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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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31•【文号】法[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推进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内容(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1.执行案件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3.司法审判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2013年8⽉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过程中通过⽹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为,进⼀步提⾼执⾏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与⾦融机构已建⽴⽹络执⾏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等措施。

⽹络执⾏查控机制的建⽴和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建⽴⽹络执⾏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络执⾏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授权特定的⼈员办理⽹络执⾏查控业务;(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印章系统;(四)已采取⾜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条⼈民法院实施⽹络执⾏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向相应⾦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络采取执⾏查控措施的特定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向相应⾦融机构提供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民法院办理⽹络执⾏查控业务的特定执⾏⼈员发⽣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融机构报备⼈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民法院通过⽹络查询被执⾏⼈存款时,应当向⾦融机构传输电⼦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民法院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书,应当加盖电⼦印章。

作为协助执⾏⼈的⾦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络向⼈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民法院出具的电⼦法律⽂书、⾦融机构出具的电⼦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法院执行庭进行网络查控工作。

第三条网络查控工作要坚持依法、严谨、高效的原则,保障执法权威,确保查控工作的合法性、专业性和便捷性。

第四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主要涉及证据搜集、信息查询、财产查控等内容。

第五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由执行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各岗位责任明确,合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应当遵循科技兴法、科技助法的原则,善于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证据搜集第九条在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集、保存和使用证据。

第十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一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保存完整且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更改或销毁证据。

第十二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与案件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

第十三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由执行法官审核确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说明和提请质证,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根据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予以采纳或拒绝,遵循法定程序合法使用证据。

第十六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证据来源、获取过程和价值,确保案件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信息查询第十九条在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中,要做好信息查询工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提高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下简称查控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前款所述金融资产,指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的各类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总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国各级法院的查控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金融机构发送;金融机构完成协助查控事项后,查控结果数据及电子回执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执行法院反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分行已经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总行应授权有关分行查询、冻结、扣划本行系统内全国账户及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网络查控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专网通道分别与金融机构总行和省级分行建设,金融机构无需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置协调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决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信息合作1.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

2.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

3.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协助事项。

有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要求、电子文书要求、法律效力等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执行。

通过网络冻结、强制转让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原按照法释〔2013〕20号第九、十条等规定执行)的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但协助请求、结果反馈的方式由现场转变为通过网络操作。

4.未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协助执行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6•【文号】法〔2016〕357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57号为加强网络执行查询不动产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就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全面建设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积极探索,对于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以及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扩大登记信息应用服务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推进情况,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执行查询工作机制。

已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改造系统,尽快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建立“点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通过专线提交至相应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尚未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人民法院要抓紧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网络对接,并按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研发查控软件,开展信息共享,同步推进“点对总”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优先在已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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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法[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 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三、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四、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财产品查控功能测试(有无金融理财产品业务都需进行测试);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支持银行存款在网络冻结状态下的全额扣划和部分扣划。

网络扣划功能上线后,网络冻结的款项,原则上应进行网络扣划。

六、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扣划的,参照执行。

七、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先采取网络冻结措施;网络扣划款项应当划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人民法院在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款项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八、因人民法院网络扣划失败、资金滞留在银行内部账户的,由银行联系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件到现场办理扣划。

异地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办理的,委托法院应当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送达回证》(或《回执》)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扫描件,以上法律文书应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或是将盖章后的法律文书转换成彩色扫描件;受托法院应当携带以上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托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异地执行法院通过司法专邮邮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的,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研究完善银行端,网络查控数据库,确保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数据和线下柜台查询的数据保持一致;应提升银行端网络查控数据库性能,提高反馈速度和反馈率,解决查控数据积压问题;自收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的网络查控请求24小时之内,应予以有效反馈。

十、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市、区)银监局,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时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按时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和网络冻结功能;负责跟踪、督促本辖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好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提高网络查控反馈信息的准确性和反馈率;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严禁违法向被执行人透露案件相关信息、为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提供帮助。

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协助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网络查控工作督促、通报、协商和检查机制,研究解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至银监分局和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人:王丽娟
电话:010-********
传真:0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曹如
电话:010-********
传真:010-********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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