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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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报执行局

法院简报执行局

法院简报执行局1.法院执行局是什么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当案件判决之后,判决书下达,但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而若是对方在有条件执行时拒不执行,下达传票三次拒不到庭履行义务的,暴力抗法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局去抓人,申请时可能会涉及到申请执行费用。

2.法院执行工作简报怎么写你说的执行工作简报应该是属于执行结案报告之类的东西。

如果是:按照下列格式执行总结申请人:XXXX被执行人:XXXX标的:执行员:XXXXX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编号:()字第号书。

立案时间:执行经过:本案于年月日立案,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申报财产令,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如下:执行结果:执行完毕。

执行员:(签字)年月日3.法院执行局传票不去会引发强制执行,除判决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强制执行的费用也要由你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执行流程管理机构法院执行流程管理机构设在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流程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设计执行流程及相关制度;2. 监督执行流程的执行情况;3. 收集、整理和分析执行工作数据,提出建议;4. 培训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执行效率;5. 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6. 其他与执行流程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执行流程设计1. 立案阶段当执行申请书送达法院后,执行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受理,准予立案并告知执行事务主管法官。

执行事务主管法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

2. 履行阶段当被执行人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向执行局报告,并提出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3. 强制执行阶段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局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并逐步推动执行工作。

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征求合作。

四、执行流程监督1. 执行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执行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执行情况。

2. 当事人对执行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 执行局应当建立投诉渠道,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保障执行公正、透明。

五、执行流程培训执行局应当定期组织执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执行技巧、案件处理等方面。

六、执行流程改进执行局应当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对执行流程进行不断改进,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质量。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须经院领导批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严格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本执行流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希望全体执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认真履行职责,为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执行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执行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执行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行局内部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局执行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局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局执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局设立局长、副局长、执行员等职务,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全局执行工作的领导,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执行员具体负责案件执行。

第六条本局设立执行案件管理科、执行实施科、执行协调科等内设机构,各科室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执行工作。

第七条本局应当配备充足的执行力量,根据案件数量和难度,合理分配执行人员。

第八条本局执行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第三章执行程序第九条本局在执行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条本局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十一条本局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本局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局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执行工作。

第四章执行措施第十四条本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本局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本局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暴力手段,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本局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章执行和解第十八条本局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执行成本。

第十九条本局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执行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执行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执行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执行部是一个企业组织中的重要部门,其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合理规划和分配,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执行部的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进行详细阐述。

一、执行部机构设置执行部的机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业务模式进行合理规划,并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理念进行调整。

一般而言,执行部的机构设置包括以下几个层次:2.战略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执行部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

负责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掌握市场动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支持。

3.业务拓展部门:负责执行部的业务拓展和市场拓展工作,开拓新客户和项目。

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业务合作方案,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4.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执行部的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项目的按时、优质完成。

负责项目进度的监控、成本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

5.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部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和员工福利等工作。

负责制定和执行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计划,确保执行部具备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6.财务部门:负责执行部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工作,协助执行部负责人进行财务决策,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财务的健康发展。

二、执行部岗位职责2.战略规划人员:负责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执行部的发展规划。

负责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支持。

3.业务拓展人员:负责开拓新客户和项目,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业务合作方案,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4.项目经理:负责执行部的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确保项目的按时、优质完成。

负责项目进度的监控、成本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

5.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执行部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和员工福利等工作。

制定和执行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计划,确保执行部具备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6.财务专员:负责执行部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工作,协助执行部负责人进行财务决策,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财务的健康发展。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法院内设机构撤并方案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法院内设机构撤并方案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法院内设机构撤并方案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以及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有内设机构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xx个,现有核定内设机构xx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执行)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司法警察大队。

二、内设机构拟作如下调整(一)保留: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整合:审判(执行)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整合为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局、执行二局整合成执行局。

(三)裁撤:审判(执行)监督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四)新设: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庭合署办公。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司法警察大队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直属行政机构,暂不列入本次内设机构改革范围,机构职能不作调整。

三、改革后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改革后内设机构数为10个,分别为:(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登记立案…… (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设刑事审判庭。

(三)实现大民事审判机制,设民事审判庭,撤销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旅游速裁法庭,其职能整合至民事审判庭。

(四)发挥行政审判及赔偿委员会工作职能,设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五)实施大执行工作格局,设执行局,撤销非诉执行局,其职能整合至执行局。

执行局内设机构机构职责

执行局内设机构机构职责

一(内勤一)1、负责网管;2、负责收案,并寄发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等;3、负责分案;4、负责统计、报表、考核;5、负责收文、行文、发文;6、负责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勤二)1、负责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2、负责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3、负责宣传、调研;4、负责流程监督;5、负责评估、拍卖、变卖现场监督;6、负责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7、负责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8、负责制发限制高消费令;9、负责恢复执行的审查;10、负责接待;11、负责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勤三)1、负责草拟、送签、制作所有的法律文书;2、负责管理、分发空白文书;3、负责办理对外委托事项;4、负责司法救助的系列工作;5、负责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负责对申请人的最后谈话;2、负责收集违纪信息向廉政监察员报告;3、负责案卷材料清理、补录、扫描;4、负责办理结案手续;5、负责案卷材料装定、归档、送审;6、负责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分配组工作职责1、负责召集局长、分管副局长、综合科内勤等组成评议组就各类案款、案物进行分配召开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分管副院长、廉政监察员参加);2、负责评议组会议的记录、整理、送签;3、负责根据评议组会议完善案款、案物发放流程中的填表、报批、发放工作;4、负责本组所在流程阶段形成的材料的扫描和录入;5、负责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案组工作职责1、负责对重复信访、缠访案件的执行;2、负责对领导交办案件的执行;3、负责对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4、负责对社会影响面广、容易激发矛盾或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执行;5、负责异地执行;6、负责本组所在流程阶段形成的材料的扫描和录入;7、负责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外调组工作职责1、负责对户籍、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的专门查询;2、负责对各种财产信息的核实;3、负责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冻结、划拨,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进行扣留、提取。

法院执行局工作制度

法院执行局工作制度

法院执行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执行局工作,确保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执行局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执行机构,负责对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的法律文书执行工作。

第三条法院执行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法院执行局设立局长、副局长、执行员等职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执行工作。

第五条法院执行局设立执行庭,负责具体执行案件。

执行庭分为若干个执行团队,每个团队负责一定数量的执行案件。

第六条法院执行局设立执行局办公室,负责执行局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案件管理、资料整理、统计报表等。

三、工作程序第七条法院执行局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确定执行主体、执行标的和执行方式等。

第八条法院执行局应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执行标的的安全。

第九条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与被执行人、案外人等进行沟通协调,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第十条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等。

第十一条法院执行局应当定期对执行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执行终结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纪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五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着装规定,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法院执行局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上级法院报告执行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法院执行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行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纳入法院系统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执行案件数量、质量、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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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

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综合科的职责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一)裁判;(二)协调;(三)管理;(四)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一)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

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琐,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

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

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
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
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6、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

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二)协调。

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

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

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拖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

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

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

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

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

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

基层法院
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

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empirenews.page--] (三)管理。

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1、执行程序规范管理。

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2、财产管理。

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

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3、信息、调研。

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杜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四)执行。

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

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委托执行案件;2、协助执行案件;3、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

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权利,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其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它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综合科所行使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是属于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强制执行科所进行的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等等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力特点。

综合科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执行科的工作职责亦明确了,笔者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强制执行科承办强制执行案件,包括两大类: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由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每年要承办大量的诸如:侵权、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纠纷等标的小,矛盾尖锐,易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大量处于连续状态的执行案件。

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规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每月付生活费,履行义务处于连续状态,按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因执行任务重,加之现强调与国际接轨,执行程序遵循当事人之主义原则,一般此类案件,均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比例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但现状是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很少,遇到被执行人下岗或无业,每个月执行员都要催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时,需采取强制执行,执行员的工作时间也是连续的,随着时间流逝,此类案件在每个执行
员手上越来越多,给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强制执行科迫切需要综合科在进行环节上给予合作,由综合科完成对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执行程序中需裁判的,由综合科作出裁决。

笔者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说成立执行局是对执行工作的加强,那么,基层法院成立执行局已迫在眉睫。

[!--empirenews.page--] 总之,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科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一定会共同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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