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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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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用户手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总体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系统建设的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系统建设的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1.实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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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安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4.规范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5.可扩展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6.可管理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项目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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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业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 系统建设的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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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

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
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佚名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7(0)13
【摘要】为破解执行难题,人民法院依托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促进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和诚信建设的制度化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共限制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基本实现了涉案财产的快速查询。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失信惩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化技术;诚信建设;快速查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J],
2.湖北去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2万人次 [J], 付文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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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查询网上查询系统(全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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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查询网上查询系统(全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系统)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欠钱不还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有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

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为给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做出一个判断,有时候需要需要查询其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你知道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吗?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第一步,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第二步,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第三步,输入被查询人姓名及身份信息如被查询人确为失信被执行人,点击查看会显示执行法院、执行依据、及未履行义务情况。

通过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对债务人进行查询,不仅可以在资金出借之前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债务到期后履行不能的情况,还可以在债务人欠钱不还时通过查询失信情况及未履行债务数额情况,对其履行能力有一定的预期。

以上是关于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的介绍,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可能有些债务人已经有经法院确定的负债,未进入执行程序前在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无从体现,故在其未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通过输入当事人姓名的方式查询辨别有没有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以及待履行金额情况,以便更早一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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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

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

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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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平台登录中国法院⽹,点击“被执⾏⼈查询”⼀栏,输⼊相关检索词,即可查询到法院被执⾏⼈在履⾏法院裁判中的信⽤情况。

30⽇,最⾼⼈民法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平台。

⽬前通过该平台可查询617万个被执⾏⼈的相关信息,涵盖了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1⽇以来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实施案件。

近年来执⾏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需强制执⾏的民商事案件⽐例呈上升趋势,当事⼈⾃动履⾏的⽐例逐渐下降。

“仅仅着眼于运⽤强制执⾏的⼿段来解决‘执⾏难’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最⾼⼈民法院副院长江*新说。

鉴于我国执⾏难的现状,最⾼⼈民法院决定建⽴⼀套旨在有效促使当事⼈⾃觉履⾏⽣效法律⽂书的执⾏联动威慑机制:即借助全国法院执⾏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信贷、⼯商注册登记、出⼊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向社会公开执⾏案件信息,利⽤各种社会⼒量加⼤对不主动履⾏义务的被执⾏⼈的制裁⼒度,加重被执⾏⼈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动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失信被执⾏⼈都能查到吗被执⾏⼈住所地未成年侵权纠纷被执⾏⼈信息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对被执⾏⼈有什么限制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劳动纠纷的解决⽅式之仲裁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据了解,全国法院执⾏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7年1⽉1⽇正式运⾏以来,到⽬前为⽌,全国3484个地⽅法院(军事法院除外)已经录⼊各类执⾏实施案件524万余件,其中已结案件380万余件,未结案件144万余件。

涉及当事⼈1167万余个,其中申请执⾏⼈550万余个,被执⾏⼈617万余个。

被执⾏⼈中⾃然⼈423万余个,法⼈或其他组织194万余个。

“司法的公开性决定了涉案执⾏信息原则上不是被执⾏⼈的隐私信息。

”江*新说,“查询平台的开通将有助于加⼤被执⾏⼈的道德成本、信⽤成本和经济成本,从⽽促进其⾃动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为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颁布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文拟先介绍一下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再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说明,以便各级法院在本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中正确适用。

一、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意义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症,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中共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高度重视。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以〔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2年10月,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这充分体现了中央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

为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是,“执行难”问题仍然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经过对执行难问题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机制。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新举措,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探索,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新实践。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无论在哪里做什么行业,信用诚信一直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个人也好企业也罢在交际合作中都会把信用放在第一位,因为一个良好的信用是合作的基础。

但是如果经常失信,则会给他人带来损失,法院就会揪出这些失信被执行人,那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无论在哪里做什么行业,信用诚信一直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个人也好企业也罢在交际合作中都会把信用放在第一位,因为一个良好的信用是合作的基础。

但是如果经常失信,则会给他人带来损失,法院就会揪出这些失信被执行人,那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查询地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网:/要按照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查询,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可以换个时间段再来查询,没有查询结果的可能是人民法院没有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使用说明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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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 号 为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 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 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 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 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 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 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3 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 2 日内 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2 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 2 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

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

必要时, 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 2 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7 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1 / 6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 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 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 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 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 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 通知书。

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 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 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 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 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 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 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 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 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2 / 6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 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 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7 号 【发布日期】2013-07-16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 1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 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 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 3 / 6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 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 广播、 电视、 网络、 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 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 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 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 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 主管部门。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4 / 65 / 6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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