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1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方的诉请缺乏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持,诉请金额明显不合理。
其一、医疗费用项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证据中医疗费票据仅25400元,而诉请金额高达32000元,诉请金额与两次开庭提交证据明显不符。
而且并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治疗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证据。
因此应当认为该部医疗费损失证据不足。
其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诉请金额过高,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仅对原告的户籍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而且诉状上原告也自认其居住地为农村。
因此应当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农村。
从另一方面来看,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和在城镇取得劳动收入的证明。
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还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7周岁,尚未成年,未能取得劳动报酬,因此不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和要求。
与此同时,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也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用项目实属虚构,交通费票据开具日期为事故发生后1年之久,而且不显示相应的乘车起止地,重点是发票上显示行业分类为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与其证明方向明显不符,更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
因此,交通费不应得到任何支持。
其四、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
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驾车负全部责任,但庭审中原告也承认是自愿以给付好处为前提搭乘货运车辆,明知货运车辆为危险运输工具,在本案中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原告具有一定过错情况下,应当从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其五、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难以确保客观公正。
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原告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机构,是原告方单方委托选择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且应通知事故当事人依法选择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伤者可以针对其人身损害情况提出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伤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提起诉讼需要有代理律师及代理词,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应该如何书写呢?下面由赢了网为您举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
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
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也就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员:受平罗县XXX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担任本案XXX的代理人。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有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44394.12元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XXX驾驶的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但被告任红旗未投保该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二、原告经济损失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任红旗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经X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X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X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故被告XXX应当在其承担的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既是交强险的保险人,又是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情况下,基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正案)规定,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庭审查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
同时,本代理人认为,对于受害人,只能以总额12.2万元为责任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分项进行限额,。
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进行限额的观点,是曲解了第76条的立法本意,没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违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2、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第三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我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法条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侵权而获得非法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是20万元。
3、原告作为受害人,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请求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涵,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贵庭提出此次诉讼。
在本次代理词中,我将就本案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所请求的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为xxx(姓名),被告为xxx(姓名)。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且遵守了交通规则。
被告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害。
二、事实依据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事实依据:1. 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产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2. 原告因为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头部脑震荡。
3. 事故后,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限制。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此案中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
四、赔偿请求鉴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代理词请求法庭按照以下方式判决:1. 被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检查、手术等费用,以及接下来的康复治疗费用。
2.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伤残导致的身体功能损害和生活困难。
3.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事故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4.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五、总结陈述本次代理词中,我已经呈现了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赔偿请求。
我们要求贵庭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便让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使其能够恢复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本案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争议,依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
被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不幸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依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检测等客观证据,依法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具体责任,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并对双方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与评估。
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我们充分尊重并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
该认定是基于专业判断、现场证据及法律法规的综合考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
即便被告承担一定责任,我们也注意到原告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如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因此,恳请法院在责任划分时,充分考虑原告的过错因素,合理减轻被告的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在事故中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或发生。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行为,合理调整责任比例。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代理意见我们同意依法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但赔偿金额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每一项赔偿项目均有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赔偿项目的异议:1.医疗费用:我们要求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进行逐一审查,剔除不必要的、不合理的费用,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
2.误工费:原告需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损失。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车辆损失费:我们愿意承担合理的车辆修理费用,但请求法院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意见,对过高或不必要的修理项目及费用进行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代理人,我代理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我将就本案作出以下陈述和要求,详细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0日晚10点左右,驾驶小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期间,因被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违法操作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躺在手术台上已经40天了,经鉴定,尚需进行长期恢复治疗。
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由此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李某是否存在部分过错,是否应在赔偿中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的损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二、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争议焦点,原告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缓解原告心理上的痛苦;3.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三、证据支持为了证明原告的主张,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事故报告,证明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上的损害,并且已经承受了巨额医疗费用;3. 证人证言,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原告李某的行为没有过错;4. 专家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过错,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原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应当获得全额赔偿。
我们请求贵院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应法律规范,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我们依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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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方任何权益,和反诉原告间也不存在合同上的联系。
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其直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其二、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峰、齐耀在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决终结,且其已放弃对本案被告(反诉人)张敬辉、刘先龙的车辆等损失及原告的人伤损失。
因此,反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依据。
其三、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反诉人的任何利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反诉人应直接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反诉人主张损失大部缺乏客观基础和证据支持。
其一、事故认定书附带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反诉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反《道交法》相关内容的处罚予以认同并交纳了对应的罚款,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交警队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因此,
反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纯属狡辩,请法院不予认可。
其二、停运损失费明显不合理,简单7700元的换件修理需要26天,明显有悖于常理,且证明加盖修理厂发票专用章,证明用章混乱,也属无效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损失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交通费票据大量连号,且无乘车时间、起始地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疑,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无论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损失中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
即便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承保可相关保险,也不承担该部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起诉天安保险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