予 承担 ; 发现安全隐患 , 不 属 于 自 己 权 限范 围的 , 要 尽快 报 告产权 单位 及有 关 管理 部 门 , 避 免 承 担无 谓 的责任 。 2 加 强 电力设施 的维 护管 理 。 整 治 安 全 隐 患
电信 企业 的配 合 与协商 , 加 紧专 项整 治 。 同时 , 要 注 意 大力 打击 窃 电和盗 窃 、 破 坏 电力 设 施 的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并 及 时 消 除 此 类 行 为 造 成 的 安 全 隐 患 ,防 止 造 成 他 人 触 电受 伤 害 。
3 对 发 生的社 会 触 电案件 。 必 须 做 好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可避 免成 为被 告 和被判 赔偿 。 因此 , 对 线 路 保 护 区 内 的
违 章 建 筑 必 须 坚 决 请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并 明 确
谁 的。 谁 就 必须 负 责赔偿 。 因此 , 明 晰 供 电 企 业 与 用 电
客户双 方 的产权 非 常重要 。 明 晰产权 应有 法律 依据 , 双
电企 业 是 否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或 承 担 多 少 责 任 ,视 其 实 际
情 况 和 法 院 的 判 决 而 定 ,但 在 诉 讼 中供 电 企 业 几 乎 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对 高 压 触 电 案 件 的
归责 . 采取了“ 按 资产 归责 ” 的原则 , 电力 设 施 的 产 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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