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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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1.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人民)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3.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从刑法理论上看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犯罪的理论分类中,与法定犯相对应的是(自然犯)5.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犯罪概念)(1)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4)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

(5)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有期徒刑。

二、多项选择题(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

甲和乙属于(BD)。

A、必要共犯B、任意共犯C、简单共犯D、复杂共犯(2)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B、甲构成盗窃罪C、乙构成抢劫罪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3)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B、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C、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受到谴责D、坚持罪过原则,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4)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包括(AD)。

A、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某甲B、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某乙C、因贩卖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某丙D、因构成累犯而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某丁(5)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ABCD)。

……A、王某在商场盗窃他人信用卡之后,随即用该卡在商场购买了价值6千元的手表B、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大衣是否合适的时候,趁售货员与别的顾客聊天的机会,将价值6千元的大衣穿走C、张某在商店购买手饰的时候,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准备好的假首饰与从售货员那里拿来的价值8千元的真首饰调换D、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元的海洛因拿走(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ABDE)。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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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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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资料一、【知识点】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知识小结】①刑法的解释1. 扩大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

2.扩大解释是在法律可接受的范围内的,是允许的,且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3.平义解释是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

4.对于“战时”、“故意”等概念,须按照刑法的解释性规定做出解释。

5.反对解释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6.解释理由和解释技巧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对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7.缩小解释是指作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缩小到词语最核心的含义。

②罪刑法定原则1.法律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保障个人的活动自由。

2.犯罪与刑罚是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能用生效后的刑法惩罚其生效前的行为。

4.习惯虽反映民意,但缺乏明确性,违反预测可能性。

5.类推解释违反了民主和自由主义(可预测性);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精神,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③刑法的空间效力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2.普遍管辖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旗国主义是属地原则。

中国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他国境内之后,外国人在该车内犯罪的(排除国际犯罪),不适用中国刑法。

④刑法的时间效力1.针对的对象是未经审判的或者审判未确定的案件,对于已决犯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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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15个,每个一分二、多选7个,每个2分三、名词解释5个,每个4分(两个是总则中的,其他是罪名)四、简答2个,每个8分五、论述1个,15分六、案例分析2个,每个10分(一)名词解释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使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在定罪上平等、在量刑上平等、在行刑上平等。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责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罪数1、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成为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2)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开一枪,打死了甲,又打伤了乙)(3)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状态。

2、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日本刑法典》规定的强盗强奸罪)(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犯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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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

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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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资料1.贪污罪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客观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其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特征: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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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0生高不产中仅工资22艺料22高试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2荷试,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3卷,23调需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2工且55作尽22下可2都能护1可地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5试求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4置。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3设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刑法复习资料提纲

刑法复习资料一、概念题(考5个)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构成1)违法阶层:a)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b)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其他阻却事由(自救行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2)责任阶层:a)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b)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一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5.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6.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7.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8.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即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9.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二、简答题1.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人限度条件:必要性和相当性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二人以上2)客观:行为人之间相互协作,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贡献3)主观: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行为共同说:只需要有意思联络,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3.自首成立的条件及具体情形成立条件: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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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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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概念: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行为社会危害性及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

2、特点:1.有客观主观统一性 2.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具有法定性3、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层次结构:(犯罪过程中所包含的构成部分)(1)主观要件:1.犯罪主体:1)自然人的犯罪-----A.刑事责任年龄B.刑事责任能力C.特定身份 2)单位犯罪2.犯罪主观方面:1)A.罪过-----故意与过失2)犯罪的目的(二)客观要件:1.犯罪的客体:1)犯罪直接客体 2)犯罪对象 2.犯罪的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 3)行为方式时间地点二、犯罪客体1、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作为犯罪对象具体的物是作为犯罪客体关系具体表现作为犯罪对象具体的人是作为犯罪客体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可;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必备要求,犯罪对象则非任何犯罪不可缺少,仅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如:脱逃罪等行为犯罪;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危害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5)犯罪对象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凭借人的思维予以认识。

三、犯罪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示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2)特点:1)有体性;2)有意性(无意:精神错乱,不可抗力。

人的身体受强制情形,人的精神受强制分类(绝对强制,相对强制);3)有害性(3)作为:行为人以积极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制造或增加了被害人不应当承担的危险。

实施方式:1)行为人利用自己行为着予实施;2)行为人利用某种工具;3)利用自然力的犯罪;4)利用动物实施犯罪;5)利用他实施的行为(4)不作为:行为人赋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构成条件:1)行为人赋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的不作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危害结果(1)概念: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和间接结果。

具有直接,现实,物质性。

(2)作用:1.对所有的过失犯和间接犯故意犯,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2.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结果犯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结果犯:基本的犯罪构成要求具备某种结果的犯罪行为);3.对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行为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成立犯罪既遂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四、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1)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希望放任危害发生主观态度。

(2)构成因素:A.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种类(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并希望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

1)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其一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追求某一非犯罪结果而放任其一危害结果发生;3)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发生;(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上看,认识程度上不同。

明知必然或可能;明知可能;(2)从意志上看,心里态度不同,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既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

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意志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的犯罪。

五、犯罪过失1、概念: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六、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2、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3、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4、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

七、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用本人火他们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正在发生(人的行为)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还未结束。

防卫不适(事前防卫,事后防卫)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施行5、主观条件:有防卫意图。

不正当防卫意图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行为 3)黑吃黑 4)偶然防卫本欲犯罪却阻止另一犯罪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八、紧急避险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认识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而采取损害另一种较小合法权益行为2、前提条件:避险起因,危险(自然力量,动物侵袭,非法损害行为,人的生理物理过程)3、时间条件:是损害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照顾好的危险4、避险不适时: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5、主观条件:6、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利益7、客观限制条件:不得已8、限度条件: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个合法权益,只能小于所保护的权益9、消极条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10、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1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1)相同点:1)目的相同:都是未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3)责任相同: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都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2)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人的不法行为;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物理过程。

2)行为对象不同: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利益;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的第三者合法利益3)行为限制不同:无;不得已。

4)行为的限度不同:制止不法损害所必须,只能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避免的损害5)主体的限度不同:任何人都可以;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九、犯罪的停止形态1、概念: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2、犯罪完成形态: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十、犯罪既遂1、概念: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直接故意2)行为人已着于实行犯罪3)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2、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3、处罚: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的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十一、犯罪预备1、概念: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成2、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于犯罪的实际行为3、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未来顺利的着于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4、类型:1)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5、处罚:预备犯可按照既遂犯从轻减轻火免除处罚十二、犯罪未遂1、概念:已经着于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的2、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未完成停止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a犯罪人本人以以外原因b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c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火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3、类型:(一)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完成终了未遂(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4、未遂犯处罚原则: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三、犯罪中止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空性2)自动性: 3)彻底性3、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采取积极行为。

4、特点:上诉三点4)有效性;a采取积极措施 b积极措施是否事实上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5、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犯罪未遂动作与行为混淆6、犯罪中止类型:A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B积极中止消极中止7、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十四、共同犯罪1、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主体要件: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单位。

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4、表现形式:a共同的作为 b共同的不作为 c作为与不作为结合5、分工: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a 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b并进的;c承继的。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外围行为)6、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帮助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里状态。

7、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A.共同过失行为B.有的出于故意,有的出于过失C.无罪过帮助他们实施故意犯罪D.同时犯E故意内容不同F实行行过限行为(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G.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例窝藏罪)8、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1)共犯原则的例外①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被害人因救治不到而死的,以共犯论处间接正犯即实行犯。

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实行犯罪。

②主观上,有利用他们犯罪的故意。

③客观上,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④范围:利用未达刑事责任与年龄的人犯罪;利用精神病患实施犯罪;利用他人无罪过实施犯罪。

例:反射行为;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例:正当防卫;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利用有故意工具实施犯罪。

(3-6是他人不知情)9、共同犯罪的形成(1)必要的共同犯罪:A、聚众性共同犯罪B、对向犯:1)对双方相对应各个行为给予同一评价规定同一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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